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2019年3月22日 明報 觀點版 撰文:宋小莊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由於參加了大陸的有關團體和機構,表達了作為中國人和台灣人希望國家統一的願望,先後有盧麗安和凌友詩兩名台灣籍人士分別受到台灣當局吊銷或擬吊銷戶籍,或50萬新台幣罰金的處罰。表面上看來好像是不無法律依據。例如(1)台灣憲法修正案第11條規定「兩岸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2)據此台灣當局制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前者第33和90條規定了違例的懲處措施;(3)陸委會還據例公告了《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的限制;(4)台灣內政部還煞有介事依據上述條例和公告作出相應懲處。
然而,世界上就怕認真起來。陸委會和內政部既然認真起來,人們也不妨對他們認真起來。經過認真分析,就會發現台灣有關懲治的政策和法律規定,與台灣的憲法有自相矛盾、莫名其妙的地方,可以凌友詩案為例說明如下。
台灣兩岸條例 違憲法精神
一、違憲性問題。台灣憲法修正案第10條規定「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所謂「僑居國外國民」,就是在外國定居的台灣人。根據該條規定,他們在外國的政治參與是要受到台灣憲法保障的。
照常理說,在國家之內而治權不及的其他地方,應當享有比在外國(治權亦未及)更為優厚的待遇。據此台灣當局對人民到大陸的政治參與,理應受到保障。凌友詩還是香港永久居民,尤不應當受到禁止性的壓迫。台灣憲法第168條規定「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對邊疆少數民族的地位,都要保障。凌友詩雖非少數民族,但至少也應當以民族平等原則給予保障。故此可推斷,台灣憲法修正案第11條制定有關條例的限制,與修正案第10條是自相矛盾;《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制定是違反憲法精神的;陸委會公告是違憲的;內政部的法律適用也是違憲的。
二、人權保障問題。台灣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台灣當局是標榜民主政治、保障人權的。凌友詩參加全國政協,屬結社自由範疇;她主張國家統一,屬言論自由範疇。不但如此,她在全國政協的平台上主張兩岸統一、表達一個國民的訴求,也是符合台灣憲法的。台灣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台灣憲法修正案第4條也有同樣規定,只是修改程序有不同。主張國家統一,就是維持依據固有疆域的領土,也是合憲的。在台灣憲法「基本國策」一章中,也明確把處理省與省之間的關係、處理各民族關係視為中央事務。而這樣做,也需要全國統一才能實現。但台灣當局對在大陸「政治舞台」上提出符合台灣憲法的國家統一的主張者加以懲處,與人權保障的憲法要求背道而馳。《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還有「國家統一前」的表述,難道是說在統一前就要踐踏人權?
台灣憲法排斥「兩個中國」說法
三、關於「一個中國」論述。現代歷史上,「一個中國」是與「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相對立。台灣憲法是排斥「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說法的,從上述引述的台灣憲法若干條文來看,該憲法也是把兩岸,即台灣和大陸,包含在「一個中國」範疇內。台灣總統府網站也明確中華民國國父是孫中山先生,還說明「民國29年4月,國民政府明令尊稱中山先生為中華民國國父」。蔡英文不接受、不承認「九二共識」,而「九二共識」實際上就是「一個中國」的表述。作為台灣當局最高負責人,蔡英文不接受「一個中國」是違反台灣憲法的。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也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不承認「一個中國」,就是否認並違反聯合國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公認的國際法(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四、「一國兩制」有優於台灣當局的政策,但台灣當局還要攻擊「一國兩制」。在「一國兩制」下,大陸涉台政策是寬仁的,台灣應當自嘆不如——
(1)對定居在港澳的港澳人民,給予比定居在大陸的大陸人民、比定居在港澳的大陸人民,更優惠待遇。這從港、澳《基本法》的規定可以看出來,港澳基本法有專章規定港澳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但台灣當局對定居在大陸的台灣人民,卻制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的種種規限。
(2)大陸對定居在大陸的台港澳居民,基本上給予國民待遇;在一些情况下給予優惠待遇;對台灣在大陸生活、工作、就業、經商和從事其他合法活動的,不會採取歧視待遇。
然而台灣當局自詡台灣是自由地區,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定居在台灣的大陸人民,給的是歧視待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對定居在台灣的港澳人民,給的也是歧視待遇,只是比對定居在台灣的大陸人民好一些。經濟高速發展、民生民權大幅提高的大陸地區,被台灣視為非自由地區,台灣當局可恥地將全中國人民在法律上分為3等,第一等是台灣人民,第二等是港澳永久居民,第三等是大陸人民。在台灣當局職權範圍內給予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此違台灣憲法第7條「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定。
這種情况下,本來大陸可以作「台灣有歧視政策」的宣傳,讓廣大大陸同胞清楚知道台灣的歧視待遇,這並不難做到;但大陸並沒有去做,恐怕大陸遊客不去台灣,影響兩岸交流,台灣旅遊業就會衰敗。但台灣既想賺大陸遊客的錢,又歧視對待大陸人民,世界上恐怕沒有這樣便宜的事。
大陸「大者宜為下」 台灣狂妄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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