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2012年7月23日 明報 港聞版>
本港航空公司於2003年初開始推出客運燃油附加費,數月後中止,至2004年油價再上升,當年年中再次推行燃油附加費。不過,中文大學航空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羅祥國指出,油價約佔航運成本三至五成,但他質疑分拆燃油附加費的安排,「油價與人工、租金有何分別?都不過是成本,何不直接打入機票價格?」
民航處回應,據《民用航空運輸協定》,航空公司所收運價,須經航空當局批核,燃油附加費屬於運價一部分,讓航空公司在燃油價格出現波動時,收回部分增加的經營成本。
前民航處長樂鞏南解釋,機票價格須經航線所涉的民航當局雙方審批,需時一般較長,申請後油價有變,都難以在短期內調整,但分拆燃油附加費,則可較靈活處理,收費可較貼近油價變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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