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2日 星期五

誰在漂白六七暴動歷史?

<轉載自20181012 明報 觀點版 撰文:葉健民 香港城市大學公共政策學系教授>
因為去年為六七暴動50周年的緣故,本地掀起了對此問題的小小熱潮,有多部電影、紀錄片先後面世,也有朋友發掘出新史料著書立說。這些材料對大眾了解當年事件來龍去脈,自然有所幫助。對個人來說,我自10多年前開始對這個題目產生興趣,也寫過一些相關文章,對這股熱潮出現自然樂觀其成、感到欣慰。

不過當中個別人士似乎對我一些觀點卻甚有意見,甚至有人點名批評我「漂白歷史」、「散播讕語」,實在令我莫名其妙。有個別評論本來沒有什麼值得回應,例如指我和陳智遠在「活現香港」六七歷史導覽團中刻意為左派開脫罪名。但提出這些說法的人從來沒有參加過這些活動,意見純粹是道聽塗說、無中生有,根本不值一提。也有批評指我當年「尚未出世,對事件不理解」、「沒有親身經歷事件,所以有錯誤判斷」。當然對歷史事件有第一身體驗,確實可多一份感性認知。不過假如沒有親身經歷便沒有發言權的話,那麼世上便只能有「口述」歷史存在,又或者我們的歷史只可局限於對戰後香港發展的討論。

對於歷史研究,我確實是半途出家,但也懂得一點理論,明白個人記憶感性認知雖然重要,但也存在只見樹木不見樹林的危險,又或者個人記憶也會不自覺地出現自我篩選的可能。10多年來我將勤補拙,努力到世界各地檔案館看材料,在英國國家檔案館,美國國家檔案館,台灣的國史館、國民黨史館、中研院近代史館,以至北京外交部檔案館,也下過一番工夫去努力「尋寶」,鑽研檔案。找到新材料推翻原有看法是創造知識的必然過程;同儕間相互批評鞭策也是學術生活一部分。所以這些朋友對我的批評指正,我一直抱着有則改之、無則勉之的態度對待。不過在這些批評中,若干幾點關乎史實和立論原則,還是要有點回應,以正視聽。

從人權法治角度審視當年情况

對我批評最多的一個觀點是指我輕視了六七暴動當年左派群眾所使用的暴力程度,有「說風涼活」之嫌,也錯誤地批評港英當年濫用「國家暴力」。六七期間有51人喪生、近千人受傷,無論從什麼角度都是一次嚴重暴力事件。林彬被燒死、北角小姊弟炸彈慘案,早已成為集體記憶、本土印記。

我從來沒有為左派暴力開脫,但卻倡議我們同時要從人權、法治角度審視當年的檢控與司法情况。當時以維持社會安定為名,港英動用緊急權力擴充警權,令檢控更為容易,入罪機率也大大提高。例如警方可以不用證明任何人有實際參與暴力行為如藏有爆炸品或武器,而只需在同行人士身上搜出這些物品便可提出檢控。在我從香港政府檔案處找到的600多份被判刑人士紀錄整理出來的資料,可看到在與爆炸品相關的判刑中,便有近一成人是在這種情况下入獄,而判罰也相當重,平均刑期也在6年或以上。同樣,因為與藏械人士同行而被判刑的,平均刑期也接近3年。這種寧枉無縱的檢控方針自然有助打擊左派氣焰,但這種警權近乎全無制約的膨脹,真的合理嗎?

