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2012年9月7日 明報 港聞版>
國泰空中服務員就4項津貼是否納入「工資」與國泰興訟,早前獲上訴庭裁定其中3項應計算於工資內,判決或令國泰要賠償逾4億元,國泰不服昨向終院提出上訴,認為涉及的3項津貼並非每日可賺取,不符合《僱傭條例》所指「工資」定義,故有關津貼不可用作計算假期薪金。終院押後裁決。
國泰:非每日可掙難計算
3名空服員關笑華、胡綺薇及何潔雯,爭取將飛行津貼、地勤津貼、售賣免稅品佣金及外站津貼4項,納入法定假期薪金計算內。有關申索關乎約4400名國泰空服員的利益,有指涉款達4億元。原審時勞資審裁處判3人首3項申索得直,國泰去年上訴高院反勝,3名服務員再上訴,上訴庭去年判3人可取回其中3項津貼,即飛行津貼、地勤津貼及售賣免稅品佣金。
代表國泰的御用大律師Mark Strachan指出,上述3項津貼不應納入「工資」定義,因為相關津貼並非每天可以掙取,亦無法計算。但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出,(基於空服員的工作性質)若空中服務員上班,便可獲飛行津貼或地勤津貼,難道不屬工資一部分?不過Strachan重申,相關法例並不容一些「隨時可變」的津貼納入工資。
【案件編號﹕FACV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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