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2019年3月14日 明報 加東版 港聞版>
古時中國民眾如有冤情,可到衙門擊鼓,甚至上京向皇帝鳴冤;時至今日內地民眾如對政府有訴求,則可循信訪途徑申訴。信訪指民眾向政府表達訴求、意見,以至對官員提出批評的制度,為中國當代獨特的社會現象。
中國內地信訪制度於1950年代確立,其後中央頒布《信訪條例》,規定上訪事項提出、渠道、對被投訴官員處罰等。信訪制度下內地民眾有什麼權利?當中涉及什麼問題?背後又有何原因導致有人走上長年的「上訪之路」?
■Q&A.信訪知多點
問﹕民眾可就什麼事件上訪?
答﹕據《信訪條例》,民眾可對行政機關、法律授權的具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村民委員會等組織,及其相關人員提出意見或投訴;如案件涉及民事、商業、行政、刑事等法律問題,應向當局司法部門提出訴訟。
問﹕法律保障上訪者什麼權利?
答﹕《信訪條例》保障民眾在依法情下,有提出意見或投訴的權利,法律列明信訪者不得被打擊報復。如有不服,可提上訴,但在覆核後仍以同一理據提出申訴者,一律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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