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0日 星期二

「留置」取代「雙規」 學者:法制上進步 細則待明確

<轉載自2017620 明報 加東 中國版>

《中國紀檢監察報》近日刊登文章介紹浙江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情,其中透露被指會替代「雙規」(指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的全國首例留置措施是在浙江杭州實施。不過,對於留置這一措施具體規範目前仍有待明確。

今年317日,浙江杭州市上城區監委對涉嫌貪污的余×採取留置措施,到420日檢察院逮捕余×,其34天留置也自動解除。而北京、山西監察委採取留置措施均為9人次。其中北京1名被留置的涉挪用公款人員被起訴,案件已進入審判程序。山西省監察委對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原董事長郭海採取的留置措施,是山西監察委首案,上周四山西檢察院已依法逮捕郭海。

對於留置措施,今年3月全國兩會期間,中紀委書記王岐山在參加北京團審議時說,「通過制定國家監察法,賦予監察委員會必要的調查權限,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留置是調查權的手段,要將其在國家監察法中確立。」有學者認為,留置將替代紀委無期限限制的「雙規」。

而北京和山西均在調查措施中對「留置」有明確規範,浙江則制定《浙江省監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指出留置條件必須是已立案並且案件具有重大、複雜等4種情形,同時對留置審批、備案、期限、被留置人合法權益保障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根據規定,凡採取留置措施的,需監察委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主任批准後報上一級監察委批准;涉及同級黨委管理對象的,還需報同級黨委書記簽批;凡使用、延長、解除留置措施的,市縣兩級監察機關都需報省級監察機關備案,而省監委則需報中央紀委備案。

內地知名時事評論員陳傑人對本報指,監察委將中共紀委內部對黨員的「雙規」行為,轉變為「留置」措施是一個法制進步,至少方向是對的。陳傑人同時指,留置權的性質是什麼、程序如何規範、留置時間是否可折抵刑期等問題仍待細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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