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完舊曆春節後,台灣馬政府拚命在宣傳的,就是台灣陸委會主任委員王郁琦於2月11日前往南京,會見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之事。台灣極力宣傳,說這是65年以來,政府對政府的首次部長級官員會談。
但宣傳歸宣傳,真正懂事情的,所看到的卻是兩岸雙方的刀光劍影。台灣的馬政府精打細算,就是希望把國民黨的偏安永久化,意圖把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等起來;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華民國政府正式往來,就等於承認了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性。而北京當然不是笨蛋,馬政府在打什麼算盤,它心知肚明。目前全世界都公認一個中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乃是中國的代表,中華民國並沒有代表性。因此北京並不承認中華民國的政府。近年來只要提到台灣政府的各級領導人,北京的用語永遠不用正式官銜,而是概括的稱為「台灣領導人」、「台灣地區領導人」、「台灣的交通部門負責人」等等。在北京的概念裏,台灣只是有待統一的狀態,它的政府並沒有合法性,北京當然在稱呼上就要避免使它合法化。
兩岸關係發展4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從1949年到1978年,兩岸由熱戰走往冷戰。台灣對大陸的地面突擊到1964年才停止,空戰到1967年才停止,海戰到1969年停止,金馬炮戰到1978年才停止。除了軍事熱戰外,外交熱戰也一直持續,1971年中華民國被趕出聯合國,1978年底,美國宣布與中華民國斷絕外交關係。經過這些軍事和外交熱戰,台灣的中華民國可謂已經徹底慘敗,它武力反攻已經絕望,它的國際人格也告失去。
第二個階段﹕從1980到2005年,台灣進入很奇怪的「三民主義統一中國」這種抗拒統一的階段。它用「三民主義統一中國」這種說辭,就是一種抗拒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表示。但這只是一種口號,而在這個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開放改革,經濟力大增,台商開始大舉進入,政治統一前的經濟統一已逐漸形成。
第三個階段﹕從2005年4月國民黨主席連戰訪問北京,舉行「胡連會」到2012年底。這是國民黨和共產黨以黨對黨合作的模式解決兩岸的各種問題。在這個階段,國共合作打擊台獨,由於是國共兩黨合作,政府角色退居幕後,所以這個階段台灣的主導者乃是連戰,兩邊的海基海協兩會扮演最大角色,台灣的海基會人馬都是連戰部屬,台灣的陸委會並沒有重要功能。
第四個階段乃是從2012年到現在。馬英九連任後,他決定要自己抓兩岸問題,企圖架空連戰角色,於是他改組海基會,把連戰的人馬如江丙坤、高孔廉等全都換掉,並任命他的小親信王郁琦為陸委會主委。馬的目的就是要弱化海基海協兩會功能,把黨對黨關係變成政府對政府。其目的為﹕
馬圖把黨對黨變成政府對政府
(一)當兩岸變成政府對政府關係,這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經對等,當然等於北京已承認了中華民國的合法性。將來台灣的陸委會和大陸官員會談,馬當然可以總統身分接見談判代表,他的合法身分即可確定。
(二)馬在2013年起,已不斷放話,表示2014年他希望出席亞太峰會,可以在此場合展開「習馬會」。他的目的就是參加了亞太峰會,台灣的國際人格即可恢復。這也等於中華民國的現就有了法理性。這種形式的中華民國獨立據說美國也支持,因此美國也支持馬英九出席亞太峰會。
因此,馬英九要把兩岸關係搞成政府對政府,其實是要替中華民國的現狀打造法理基礎。
正因為馬有他的算計,這次王郁琦以官方身分去見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遂有很多設計﹕
(一)馬選定南京見面,南京乃是當年中華民國首都,這等於象徵了國民黨歷史的法統地位。
(二)馬英九的算計,北京當然知道,所以「張王會」時,北京嚴格要求王不能提中華民國,但王在中山陵談話時還是說了出來,中華民國是個象徵,他當然一定要說出。
(三)2月13日,王郁琦和張志軍在上海又見了一面,這次王郁琦正式提出馬希望出席亞太峰會,展開「習馬會」的主張,而張志軍則表示「習馬會」乃是中國人自己的事,不需要藉國際場合。馬的算計,北京已打了回票。
(四)馬英九要把兩岸關係搞成政府對政府關係,這點北京當然很有警覺,因此北京官員只稱王是「主委」、「負責人」等等,絕不稱他的正式官銜,就是在北京的概念裏,台灣的政府乃是個「非合法的政府」。問題是,雙方一旦有了政府對政府來往,北京就等於吃了啞巴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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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號: 40917106
地 址: 嘉義縣中埔鄉社口村16鄰1塊厝23-6號1樓
負責人: 陳俊龍
縣 市: 嘉義縣
登記機關: 嘉義縣政府
設立日期: 民國104年10月30日
變更日期: 民國106年09月06日
資本額: 200,000元
所屬分類:房屋居家 、防水理水及空調工程 、空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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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 台抗 字第 773 號刑事裁定 [被引用 2 次]
裁判日期: 102.08.29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七三號
抗 告 人 陳俊龍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定應執行刑之更審裁定(一○
二年度聲更字(一)第二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五十一
條第五款定有明文。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上賦予
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刑範圍,
且無違背公平正義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陳俊龍犯如其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
處罪刑確定,合於定執行刑之規定,因依檢察官循抗告人請
求之聲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未逾法定刑範圍,亦
無違背公平正義情形,於法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以所定執行
刑過重,指**
一編號: 40917106
地 址: 嘉義縣中埔鄉社口村16鄰1塊厝23-6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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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日期: 民國10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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