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6日 星期六

陸配強制收容驅離 違憲

<轉載自201376日 明報 加東版 中國版>

大陸配偶申請赴台後,時有因治安機關「雞蛋裏挑骨頭」,被認定是假結婚,而慘遭強制收容後驅離。大法官會議5日作成釋字710號解釋,宣告「兩岸關係條例」第18條,逕行要求陸配出境、收容的規定,違反人權、正當法律程序,均屬違憲,2年後失效。

這也是台灣首宗大陸人士釋憲成功案例,大陸新娘梁玉,6年前獲准入台依親後,卻因在移民署接受面談時,對辦喜宴、住宿行房的細節與丈夫有出入,竟被強迫收容126日後,強制離境。

違反人權及法律程序

據《中國時報》報道,200812月,梁女再度獲准赴台後,因不滿當年移民署在高雄地檢署認定她沒有假結婚、偽造文書等罪嫌,予以不起訴處分後,仍執意將她驅逐出境,損害她的權益,因此提起國賠訴訟、釋憲,為所有陸配爭權益、討公道。

大法官會議繼釋字708號解釋,將憲法「人身自由權」保障擴大及於外國人,受到與台灣民相同的保障後,5日再度將憲法的人權精神,涵蓋到所有大陸配偶上,進一步保障陸配在台權益。

依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進入台灣地區的大陸人民,移民署等治安機關,可以不經法院審理,直接要求對方出境;在驅逐離境前,還可以暫時收容,並令其從事勞務。

大法官會議認為,這個法律條文的規定,導致經許可合法入境的大陸配偶,不能充分享有遷徒自由,只要移民署官員在面談時,認為陸配有假結婚赴台之虞,就可自行做出決定,將陸配驅離,根本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大法官會議指出,除了因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需要緊急處分的情況外,移民署強制將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應該給對方申辯的機會;就算要收容,也只能限於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為之,且必須以法令明文規定。

相關條例2年後失效

目前台灣對陸配沒有訂期限、漫無止境的收容亂象,大法官會議也要求修法改善。大法官會議指,收容的期限必須要以法律明定,超過期限,卻無法驅逐出境,則應由法院審理作出裁定,讓收容人有接受司法救濟的機會。

大法官會議也同時宣告,目前移民署針對沒有其他國證件,天災、飛機、船舶故障或其他因素無法立即強制出境者,暫予收容的作業辦法,均屬未經法律明確授權,違憲的行政命令,也應在2年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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