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2017年10月30日 明報 觀點版 撰文: 黃仁龍 前律政司長>
(編者按:前律政司長黃仁龍2017年10月26日出席在香港大學舉行的「《基本法》20年:回顧與前瞻」講座發表演講,《明報》記者根據有線電視新聞台攝錄片段整理出黃仁龍當天演講撮要;文章標題為編輯所擬,文內小題及重點黑體為編輯所加)
回歸20年來,特區法院在不同的判案就不同的《基本法》條文內容作解釋。20年來涉及基本法及特區法院最大的爭議,莫過於全國人大常委會5次的釋法,第一次是1999年居港權案件引發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22條及24條的解釋。人大在終審法院判決後作出釋法,帶來非常大的震撼。
第二次釋法是2004年,頒布政改及選舉辦法修改要通過的程序,即我們聽過的五部曲。第3次釋法是2005年,就特首任期計算的方法。第4次釋法是2011年,終審法院按基本法158條第3款就涉及國家豁免權在香港行使的問題(編者按:剛果案),向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最後一次釋法,是2016年人大就立法會議員宣誓所作的釋法。
累積了20年的經驗,就基本法解釋這事,特區法院及人大的關係基本上是釐清了。基本法的解釋權是屬於人大常委會的,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人大授予的;而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全面及獨立的,是不限於基本法內任何一種條款,亦不需要事前由特區或法院去提請。所以其權力是不容置疑。但根據我當年有限的經驗,中央都是在非常例外及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會由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
過去20年,世界及國家的發展對基本法在港的實踐有很深遠的影響。就經濟而言,大家知道內地及香港在過去20年是經歷了很明顯的地位轉移。在政治的層面及兩制的平衡上,很自然地有相應的變化。再加上香港本身政治生態的複雜發展,今天中央相對以往,是更加積極主動地表達,甚至是提醒特區中央在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底下的立場。當中最直接及影響最深遠的,當然是2014年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除了中央及特區的關係外,特區內行政及立法關係在過去20年都經歷了相當大的改變。
大家都知道在議會內,拉布或涉及語言,甚至是肢體暴力的抗爭方式愈來愈厲害,而相應地行政當局亦由以往較克制變得進取。以前亦有掟蕉,我沒被人掟過,但旁邊人就有。當時我們不過是寫封信給曾鈺成主席(編者按:曾鈺成是立法會前主席,也是當天講座另一名講者),叫他「管教一下」立法會議員,適可而止,沒有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但今時今日,大家亦看到實際的情况是比較「有機」的互動,有很多的發展和回應等。
盼政府動用資源修補撕裂
眺望將來,我有什麼可和大家分享一下呢?
第一點,我們必須要修補互信,重新建立彼此的信任。信任是包括了中央及特區的互信,包括行政及立法間的互信,包括了中央及香港市民對自己法院的信任。在香港總會有不同聲音,對民主的訴求亦是基本法本身鼓勵的。怎樣在香港一個寬闊政治光譜的情况下,中央對香港人會更加有信心、更加放心,加快民主步伐呢?這是非常關鍵但又非常複雜的問題。信任的建立是雙向的,怎樣去加強特區,特別是在座的年輕人,怎樣令他們知道中央並不止是處理香港政權,而是一個照顧13億人口的政府;怎樣去多一點了解,從而對中央的取態有多一點體諒,這也是香港的一個大的議題。
