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2017年7月21日 明報 加東版 中國版>
《新華社》近日發布「新華社新聞信息報道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2016年7月修訂),與2015年11月發布的「新聞報道中的禁用詞(第一批)」相比,在45條禁用詞語基礎上更新增了57條內容,其中內容包括台灣與港澳有關領土、主權類的表述規定,如「中華民國」與「福爾摩莎」不能使用,只能陳述「台灣地區」。
禁用詞與慎用詞中,新增包括「九二共識」明訂「不使用台灣方面『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說法」,也就是媒體只能提及「九二共識」,而與「一中各表」完全無關;國際場合涉及中國當局不能自稱「大陸」,而涉及台灣時應稱「中國台灣」,且台灣不能與其他國家並列,並列時須標記國家與地區。
針對1949年10月1日後的台灣政權,應稱之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及旗、徽、歌。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可稱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副領導人」、「台灣地區領導人╱副領導人」;而對台灣「總統選舉」,可稱為「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簡稱為「台灣大選」。
不直接使用台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中官員的職務名稱,可稱其為「台灣知名人士」、「台灣政界人士」或「xx先生╱女士」。對「總統府秘書長」可稱其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幕僚長」、「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負責人」;對「行政院長」可稱其為「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負責人」;對「台灣各部會首長」可稱其為「台灣當局某某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對「立法委員」可稱為「台灣地區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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