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5日 星期六

郭文緯﹕ICAC成立40周年的反思

<轉載自2014215 明報 觀點版 撰文:郭文緯 前副廉政專員>

猶記得我年輕時,目睹香港社會貪腐成風,將70年代的香港形容為全球最貪污腐敗的地區之一,此說是毫不誇張。那時,貪腐不僅廣泛,公開且是有組織集團行為,用一句英文俗語來形容當時貪污的廣泛性,就是「from womb to tomb」(從母胎到墳墓),嚴峻程度可見一斑。這混沌得令人心寒的狀,在1974年終於出現重大轉機,那年,廉政公署ICAC)宣布成立。

消息公布,社會上擁護者眾,但心感疑惑者亦不少。因在那之前,港英政府亦曾多次表示要「嚴打」貪腐,結果是「只聞樓梯響」,不見有實際有效行動,令市民信心盡失。社會有部分人甚至懷疑,ICAC可能只是政府的「臨時組織」來平息民憤,數年後就會解散,因她當時的辦公室是租用商業樓宇,職員亦是以合約形式聘用!

我清楚記得,ICAC第一宗針對商業貪污的起訴,對象是一名在當時四大英資集團之一的高級經理。ICAC的行動馬上引發商界不滿,各商會紛紛發表公開聲明,指摘ICAC行動是「干預」,又稱ICAC只應處理政府貪污個案,不應「越界」干擾商界運作。

「靜默的革命」

雖然ICAC面對來自各方阻力,但歷史終究證明ICAC創造的奇蹟——令香港從貪腐的重災區,蛻變為世界上最廉潔的地區之一!能成功戰勝這場「靜默的革命」,除因為ICAC工作人員上下一心的使命感外,亦因為得到政府和民眾的堅定支持。對比之下,許多跟40年前香港同樣腐敗的國家,即使部分已落實「民主」選舉,但貪污問題仍然,甚至變得更差。

九七回歸前,還記得國際傳媒都大力「唱衰」香港,說「香港已死!」「香港會由廉潔之都變成貪污之都」。但事實證明香港特區還是保持廉潔。廉政公署的成功,讓世人對香港刮目相看,亦令香港成為全球打擊貪腐的典範。香港ICAC的模式獲不少國家借鑑,紛紛成立自己的ICAC

因為ICAC,香港改善了法治制度、公平競爭環境和商業誠信,讓香港成功把握住八、九十年代經濟起飛的機遇,表現惹人艷羨。在ICAC成立後的30年間(1974-2004),香港本地生產總值(GDP)年均增長3.6%,比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下的任何經濟體都要高。直到今天,香港仍是全球第三最吸引外貿投資的地區,僅次於美國和中國。故出現一種說法:「香港勝在有ICAC!」商界亦理解到ICAC對香港營商環境的貢獻,六大商會更全力支持ICAC,並合作成立「香港道德發展中心」。

70年代初期,我首次出國旅遊前往菲律賓。那時,該國富麗堂皇的五星級飯店、現代化的商場和高級餐廳,都讓我驚歎不已。那時的菲律賓,是亞洲第二經濟強國,僅次於日本,香港則瞠乎其後。事過境遷,今天香港經濟發展早已將菲律賓這所謂民主國家遠遠拋離,關鍵就是香港的廉潔相比菲律賓的貪污!前數年,我曾以反貪顧問身分到訪菲律賓,菲律賓人對香港經常有人遊行反政府,覺得很奇怪,對香港反貪腐的成就由衷讚歎,並直言:「香港人身在福中不知福!」

「港人身在福中不知福」

筆者認為,ICAC的成功有以下兩點啟示:

1. 改革社會存在已久的深層次問題,從來都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總會有既得利益者跳出來拖你後腿,想方設法讓你的努力付之東流;