怎樣緩解中央及特區的對立面,是非常重要及迫切的。我個人認為只強調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及發展利益,是很難說服香港年輕一代。特別是今天香港年輕人對中國歷史及國際形勢,坦白說,了解確是比較薄弱一點,而且國家利益往往被扭曲成為好像是外在或上層的既得利益,與香港內部或是較基層的利益構成對立,加劇了矛盾。我對新一屆政府是寄予厚望的,我知道他們是更加緊張及想掌握到問題的癥結。我希望政府能動用他們的及社會不同的資源,增加機會、減少分歧、修補撕裂,加強政府信任度及說服力,才有機會令社會趨向理性及冷靜。我也希望大家珍惜這個機會,不要用任何不必要的言語或是行為,將我們的社會更加推向兩極化。
不亢不卑 持守信心及對原則忠誠
第二點,在法律的層次,有責任、有權力及有影響力的法律界的人士都能做到不亢不卑。不卑是什麼意思呢?加入政府前,我出任大律師公會的執委不少時間,人大首次釋法時引起的黑衣遊行,我亦有參與。當時很多人不接受人大怎可以透過釋法去推翻終審法院的判決,亦不接受人大釋法那種凌駕性的權威。但正如我剛才所言,終審法院透過數個重要的案件,釐清人大釋法的憲法地位、權威及性質。而且看回個案,法院是透過對內地法律的了解,確認了內地法律對於解釋法律的概念及範疇,的確與我們的普通法有差異。所以不能夠硬說他們是將法律成為了一個政治工具。
但另一方面,事實上亦有一些內地法律界的人士對於香港的法律及法院的批評,是流於傲慢及有偏見的。例如有人會指出香港法院在解釋基本法的時候,是應該拋下普通法的包袱,應該再多採納內地法律的觀點。在這一方面我就不太認同,因為基本法的條文,包括第8條、18條、84條等等,都是要求我們法院繼續用普通法來履行職務。同樣在我有限經驗當中,遇到與自己不同意的地方,很坦白地說,我再提醒自己拋下成見,要謙虛一點去了解對方的立場及基礎,然後進一步討論。
不亢是在不傲慢的同時,要持守我們自己內在的信心,及對原則的忠誠。可以在涉及香港法治的重大事情上,毋須掩藏自己不同的意見;是可以表達,甚至去爭取。我希望大家對香港的法治及法律制度保持信任。但重要的是當你不同意的時候,不等於你必須要採取一個對抗的立場,不等於需要發動攻擊對方而抬高自己。不同意的時候,更加需要令對方相信你的意見有充分的基礎及出於好意,是為中央及特區最大公因數的好處而出發,要將事情去辦好。同時你亦要充分去理解對方的立場、困難及限制,溝通再誠懇及坦白。在中央及特區的互動,在一些事情的表述上,可能令人覺得中央是鐵板一塊,但事實上不是完全沒改變的空間。最怕是什麼呢?最怕是因為怕得罪中央而過早將事情鐵板化。
在剛果案終審判決中,中央及特區,包括終審法院,我認為是體現了忠於基本法及法治的精神。中央是保持了克制,在兩級法院都是判特區政府敗訴的情况下,它放心給終審法院根據普通法法理來作出判決。而中央是沒有在審理的案件前採取任何釋法。而終審法院亦是忠於基本法158條第3款,在達成原則性判決後,提請人大就有關的基本法條文作最終解釋。
非不得已不應釋法 維繫一國兩制信任
第三點,非不得已,人大不應作出釋法。我希望這原則,中央及特區會繼續竭力秉持。而特區政府必須盡最大努力使中央放心,讓特區自己在香港法律體制內處理基本法的解釋問題。特別是有關問題已經在法院訴訟內展開,更甚是有關訴訟已完成。
當忠於或嚴守法律會帶來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沉重的壓力時,為解決問題而將一些很硬的原則變成很軟的酌情,是一個很大的引誘。居港權一直是牽動人心及牽涉法院的問題,吳嘉玲案後有莊豐源案,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裁定根據基本法,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無論他的父母是否香港居民,他本身享有居港權。法律條文既然是這樣訂明,而且經過終審法院的解釋,是不能因為「雙非」嬰兒的數目上升,香港社會受壓,而輕言啟動人大釋法來解決問題。我深信中央亦不認同這樣想法,否則在「兩制」上便會開了一道旋轉門,可以用政治,或是嚴峻社會問題的鎖匙來開啟。若有這樣的事發生時,香港本身的法律,甚至基本法本身的條文亦會失去原有法律的可靠性及權威性。
