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2018年2月8日 明報 觀點版 撰文:黎恩灝 倫敦大學亞非學院法律哲學博士研究生>
過去兩星期,中梵關係的新聞鬧得沸騰。外媒早前報道,梵蒂岡要求兩名「合法主教」讓位於中國官方認可的「非法主教」。教廷雖無正面回應,但後來多份外媒引述梵方消息人士指要求「合法主教」讓位的安排獲教宗首肯,中梵雙方亦將在春季達成任命主教方法的協議。
我身為天主教徒,雖然深信上主掌管歷史,但同時珍惜上主予人理性能力和自由意志。綜觀各方報道,所謂中梵協議並非建交,卻反映了中國內地天主教會的未來仍然是佈滿陰霾。它不意味着中國內地天主教會能更自由發展,更不是一個「袋住先」的方案。
中梵協議不是促進宗教自由良方
中國大陸天主教和境內其他宗教或慈善組織一樣,最大的困難是缺乏實質的宗教自由。宗教自由不止於信友能免於國家阻撓參與、舉辦宗教活動和表達信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22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 No. 22)中闡釋「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時亦指出「宗教或信仰的實踐和教義包括與宗教團體進行其基本事務不可分割的行為,例如選擇其宗教領袖、牧師和教師的自由、開設神學院或宗教學校的自由,以及編製和分發宗教文章或刊物的自由」(第4段;註1)。
由此可見,宗教自由除了關乎信徒能否自由地參與聚會禮儀和透過媒體傳教外,更包括教會組織是否自主、教會的神職人員能否接受教育、教會能夠按教義規定選擇宗教領袖等等。
中國大陸政府名義上「獨立自辦」的宗教政策,破壞天主教教義,實質是「重重操控」。政府控制大陸天主教的方法,宏觀層面除了體現在國家宗教事務局控制主教任命過程,也在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和近年通過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兩項法規。前者以「宗教中國化」為名,把監管宗教組織運作、捐款和網上傳播抓得更細緻嚴格;後者則以國家安全為由,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不得在大陸境內「非法」從事或資助宗教活動。政府透過這些法律規條和行政機關,就能在宗教領域掌握全面管治權。
在地方層面,政府透過「中國天主教愛國會」(愛國會)控制教會團體的財產、出版、行政、人事選拔與任命等實務。專權政府組織名目上是自主自辦的團體組織來滲透、分化和管控公民社會,並非新事。故宗教自由的實質「戰場」,其實是為政權服務的愛國會。縱使中梵訂立任命主教協議,如不牽涉愛國會的存廢,宗教自由難言寸進(註2)。
中梵協議不是「袋住先」
梵蒂岡消息人士形容,任命主教的協議仍然使中國大陸教會猶如「籠中鳥」,但會盡力擴大「鳥籠空間」(註3)。讀者身處香港,定必心有戚戚焉。政權意欲削弱香港宗教自由和組織自主,實在有迹可尋:2003年的國安法爭議點之一,就是草案要求包括宗教在內的組織切斷和外國組織的連繫,對天主教而言,就是要和梵蒂岡脫鈎;2004年,香港政府推動校本條例立法,透過具有「民主成分」的法團校董會冲淡辦學團體在學校的影響力,變相削弱辦學團體的自主權。時為陳日君樞機領導的香港教區提出司法覆核,終在2011年敗訴。翌年政府試圖在全港學校強推國民教育,法團校董會的設計和中共多年在民間累積的統戰網絡,為國教入校大開方便之門。今日看來,亦和中方對港宗教和民間社會的政策不無關係。2015年的政改,政權以不同渠道威迫利誘港人「袋住先」,接受人大8.31決定,最終無功而還。
政改爭議,表面上和中梵協議風馬牛不相及,但兩者皆反映中共對牽涉管治權的問題絕對是寸步不讓,亦反映了中方喜以「殘缺自由」為誘的政策:香港政改方案是有投票權而無實質政治權利(缺乏被選和參選權);中梵協議也可以是缺乏實質選擇權和教會組織不受干預的權利。除非中國政權本質出現突變,否則這「鳥籠協議」不會是「袋住先」,隨時「袋一世」。
慎防兩種誤導思維
最後,要理解中梵問題,要慎防兩種誤導思維:第一種是,不論港媒、外媒還是評論專家,經常將中國內地天主教會放在中梵外交關係的脈絡作分析,後果是掩蓋了天主教會以至基督信仰在中國內地面對的核心問題,即能否享有實質的宗教自由;第二種是「放長雙眼睇」的態度,歷史經驗反映教會面對政權而妥協,或天主教會對人類文明發展其實有功有過。我不是歷史學家,鑑古知今,不等於鑑古而抽身。宗教信仰的力量,讓信者有能力活在當下,體會人類的苦難。聚焦高層的外交框架和抽離的歷史視野,容易令人對遭受宗教逼害和缺乏組織自主的教會和教眾,以及所有受政治打壓的弱勢社群產生疏離感,甚至會忘記他們無法實質活出良心、思想和信仰自由。
註1:goo.gl/on8y7z
註2:參見拙文(goo.gl/N9NAw3)
註3:"Afterwards we will still be like a bird
in a cage but the cage will be bigger."(goo.gl/AEUf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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