2. ICAC的成功彰顯了香港傳統精神,讓我們明白,政府的使命感加上群眾的支持,我們能完成一切看似「不可能的任務」(Mission Impossible),創造奇蹟!

今日香港,面臨這個時代給予我們的各種難題,但筆者充滿信心,只要秉承幫助我們渡過難關的香港精神,連貪腐這樣巨大的問題都能解決,任何其他難題都應可迎刃而解。在廉政公署成立40周年之際,我誠摯呼籲廣大市民,繼續支持讓香港人充滿自豪感的ICAC,讓它繼續擔當維護本港廉潔社會的「衛士」,及成為特區政府解決深層次矛盾的「助力」。
 
正如那句口號,「香港,勝在有你同ICAC」,故無論是ICAC還是香港的成功,都離不開每一個市民的支持。

1 則留言:

  1. 🌷🌷🌷 乡亲!!小心惡劣厂商🌷🌷
    🐲🐲🐲🐲嘉義県~全通(全不通……)~水电行~&-&黑店…啦…@根本是外行充内行(不会水电技術、前科累累……^……爱向消費者“乱卡油”……态度“凶惡”请大家小心……这家(全不通^^水电行~唷!)🌷🌷🌷🍆
    🌷🌷⚘⚘⚘🏵💮🐜🌸💮🏵🏵🏵🐞🐞🌱🌱🌷🌷💮
    **
    一編號: 40917106
    地  址: 嘉義縣中埔鄉社口村16鄰1塊厝23-6號1樓
    負責人: 陳俊龍
    縣  市: 嘉義縣
    登記機關: 嘉義縣政府
    設立日期: 民國104年10月30日
    變更日期: 民國106年09月06日
    資本額: 200,000元
    所屬分類:房屋居家 、防水理水及空調工程 、空調工程


    🐄🐷🐷🐷🐷🐷🐪🐪🐪🐪🐪🐪🐪🐪一編號: 40917106
    地  址: 🐷🐷🐷🐷🐷🐷🐷🐷🐷🐷🐷🐪🐪🐪🐪🐪🐪嘉義縣中埔鄉社口村16鄰1塊厝23-6號1樓
    負責人: 陳俊龍
    縣  市: 嘉義縣
    登記機關: 嘉義縣政府
    設立日期: 民國104年10月30日
    變更日期: 民國106年09月06日
    資本額: 200,000元
    所屬分類:房屋居家 、防水理水及空調工程 、空調工程
    🐷🐷🐃🐏🐑🐷🐷🐴🐴🐆🐄🐷🐴🐷🐷🐷🐷🐄🐄🐄🐷🐷🐄🐃🐄🐷🐷🐃🐄🐷🐷🐄🐄 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 台抗 字第 773 號刑事裁定 [被引用 2 次]
    裁判日期: 102.08.29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七三號
    抗 告 人 陳俊龍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定應執行刑之更審裁定(一○
    二年度聲更字(一)第二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五十一
    條第五款定有明文。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上賦予
    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刑範圍,
    且無違背公平正義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陳俊龍犯如其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
    處罪刑確定,合於定執行刑之規定,因依檢察官循抗告人請
    求之聲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未逾法定刑範圍,亦
    無違背公平正義情形,於法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以所定執行
    刑過重,指**
    一編號: 40917106
    地  址: 嘉義縣中埔鄉社口村16鄰1塊厝23-6號1樓
    負責人: 陳俊龍
    縣  市: 嘉義縣
    登記機關: 嘉義縣政府
    設立日期: 民國104年10月30日
    變更日期: 民國106年09月06日
    資本額: 200,000元
    所屬分類:房屋居家 、防水理水及空調工程 、空調工程


    🐄🐷🐷🐷🐷🐷🐪🐪🐪🐪🐪🐪🐪🐪一編號: 40917106
    地  址: 🐷🐷🐷🐷🐷🐷🐷🐷🐷🐷🐷🐪🐪🐪🐪🐪🐪嘉義縣中埔鄉社口村16鄰1塊厝23-6號1樓
    負責人: 陳俊龍
    縣  市: 嘉義縣
    登記機關: 嘉義縣政府
    設立日期: 民國104年10月30日
    變更日期: 民國106年09月06日
    資本額: 200,000元
    所屬分類:房屋居家 、防水理水及空調工程 、空調工程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