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2012年4月20日 明報 港聞版>
根據香港法例第494A章《航空保安規例》有關事故報告的條文規定,航空公司若發現航機上有乘客襲擊或威脅要襲擊另一乘客或空勤人員、作出「一般暴力行為、威脅、毁壞財產」或「難受管束行為」,以及在乘客身上或行李內發現可致暴力行為物體或物料,都必須盡快向民航處長報告事件。
當中「難受管束行為」範圍甚廣,包括乘客故意妨礙機組人員履行職責、不遵守機長為保航機安全和秩序向作出的任何指令、擾亂機上秩序和紀律、故意干預飛機元件,甚至在機上吸煙、操作電子器材,或在神志不清下登機(其神志不清程度足以危及機上安全)。航空公司遇上述事件均須向民航處呈報。
前民航處長樂鞏南說,基本上若乘客干犯香港法律,包括在機艙上非法吸煙,便可報警處理,一切全由機師判斷,若機師認為事件屬嚴重危害航機安全,如報道所指有人企圖打開緊急逃生門,也可交由警方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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