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2013年4月18日 中國海洋報 撰文: 付玉、李明傑>
4月10日,台灣和日本雙方以民間交流協會的名義簽訂了“臺日漁業協議”。釣魚島海域漁業爭端是臺日關係中長期存在的重要議題。雙方自1996年以來進行了16次漁業會談,均無果而終。2012年日本所謂“購島”事件引發釣魚島危機後,面對兩岸聯合保釣的態勢,日方主動向台灣提出舉行新一輪漁業會談,並快速簽約。
臺日漁業紛爭的緣起
20世紀80年代,日本單方面宣佈了所謂的“東海日中中間線”,將我釣魚島海域劃入日本的管轄海域範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于1994年生效後,日本相繼出臺了8部配套國內法以保護本國漁業利益。日本海上保安廳採取了一系列手段,對台灣漁船在東海傳統作業海域進行的漁業活動進行阻撓。
日臺漁業糾紛不斷升級,台灣近海漁業損失越來越大,漁民怨聲載道。2003年,台灣當局迫於漁民和島內輿論的壓力,對外公佈了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暫定執法線”大體位於台灣島及附屬島嶼200海裏範圍附近。
當時的民進黨當局雖然劃定了“暫定執法線”,但由於採取對日妥協政策,不允許“海巡署”和海軍艦艇出海護漁。2005年~2006年是臺日漁業衝突大規模爆發期,這一時期甚至有台灣漁民懸挂五星紅旗尋求保護。國民黨2008年重新執政,一改民進黨一再退讓的態度,主動派海巡艦艇出海護漁,台灣漁民處境才稍有改觀。
17次會談及“協議”主要內容
為解決漁業衝突,臺日雙方以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的名義,從1996年8月開始至2009年2月共舉行了16輪漁業會談,僅就雙方漁船作業安排進行了事務性商談,並未達成實質性的漁業協議和具體的協商成果。
第17次漁業會談是在2012年日本“購島”引發中日釣魚島衝突愈演愈烈的大背景下,由日方主動提出而啟動的。2012年9月8日,在亞太經合組織海參崴會議上,日本首相野田佳彥向連戰提出恢復漁業會談;10月5日,日本外相玄葉光一郎通過日本交流協會表示希望改善因釣魚島事件日趨緊張的日臺關係,儘早啟動日臺漁業談判。
針對日方急迫啟動漁業談判的一系列表態,9月18日,時任臺“外交部”部長的楊進添表示,臺方將在堅持釣魚島主權前提下,儘早就漁業問題展開會談。10月25日,亞東關係協會秘書長黃明朗表示,第17次漁業會談與過去不同,臺方已將其提高到“國安層級”,由“國安會”定調,再由“外交部”“漁業署”等單位研擬對策,主要原則是“不自我限縮”。11月15日,台灣“外長”林永樂證實,台灣“已經(向日方)提出了作業範圍,日本外務省及水產廳對水域問題還在磋商”,“雙方對漁船作業範圍,意見上沒有完全一致”。
2012年11月30日和2013年3月13日,臺日間分別在東京和台北舉行了第17次會談的第一次和第二次預備會議。在第一次預備會議中,臺方在會談中一是再次重申釣魚島主權,其附近水域為台灣漁民傳統漁場,漁民正當捕魚權利必須得到充分保障;二是宣傳臺方2012年提出的“東海和平倡議”。但據公開報道,因雙方立場差距過大,沒有達成任何協議。
2013年3月13日雙方舉行了第二次預備會議。會後日方表示“雙方已有相當共識”,林永樂表示“有具體的進展”。
“臺日漁業協議”主要內容
此次簽訂的“臺日漁業協議”主要規定了以下幾部分內容:
第一,協議適用海域。總面積73631平方公里,其北界為北緯27度,即中日漁業協定南界;西界為122°30′,超出了日本主張的中間線約10海裏~20海裏,重疊面積約為6190平方公里;東界和南界有3處突突破了台灣劃定的“暫定執法線”,較“暫定執法線”多出了約4445平方公里。第二,特別合作海域。位於暫定執法線東南部,大致呈平行四邊形,面積為4515平方公里。在此海域內,協議規定“雙方努力避免產生漁業糾紛”,並設立“臺日漁業委員會”進行協商。第三,雙方各自管理的海域。該海域為適用海域中除特別合作海域以外的海域,面積為69116平方公里。在該海域內,雙方各自管理本國漁業活動,並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制定雙方的漁業管理措施。
雙方協議約定設立“臺日漁業委員會”,以協商雙方在協議海域內的漁業資源保護、保障協議海域內漁船航行和作業安全、協商臺日雙方的漁業領域合作與交流。
“臺日漁業協議”的法律性質
從協議本身的文本來看,表面上是一個具有民間性質的、有關漁業資源保護與開發的臨時性安排,不具備國際法上的條約性質和效力,但臺日視其為具有“官方”性質的法律文件。
首先,它以民間的漁業協議的名義掩蓋了外交談判的實質。雖然雙方歷次漁業會談均以“台灣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名義進行,但其人員由台灣“外交部”“漁業署”“海巡署”組成,日方也以外務省、農林水產省、海上保安廳組成,實質上仍具有“官方”的性質。台灣當局還將其升高到“國安層級”,顯然是將“臺日漁業會談”視為“臺日外交磋商”。
