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1日 星期五

反憲政者如頑石阻礙法治

<轉載自2014221 明報 中國版 撰文:馮廣寧(作者為內地自由撰稿人)>

轟動全國的湖南人大代表賄選案有新進展,據中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湖南省檢察院已對衡陽市人大原副主任左慧玲等50名疑犯分別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破壞選舉罪立案偵查。這宗發生於2012年末、涉案金額達人民幣1.1億元、有518名衡陽市人大代表參與的賄選案,堪與民國年代曹錕賄選議員媲「醜」。

選舉間接欠透明外界難監督

由於採用多層間接選舉,加之缺少足夠透明度以及外部監督,除透過媒體通稿得知人大代表最終當選情外,外界不僅對人大選舉的情所知甚少,更重要的是,它還模糊了人大代表與選民之間的委託責任關係,人們難以有效監督人大代表,這無疑給買官賣官行為留下巨大的腐敗空間。

完善人大制度應探索推廣直選

因此,堵塞此漏洞,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僅是避免類似醜聞繼續發生的關鍵,而且是「保證國家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機制」。已故政治學者蔡定劍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書中強調:「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如能正常地運轉,充分發揮作用,就能較好地實現國家重大事情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國家決策失誤就會減少,社會就能穩定……國家就會有秩序,社會、經濟就會走上健康、持續、穩定的發展道路。」

健全人大制度首先應探索直選各級人大代表。1951年,時任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的劉少奇曾在北京市第三屆人民代表會議(並非人大)上談到普選問題:「中國大多數人民群,主要是勞動人民不識字,過去沒有選舉經驗,選舉的積極性還不充分。若在此種情下普遍登記選民,機械劃定選區,按人口比例一律無記名投票來直接選舉各級人民代表,這樣的選舉反而是形式主義的,它給人民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損害人民的積極性……

60多年過去,中國的政治和經濟環境有了巨大變化,人民整體素質和政治參與熱情也有了很大提高,但人大代表直選依然停留在縣級層面無寸進,顯然未能回應社會需要。而各級人大代表由直選產生則是明確人大代表權力來源與負責對象之關鍵,也有助於提升人大代表選舉的透明度,提高對人大代表的整體約束力。

其次,要推進國家法治建設。在通報湖南人大賄選案時,湖南省委直指該案「是對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挑戰,是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挑戰,是對國家法律和黨的紀律的挑戰」,可以說,湖南人大代表藐視法律,在私底下作權錢交易的勾當,與法治觀念薄弱有關,但更重要的是,中國離法治國家仍有距離,在法律尚未在社會形成足夠權威的情下,人治必會佔據上風。

法律學者李貴連在新作《法治是什》中寫道:「近代中國所缺乏的就是真正的憲政,實際情是有憲法而無憲政,這是近代中國不能建成『法治』國家的根本原因。」憲政的核心是權力分立、權力制約——用法律限制和制約政府權力以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這裏要分立和制約的權力當然也包括人大代表的權力。換言之,法律不是停留在紙面而在實際操作中發揮效用,分立、制約及監督權力的目的才能達到。

法律無權威 人治佔上風

因此,假如只集中精力於制定單純的法律條文,而忽略這些法律文本能否施行或施行效果如何等關鍵問題,某程度上也即憲政問題,顯然無助於法治建設和法治觀念的落實。在這種情下,要想扭轉像湖南人大代表不走合法途徑,而選擇用金錢收買這種投機取巧的人治心態,無異於癡人說夢。由此觀之,那些反對在中國施法治、行憲政者,豈不是與湖南賄選的人大代表,同屬一丘之貉,都是中國法治建設路上亟待搬開的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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