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5日 星期二

台美簽署外交豁免新協定

<轉載自201325日 明報 加東版 中國版>

台美簽署新訂定「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中華民國駐美代表處與各地辦事處享有不同程度保障,代表處派駐人員及家屬可享有完全豁免於刑事管轄、不受逮捕拘禁等法律保障。

至於中華民國派駐在全美12個辦事處,其中館長與副館長除觸犯1年以上重罪外,不得予以逮捕拘禁,館長與副館長並且享有「有限豁免作證義務」。

中華民國駐美代表金溥聰與美國在台協會執行理事施藍旗(Barbara Schrage)在華府簽署台美新訂「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中英文約本,協定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2011
11月中華民國駐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姍姍在美被控涉嫌外傭合約詐欺,遭到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拘留,震撼台美外交界,但也因此凸顯台美在外交人員法律保障上規範不足。

台美於20121月針對已經執行32年的「1980年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進行修訂檢討,期間台灣也派出跨部會協商團到美國華府與美方人員進行磋商。

代表處官員指出,依據平等互惠原則,新簽訂的協定除保留1980年版協定中規範雙方機構及派駐人員已享有特權、免稅暨豁免待遇外,並增加對雙方代表機構派駐人員及其家屬的法律保護,包括豁免於刑事管轄、不受逮捕拘禁、豁免作證義務以及其財產獲更多保護等,相關保障較1980年協定更加周全。

官員進一步指出,設在美國華府的中華民國代表處與其他全美12個辦事處在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待遇不同。換句話說,發生在2011年的「劉姍姍案」,由於涉嫌的是1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即使當時台美雙方簽署完成新協定,劉姍姍也無法獲得豁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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