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2013年1月24日 經濟日報 國事港事 欄名:房策透視 撰文: 李兆波 中大酒店及旅遊管理學院會計及財務高級導師>
近日因應特首提出的空置稅問題,帶來不少的討論,有的是關於究竟空置住宅的情況是否嚴重,有的是懷疑空置稅是否可行。
新盤空置佔3成 屬高數字
前者政府最為清楚,以整體的數據來說,4%不是很高的數字,但以新的樓盤來說,據報數字有30%,是很高的數字。現時討論的空置有一手的物業,存於發展商的手中,也有是已出售的,但買家主要是內地人,用來作投資,他們沒有居於這些單位。最後是空置而沒有發展住宅的地皮,包括向政府購買的,以及由農地而來的。
其實,徵收空置稅並不如很多討論般有重大的困難,作為會計師,我對香港的稅例有一定的了解。大家熟悉的薪俸稅內便有關於父母免稅額的規定:「申索人必須與納稅人同住至少連續6個月而毋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或曾接受總數不少過12,000元由納稅人或其配偶給予的金錢作為生活費」才可以申索父母免稅額,而額外供養父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更要求「納稅人與受養人連續全年同住而毋須受養人付出十足有值代價」。
申報居住期 判例釐清定義
那6個月及全年同住是甚麼意思?曾有人不與父母同住而申索額外供養父母免稅額,結果被稅局檢控;也有人的父母已不在世,卻申索父母免稅額,結果被發現也被檢控,亦曾有納稅人與父母住在同一座大廈的不同單位,以為是同住,申索額外供養父母免稅額,原來是犯法的。
除了父母免稅額,薪俸稅內亦有規定在香港以外地區受僱,卻回港作短暫工作的稅務問題,如果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60日,當事人不需要納稅,法例更指明抵港日和離港日都要包括在內,當兩天計。
說了那麼多,我想指出執行空置稅並不是那麼困難。首先是有基礎的定義,再進行申報及執法。在過程中當然會有不清晰的地方,這可以透過稅務上訴委員會或法庭的判例來解釋。這方法行之有效,因此空置稅沒有難度,問題是應否推行。
中價樓限售港人 荒地徵稅
在推行時稅局可以發信給一些疑似空置的單位,如由內地人、發展商或是擁有多個物業的個人或個體,由他們來申報。有些人可能一年只來港數次,他們不住酒店,會選擇入住自己的「家」,究竟應否向這些人徵「空置」的物業稅?這涉及如何定義空置。既然薪俸稅有6個月同住,全年同住,來港不超過60日等要求,為甚麼不可以把全年居住不到60日(例如)的住宅定為空置,要付空置稅呢?
報道說公務員那方不太願意推行空置稅,現時市民在置業時有巨大的困難,原因與上任政府的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心態有關。七年以來沒有把握時機更好地計劃土地的運用及發展住宅,現時想改善過來,又是不做不錯的鴕鳥心態。在七年間工資賺了,情況依舊,市民絕不會接受。
我曾在2011年11月底提出空置稅,那時的中原城市領先指數是97左右,現在是115.9。面對遲緩的決策,失效的方案,稅務是最佳的工具。空置稅可以把住宅物業落在用家的手中。政府亦應考慮把1,000萬元以下的住宅只出售予港人,以及考慮為空置的土地徵收空置稅,但是我相信政府沒有膽識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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