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2018年11月15日 明報 觀點版 撰文:程翔 資深傳媒人>
城市大學教授葉健民兄在《明報》發表文章〈誰在漂白六七暴動歷史?〉(以下簡稱〈漂白〉,2018年10月12日),回應拙作《香港六七暴動始末——解讀吳荻舟》(以下簡稱「拙作」)對其兩點批評,對此筆者表示歡迎。
事緣葉兄曾在其大作〈1967年 我們曾經站在政權暴力的一邊〉(2017年3月24日《明報》,以下簡稱〈政權暴力〉)中認為在1967年左派暴動中,香港市民曾支持港英平暴,因而是「站在政權暴力一邊」。對此我在拙作反駁了他(見拙作頁193、195)。葉兄因而有〈漂白〉一文回應。我們的爭議有兩點。
一、六七暴動中有沒有人被遞解出境?
葉兄在〈漂白〉一文說:「程翔在他的著作中便斬釘截鐵地說『在整個六七暴動期間,除了一次不成功的個案外,並沒有發生真正遞解出境的事件』,斷言我的說法是『完全沒有事實根據的』。程翔唯一的『證據』是來自周奕的記憶。周先生當年為《大公報》要員和鬥委會分子,當然在左派圈子裏人脈廣博、掌握信息……(但)哪怕你是龍頭大哥,沒有聽過某些無名小卒被遞解出境的消息,又或者不認識這些小人物,不會令人太意外吧?」
「歷史研究着重多方印證,嚴謹的推論也甚少建基於單一材料或一個人的記憶上。事實上當年警察年報裏,也記載了1967至1968年度間確實有42人被遞解出境,而1968至1969年度則有18人。這些資料,為六七暴動期間有人被遞解出境這個合理懷疑提供了重要註腳。但必須指出這當中沒有國籍身分資料,這些人是否真的是六七判刑人士,未有定論。但要否定這些說法,有待更深入探究考證,而非單靠個人權威說句『我相信』說了算。」
我的證據當然不止是周奕,而是有堅實的文獻基礎。在英國解密檔案中有一份由香港政治部向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呈交的文件《關於在緊急法例下被拘留人士未來的處置研究》(文檔號是GEN/14/368/133,日期是1968年6月20日,存於解密檔案FCO 40/67)。該研究開宗明義指出,中國政府反對任何形式的遞解出境(文件引述了時任新華社長梁威林在1967年6月15日的聲明,拙作第351頁引述了這個聲明,不贅)。港府雖曾試探性地這樣做(傅奇、石慧)但不成功,所以這項研究的第一項建議是「不再嘗試遞解出境」。既然港英已在1968年6月20日作出不遞解在押人士出境的決定,那麼又何來有犯人在服刑後被遞解出境的事實呢?
所以,雖然有200多個參與暴動的人被法庭判處服刑後遞解出境,但由於上述理由,沒有一個真的被遞解出境。如果有,請葉教授舉出一個名字來。
在英國解密檔案中,筆者看到有6個檔案是專門記載被拘押人士和被判刑人士的(FCO
40145-40150 Detainees and Prisoners),涵蓋時間是從1968年1月1日到1970年1月1日。在這批檔案中均沒有遞解出境的紀錄。而且從這些檔案中可看到,港府當年也面對強大壓力,被迫要經常報告在押人士的狀况。這些壓力來自香港內部(例如香港大律師公會)、英國國會議員及國際社會(包括國際特赦組織、國際紅十字會等)。在各界高度關注下如果有人被遞解出境,港府不可能隱瞞。
葉兄在〈漂白〉一文說:「當年警察年報裏,也記載了1967至1968年度間確實有42人被遞解出境,而1968至1969年度則有18人。」後一個數字我沒有來得及深究,但1967/68年度的數字,被遞解出境的有27人是被遞解到台灣,其中包括3名自願選擇到台灣的大陸間諜(見拙作頁350至351,不贅)。根據上引政治部的報告,「唯一一個類別是中國政府繼續接收的是他們在香港從事間諜活動而被逮捕的特工」。所以葉兄提出警察的數字,可能只屬於這類別的人而不是六七暴動的參與者,至少他本人承認「必須指出這當中沒有國籍身分資料,這些人是否真的是六七判刑人士,未有定論」,既然「未有定論」,他又怎能據這些資料就認為六七暴動有人被遞解出境「提供了重要註腳」呢?這裏似乎有點自相矛盾。
所以筆者指出葉兄的失實,就是基於堅實的文獻資料而不僅僅是周奕一個人的記憶。
二、香港市民有沒有「站在政權暴力一邊」?
葉兄在其去年〈政權暴力〉文章中,力陳當年政府的緊急法令如何蔑視人權,由此而產生的「政權暴力」如何不公義,而當時反而獲得廣大市民支持,說明市民曾站在政權暴力一邊。葉兄沒有考慮到當年市民是生活在一個「恐怖世界,人人自危」(《明報》1967年7月13日社論)的環境中,紛紛希盼港府能早日平暴。筆者當年住在丹拿山松樹樓的廉租屋,松樹樓曾被人放置過炸彈,所以當我和街坊一道目擊警察從直升機游繩降落僑冠大廈時,大家都拍手叫好。這種心情,當年尚未出生的人是無論如何都無法感受的。可惜葉兄在〈漂白〉一文提出「罪罰對稱原則」(proportionality),繼續為他的「政權暴力」說背書。
筆者同意罪罰應對稱。但如何界定兩者間的proportionality呢?當年港英使用的暴力是否適切,我們不妨從3個角度看:第一,從港英政府角度看,它是一場旨在以暴力奪取其統治權的鬥爭;第二,從市民角度看,無辜市民的生命被左派挾持作人質以迫使港英投降;第三,從手段的殘酷程度看,離真正戰爭僅一步之遙,事實上到1967年10月底左右,城市恐怖主義已從過去「獨狼式」行動發展到建立起城市和鄉村游擊隊(見拙作頁61),這已是瀕臨戰爭邊緣了。
如果我們把港英的平暴手段放在這3個角度分析罪罰對稱原則,就不會得出「我們曾經站在政權暴力的一邊」這個謬論。
此外,筆者必須指出葉兄在方法論上一個值得商榷的地方。在六七暴動中被定罪判刑的共有2077人,葉兄挑選了其中634份判刑較重的案例來分析,從而得出很多人刑罰過重、刑期過長的問題(見葉健民〈「六七暴動」的罪與罰:緊急法令與國家暴力〉,載呂大樂等編《胸懷祖國:香港「愛國左派」運動》頁13至32),從而得出「罪罰不對稱」的感覺,因而得出市民站在政權暴力一邊的結論。
事實如何呢?英國解密檔案中有一份是港督向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提交的報告(1968年12月13日),裏面有一個附錄「被定罪的對抗性囚犯」,顯示1968年底在押囚犯剩下350人。換言之在2077個被定罪判入獄的人,到1968年底(一年半左右)已絕大部分被釋放;到1973年,所有服刑未滿的人都獲釋放,包括兩名被判終身監禁的囚犯。這裏人們看到港英當局「寬嚴並濟」的做法:局面緊張時嚴厲對付暴徒,一旦局面轉趨緩和,馬上寬免其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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