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組織部近日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強化監督,列出領導幹部須報告的個人事項,包括同住子女的財產申報等14項。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凡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後備幹部名單。
廉政建設專家表示,進行個人事項報告抽查核實,是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深化和強化,將進一步發揮這項制度的威懾力,使其真正發揮在反腐倡廉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也將對未來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奠定基礎。
應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幹部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領導幹部須報告的個人事項如下:
.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工作所得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獎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在率先開展抽查核實的浙江省武義縣,當地紀委核實了14項報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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