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8日 星期一

外判——對基層工人的制度剝削

<轉載自201818 明報 觀點版 撰文:李卓人 職工盟秘書長>

海麗邨外判清潔工人經過10天罷工,最終獲承辦商答應支付大部分遣散費差額,以及即時改善薪酬。工潮暴露了政府服務外判已演變成對基層工人的制度剝削,海麗邨事件只是冰山一角。

早在上世紀90年代,當時港英政府就以促進效率為名,在公營部門引入市場競爭,將公共服務外判是其中一個主要政策。特區成立後,政府更將外判服務當作方便營商措施,更一度計劃提高外判比例,例如在2000年代初,政府原先打算將街道清潔服務全數外判,只是後來遇上SARS疫症,才明白需要保留一定數量公務員以應付如上戰場的公共衛生挑戰,於是煞停全面外判計劃。

外判對基層工人構成制度剝削,根源在於政府「價低者得」的招標制度。政府或會辯稱,價格並不是唯一考慮因素,各部門評審標書時亦會考慮相關技術因素,評分比例由兩成至五成不等。不過在涉及大量基層工人的外判服務中,不同承辦商的技術因素評分不會有很大差別;中標與否的關鍵因素,仍然是標價。事實上政府的統計資料亦顯示,超過八成中標者是出價最低的承辦商。

對於承辦商來說,盡量壓低標價就是其生存之道。最低工資實施後,已杜絕「7蚊一個鐘」的可恥現象,大多數承辦商給予工人的基本時薪都是貼近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要壓低標價,承辦商只可從基本工資以外的僱員福利打主意。

根據現行《僱傭條例》,僱員享有的法定權益或福利大多設有服務年資門檻,或跟隨年資遞增。例如僱員須連續受僱分別滿2年或5年,才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初入職者每年可享有7日有薪年假,年資3年或以上則每年增加1日至最多14日。這部分僱員福利涉及的支出,通常佔勞工成本一至兩成。如果承辦商誠實地在標書計及這些支出,在「價低者得」的招標制度下只會遭受「懲罰」。

承辦商為求中標及提高利潤,因此設法中斷外判工人的年資,藉此減少僱員福利的支出。慣用的手法包括聯同多家承辦商,或索性自組幾間不同公司,競投政府的外判服務;一旦需要「轉盤」,就要求工人簽署自願離職協議,否則會將工人調配至其他地區工作。基層工人為節省交通時間和費用,往往希望在原來崗位留任,不知就裏簽了自願離職協議,不僅喪失遣散費權益,「轉盤」後年資亦須重新計算。無論在原來崗位工作多久,也無法享有較好的僱員福利。

政府應立即採取措施 還工人公道

承辦商有否分割市場或合謀定價,競爭事務委員會必須徹查。至於外判制度對基層工人的結構性剝削,政府應立即採取以下措施還工人公道:

一、停止不必要外判,將有長期需要的工作崗位恢復以公務員形式聘用;
二、規定承辦商須支付外判工人約滿酬金,避免承辦商以不同手法逃避遣散費責任;
三、為政府外判工人訂立生活工資,水平須足以應付工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及
四、規定接手的承辦商須繼承外判工人的年資,確保在同一崗位工作多年的外判工人可享有應得的法定權益和福利。

長遠來說政府應研究在勞工法例中引入「共同僱主」概念,規定名義僱主和最終用人單位,須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僱主的法律責任。以政府外判服務為例,承辦商只是外判工人的名義僱主,而最終用家則是政府。一個外判工人可能長期為同一政府部門服務多年,但因為外判招標制度而受僱於多個不同承辦商。相比個別承辦商,其實政府更有責任照顧外判工人的福祉,畢竟外判工人的最終服務對象就是政府。「共同僱主」概念,就是要貫徹「即使政府可以外判服務,也不可以外判責任」這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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