我們必須明白及接受在憲制及法律層次來說,人大常委會毫無疑問是有解釋基本法每條條文的權力。但同樣毫無疑問,這權力必須在極度克制的及非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行使。這是要竭力維繫一國兩制的完整性及它的信任度。
第5次釋法可以避免
就5次釋法而言,頭4次釋法的源頭是比較非政治的事情,例如居港權及國家豁免權;第5次釋法,若我們看回它的由來及性質,跟前4次很不同。我個人認為第5次釋法是非常可惜,因為是可以避免的。
首先引發釋法的個別人士的政治表述,我認為是很不值得。第二,3層法院都表明,根據本地宣誓的法例條件,法院都會判處有關人士是明顯不接受或蓄意遺漏作出誓言而自動被取消資格。即使沒釋法,結果也是一樣。這樣的法院聲明,讓我想起在政府提出司法覆核後,律政司長(編者按:袁國強)都指出這事情最好可在本地法院範圍內解決。我相信北京明白香港為何有這麼多法律界人士都不斷強調釋法對司法獨立及一國兩制的影響,其實經常這樣說是出於好意。
第四,不要自毁長城。香港人不要自己削弱司法獨立這最堅實的樁柱。我任律政司長時,社會上不時有聲音埋怨香港司法覆核太多太濫,亦有人批評香港法院側重人權保障,好像在處理遊行示威引發的公安事件時,似乎傾向保障示威人士及民主派等的說法。我當時多次指出司法覆核本身有監察及督促政府的作用。
無論你們對司法覆核的看法如何,明顯在港不少人將問題帶到法庭,而非透過政治體制處理。因為他們對法庭有信心,他們相信法院公正和有能力。據以往經驗,法院往往為爭議的問題判案後便一錘定音,其實是特區許多時風急浪高時的定海神針。
法院面臨前所未有批評 令人非常擔心
今天隨着社會撕裂,法院難免成為磨心,法院面臨的挑戰及批評是前所未有的,這是令我非常擔心的發展。很可惜是有人因為政治的考慮,罔顧事實及公允,肆意地給法官扣上政治帽子,而攻擊是來自政治光譜的兩邊。一邊來自早前質疑佔領案件是「警察拉人,法官放人」。七警案判決後,竟有人公然辱罵法官,甚至引發香港應否繼續有外籍法官的爭議。另一邊廂有佔領案件及衝擊立法會,涉及年輕人被判入獄,有人說判決有政治動機、法治已死,因香港沒民主,故司法不完全獨立等。法庭判決不是不可以批評,法官一定有可能犯錯,故我們有上訴機制。但以事論事的批評及指控法官因政治考慮而作出判決,甚至是污衊辱罵絕對是兩回事。後者會影響及危害司法獨立,若沒有充分理據而妄自發揮及宣泄,有機會構成藐視法庭,破壞香港的法治。
英國人權法第10條2款訂明,可以限制言論自由的考慮,包括對司法機構的權威及不偏不倚的維護。大家為何不可以冷靜一點呢?我們的法官不像政黨更替般換了血,當審判結果不如所願時,為何我們不想想究竟是法官過了界,還是涉案人過了界呢?如果我們可以撼動香港的磐石,香港便真正走向沉淪。
法治從來不是抗爭武器
第五點是不要貿然攻擊基本法的底線。當特區在新憲法秩序內碰到客觀及適應上問題,而引發對基本法某些條文的爭議及解釋,這是一回事。但刻意製造事端,為求測驗特區及中央對基本法的某些條文可承受的底線,這是另一回事。在今天中央強調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的時候,在一國兩制敏感的交匯點,回應的力度一定不會比挑釁低。若有事發生時,有先例可循,往後就很難收窄回應的幅度和深度。
法治從來不是定義為運用法律,作為發動抗爭的武器。法律並非荷李活電影內牛仔對決的手槍。諾貝爾得獎人、前蘇聯異見人士索贊尼辛(Aleksandr Solzhenitsyn),他1978年在哈佛大學有個著名演講,內容觸及法治的看法,我認為對今天香港有參考價值。他說他一生人在共產政權度過,如果一個社會沒客觀的法律度量衡,這是一個非常恐怖的社會。他同時指出,如果社會各方面只用法律的字義(letter of the law)來互相對壘,這對社會亦沒好處。
索贊尼辛指出,若任何糾紛都是用法律的字義解決,視它為最高解決問題的方法,沒人會提及自己可能不完全正確,因此他鼓勵自己行使約束。如果有人提及願意放下權利,願意犧牲且無私冒險,若你這樣說,別人會說你荒謬。我們差不多沒見證過自願的約束,所有人的行事方式都在法律框架下用到最盡。正如我們希望北京在行使釋法的權力,不要有權用盡,盡量行使約束,以維護一國兩制及司法獨立。
