2012年11月9日 星期五

外傭例須公允 撤徵稅增試用期

<轉載自2012119日 經濟日報 國事港事 欄名: 新銳新論 撰文: 黃楚峰 灣仔區區議員/新民黨執行委員>
政府在2008年就每月400元的僱員再培訓徵款,即俗稱的外傭稅,訂立5年豁免期。豁免期將於明年8月屆滿。筆者反對政府重推外傭稅,期望永久撤銷這項不公平、不合理的稅項。
再培訓計劃變質 外傭稅不合理
《僱員再培訓條例》當年的立法原意,是用僱員再培訓徵款為再培訓基金提供收入。時至今日,再培訓局的再培訓計劃現已變質,由當初為再培訓本地家傭等技術勞工,擴大至為15歲以上、具副學位或以下教育程度的人士提供培訓。並於2008年中重新定位,推動「人才發展計劃」,為課程引入「可持續發展」的元素,幫助學員獲取認可,以至專業資歷,為學員構建進修階梯。即是變相要求外傭僱主支付一項並非由他們直接受惠的公共開支,實在有欠公平。
再培訓對社會當然是重要的,因此應該由整個社會共同承擔。所以,外傭稅存有歧視成分,把它間接加在那些弱勢、離鄉別井的女性家庭傭工身上,並要求中產人士負擔再培訓局的費用,是非常不公義的。
再加上,本港很多外傭僱主屬雙職家庭,父母均須全職工作而未能照顧家中老幼,才聘請外傭幫忙。若政府要求他們每個月額外支付外傭稅,將加重他們的經濟負擔。
除了外傭稅,外傭僱主亦面對很多其他問題。本港外傭政策訂立已久,有很多地方已不合時宜。《標準僱傭合約》不設試用期,在很多不公平的情況下,外傭到任不足3個月即以各種手段迫令僱主解除合約,向僱主索取一個月代通知金及機票等其他費用。
不足3月解約 倡7天代通知金
有不少外傭僱主向我反映,因發現經中介公司聘請的外傭不符合聘用條件,而欲解除合約,但往往因擔心外傭在一個月離職通知期期間疏忽照顧家人,而無奈選擇給予一個月代通知金作補償,再加上機票及其他費用,對這些雙職家庭來說實是沉重的經濟負擔。
政府應該體恤本地家庭,設法平衡外傭和僱主的權益,在《標準僱傭合約》增設試用期,若僱主須於外傭到任不足3個月內解除合約,只需付7天代通知金,以減輕損失。
過時的外傭合約和法例困擾一眾外傭僱主已久,因此政府應當檢視相關政策,保障本地家庭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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