在這場執法是否過嚴的爭論中又牽涉另一個環節,是有關遞解出境的問題。港英當年在被判人士刑滿出獄後,還可以選擇把他們遞解出境。但有不少朋友堅稱這種情况在六七期間從來沒有發生過,因為中國大陸政府由始至終不承認3條不平等條約,所以認為港英無權把中國人從中國境內驅逐出境,拒絕接收。程翔在他的著作中便斬釘截鐵地說「在整個六七暴動期間,除了一次不成功的個案外,並沒有發生真正遞解出境的事件」,斷言我的說法是「完全沒有事實根據的」。程翔唯一的「證據」是來自周奕的記憶。周先生當年為《大公報》要員和鬥委會分子,當然在左派圈子裏人脈廣博、掌握信息。

不是單靠個人權威說了算

但在我從香港政府檔案處找到的221份遞解建議令中,顯示當中約有三分之一個案所涉罪罰相當輕微。這些廿來歲年輕人只是因參與非法集會、藏有煽動資料、不服從警方指示或蔑視法庭而入獄,被判刑期也不長。以此推斷,不見得這些人當年都是左派紅人中堅分子。

事實上我訪問過不少在六七期間坐過牢的人,很多人都指出在犯事前其實與左派沒有很大聯繫。他們當中確實有愛國學校學生、左派機構員工,但在當年生活困難、學位不足情况下,貧苦大眾但求有工可做、子女有書可讀,與左派拉上各種各樣關係的不見得都是根正苗紅緊跟黨紀的革命青年。事實上不少是在出獄後因被主流排斥不為社會接納,才全身投到左派懷抱。所以當年所謂左派陣營大概是一張龐大但卻存在不同投入程度的人際關係網,當中牽涉人數又數以萬計。在這種情况下,哪怕你是龍頭大哥,沒有聽過某些無名小卒被遞解出境的消息,又或者不認識這些小人物,不會令人太意外吧?

歷史研究着重多方印證,嚴謹的推論也甚少建基於單一材料或一個人的記憶上。事實上當年警察年報裏,也記載了19671968年度間確實有42人被遞解出境,而19681969年度則有18人。這些資料,為六七暴動期間有人被遞解出境這個合理懷疑提供了重要註腳。但必須指出這當中沒有國籍身分資料,這些人是否真的是六七判刑人士,未有定論。但要否定這些說法,有待更深入探究考證,而非單靠個人權威說句「我相信」說了算。

這種歷史研究方法論爭議,有機會再談。但更重要的是,即使六七期間真的沒有人被遞解出境,也並不表示這些人可以重獲自由,這才是我的關注重點所在。我曾多番指出,按當年法例政府有權把未能安排遞解的人無限期拘押,直到可以執行遞解令為止。港府對此態度堅決,一直拒絕為拘押期定下期限。港督戴麟趾在一封因應倫敦有關質詢的回信中也清楚表明立場,強調這種不設期限的拘押合乎公眾利益,而只會在肯定有關人士重蹈覆轍的可能性已不存在的情况下才會放人。即使在倫敦連番壓力下,戴麟趾亦只願有限度讓步,承諾倘若有人因此被扣押超過3年,便會向倫敦報告和解釋(英國國家檔案館,檔案編號CO 1030/1737)。所以當年這些被建議遞解出境的人,即使最終沒有被驅逐出境,實質是被變相加刑。從罪罰對稱(proportionality)的角度,這又是否合乎法治公平原則?提出這些質疑並不是要為左派人士申訴平反,更不是什麼「漂白」左派暴行;而是我們要反思歷史、要認真探討六七對香港的影響,便必須盡可能全面地還原當時情况,不能因應個人好惡甚至政治考慮選擇性地陳述情况,更不應以情害理。

反思歷史 不應以情害理

我質疑港英處理動亂過程中是否所有以法之名的行徑都是合乎法治精神本義,不單是因為當年不少所謂非常時期要有非常手段的「合理做法」確實有違反人權公義之嫌,更重要的是六七期間港府採用的不少法規和檢控手段仍禍延至今。當年對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社團活動以至暴動的處理辦法,早已成為本地法律一部分,繼續危害今天的公民社會活動空間。不認真地反思這段歷史,甚至反過來說當年港英以「仁愛寬大」對待示威者,可能合乎今天的政治需要,博得一時掌聲,卻並不是真正尊重歷史的研究者應有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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