在香港,我們需明白行使基本法給予的權力時,包括我們珍惜的言論自由,若沒適度的克制和約束,最終吃虧的都是香港法治及高度自治。
希望年輕人想得更深入更負責任
第六是不要輕率在國家主權問題上挑動神經。遠在1982年,鄧小平先生首次見戴卓爾夫人,他已強調在國家主權問題上,中國是沒有任何迴旋餘地,這問題根本沒有討論空間。近月似乎常聽到「沒討論空間」,就是中央及特區就港獨定調,就連常支持香港爭取民主的前港督彭定康也說港獨是歪路。其實大家心裏有數,任何對於港獨的提倡,都是完全不可行及沒意義。
如有人打算以此作旗號,對香港現狀、對政制發展原地踏步、對香港種種既得利益提出抗議,除非有其他不同政治意圖,否則我希望他們會三思。這樣極端的取態,對香港爭取民主發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及破壞有多大?所以我希望大家,特別是年輕人要想得更深入、更負責任。我們不要輕易以言論自由作為護身符,浪費時間在一個完全沒可能,又刻意觸怒北京的舉措。否則只令北京對香港爭取民主的誠意、能力及準備更有保留及戒心。
聚焦真議題 慎言而不怕忠言逆耳
第七點是聚焦在真議題,保持警覺,慎言而不要怕忠言逆耳。終審法院前非常任法官梅師賢大法官是我非常敬重的世界級法律翹楚。他在2011年有篇演說,就他在香港做法官的經驗,題為「在巨人影子下的法治香港經驗」。這兒所說的巨人,當然是指北京,大家知道習近平主席最近被《經濟學人》選為全世界最有影響力的人。中國的政治經濟外交各層面上都是巨人;相對香港,更是不在話下。在一國兩制秩序上,這巨人打破以往的沉默。2014年6月,國務院發表了「一國兩制在香港實踐」的白皮書,白皮書內「治港者」這字眼的描述,涵蓋了行政、立法及各級法院法官。而且提出「治港者」是有「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職責。又指出「愛國」是對「治港者主體」的基本政治要求。就國家的高層次意識形態而言,白皮書有此表述,我覺得可以理解;但若白皮書是被演繹為中央要求香港法院在執行司法職務,處理個別案件時,有責任在法律及事實以外,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及香港長期穩定等,作為判案基礎,再加上特區政府某程度上是國家權力在香港特區的體現,而且往往是訴訟一方,若有此情况時,上述我所說的演繹及觀感就有違司法獨立的精神。
其實所有法官在委任時,都有司法誓言宣誓,即是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他們履行的方法是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的精神來維護法治,主持公義,為香港服務。當年若有適當澄清,理應可減低香港,甚至國際社會對白皮書的負面觀感。
這些指標性的言論對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未來發展影響深遠。我覺得對香港法治有承擔及觸覺敏銳的人士,有必要對這些真議題留心、關心,甚至是發聲。另外必須發聲的是香港人對內地執法人員曾在香港跨境執法的擔憂。銅鑼灣書店事件令許多香港人信心受打擊,但王振民先生都曾描述事情是不幸。市民憂慮是絕對可理解,信心是很脆弱的事情。若真相非他們所憂慮的情况,其實應有更透明及詳細的權威性的解釋及承諾。
衷心向政治高人致敬
第八點,想衷心向在一國兩制實踐當中的許多人,我認為是真英雄而致敬。20年來,來自不同政治立場的人均為香港付出許多。你做得公家服務,便要完全不為自己的好處着想。我在政府7年,有幸認識到一些對這訓言身體力行的人。2010年政改一役,我碰過一些不單是忠於民主理念,而且是為推動民主發展而放棄一己利益的政治人物。有位政壇前輩,他曾跟我說:如果我的一票能促成與政府的協議,令到民主政制發展能踏前一步的話,即使這一票令我往後在政壇消失,我也認為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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