其次,該文件仍有“以主權換漁權”之嫌。協議第4條規定“本協議之所有事項或為實施而採取之措施,均不得認為影響雙方具許可權之主管機關有關海洋法諸問題之相關立場”。從字面理解,該協議不影響雙方各自對釣魚島“主權”的主張。協議文本上並未規定協議是否適用於釣魚島領海內,但在4月10日台灣外事部門的新聞稿中指出,該協議並不適用於“釣魚臺列嶼周邊12海裏”。如果在該協議執行階段,台灣漁船和執法船放棄進入釣魚島領海作業和執法,那麼協議就不能排除“以主權換漁權”之嫌。
再次,按理說,此協議不限制第三方的權利。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當事雙方簽署的協議對第三方無約束力。“臺日漁業協議”只對台灣和日本的漁船有約束力,第三方船隻,包括大陸的漁船在協議海域仍可按原來的方式作業,不應受到任何影響。對在該海域的其他性質的船隻,如公務執法船、海洋調查船、油氣勘探船等作業和活動也不產生任何影響。
協議簽訂後可能產生的影響
首先,改變海上力量對比。一是日本可以專心應對大陸執法船。從2012年以來,日本在釣魚島面臨大陸海監、漁政和台灣海巡署執法船的雙重壓力。對於日本海上保安廳而言,相對於政府公務船,其實漁船更難於應對。這次簽訂漁業協議,可以將原來用於應對台灣漁船的力量轉向大陸海監和漁政執法船。二是製造兩岸之間的矛盾。單從協議本身本看,協議只對台灣和日本的漁船有約束力,第三方漁船在協議海域仍可按原來的方式作業。但協議簽訂後,台灣海巡署署長王進旺就表示“將驅離到27°以南作業的大陸漁船”。
其次,臺日雙方借協議擴大了海上執法範圍。該協議雖然突破了台灣劃定的暫定執法線,海巡署執法範圍得到了擴充,但是協議海域也超過了日本主張的中間線,向中間線以西延伸了10海裏~20海裏,面積約為6190平方公里,這意味著該協議也給了日本海上保安廳突破中間線執法的藉口。
再次,混淆國際視聽。這次漁業協議的簽訂,不僅使日本不費一槍一彈就化解了來自台灣一方的維權力量,還將中日間因日本購島引發的島嶼主權爭議引向漁業資源開發。此舉可能給國際社會帶來一個錯覺:日本致力於維護地區穩定,十餘年的漁業爭端都可以解決,以此反襯和詆毀中國大陸在釣魚島的維權執法。
同時,使中日解決東海及釣魚島問題更加複雜。雖然協議第4條明確了“不影響雙方各自對釣魚島主權的主張”,暫時模糊了臺日間的釣魚島主權之爭,但這只是權宜之計。中日間釣魚島主權爭議及與之相關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海域資源共同開發等問題仍將長期存在。“臺日漁業協議”的簽訂,為目前複雜的東海和釣魚島問題增加了一個新的不確定因素,使未來中日解決東海及釣魚島問題更加複雜。
最後,落入傳統捕魚權的圈套。臺方在協議談判過程中多次強調釣魚島周邊海域是台灣傳統漁場,台灣享有傳統捕魚權。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定和實踐,傳統捕魚權是指一國國民長期在原來是公海的一部分捕魚,而現該海域成為另一國的專屬經濟區或專屬漁區,這種慣常的捕魚活動賦予該國國民享有繼續在此海域捕魚的權利。如果台灣方面一再強調傳統漁場和傳統捕魚的權利,而不強調其捕魚權由釣魚島主權而產生,等於間接承認日本對釣魚島的主權和對釣魚島海域的管轄權,落入了日本的圈套。
從2012年9月8日日本釋放出恢復漁業會談的信號開始至2013年4月10日臺日間簽訂漁業協議,只有短短的半年。此次能夠快速達成協定的最根本原因是2012年大陸在釣魚島海域強力維權,加之兩岸在釣魚島問題上的微妙互動,打破了日本長期對釣魚島的控制局面。日本懾于包括大陸和港、澳、臺以及全世界華人共同維護中華民族海洋權益的強大壓力,才被迫啟動對臺漁業談判和作出讓步,這是2012年大陸、台灣以及全體海外華人對日鬥爭的成果,而非台灣一己之力。
目前中日間在釣魚島海域鬥爭呈膠著狀態,大陸的維權行動從本質上講是為維護中華民族的長遠和整體利益,兩岸應彼此呼應、良性互動、共禦外敵。如果未來大陸與台灣間之間因釣魚島漁業問題引發海上摩擦,將正中日本人的下懷。
台灣當局及其領導人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沒有兩岸強力維權和全世界中國人的共同努力,台灣目前得到的漁業利益是無法持續的,堅決維護釣魚島主權才是兩岸和整個中華民族的共同使命和利益所在。
“臺日漁業協議”示意圖,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製作。協議簽訂後,日本可以專心應對大陸執法船。也給了日本海上保安廳突破其單方面主張的“中間線”執法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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