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富人和貪官向海外轉移資產將不再容易。新修訂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下稱《辦法》)日前頒布,並將於2014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新《辦法》作了10處修改,其中包括將統計範圍擴大至「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申報主體由中國居民擴大至非中國居民。中國居民對自己持有海外股票、房屋、貸款等都要申報。多位專家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這些修改可能使《辦法》成為反腐的又一利器。
在貪污案件中,貪官常常以買房、開公司等方式向海外轉移資產。針對這類問題,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建文表示,新《辦法》能夠起到一定抑制作用。
《辦法》第二條規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範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以及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劉建文說:「據此,便可看到官員的資金異動情況,為貪腐問題的查處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途徑。」
據報道,對中國居民、非中國居民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將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的相關處罰,包括: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人民幣5萬元以下的罰款。
「目前,官員對國內資產進行申報的較多,但對於海外資產,往往存在漏報瞞報情況。」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指出,隨國家愈來愈開放,在境外持有資產的國民會愈來愈多,相關部門應該對此有一定的監管。其中,官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更應該是重點的監督管理對象。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表示,《辦法》將對官員向海外轉移資產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如果真正實施起來,做到掌握海外資產情況的話,不但可以控制貪官的資產轉移,甚至還可以把轉移的資產拿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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