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2016年7月9日 明報 加東版 中國版>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設有4種爭端解決機制,分別是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仲裁、特別仲裁庭。按照《公約》規定,若締約國未選擇以上4種機制,或仲裁方未能就解決爭端的機制達成共識,則默認通過仲裁解決海事爭端。
位於荷蘭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其實並非一個有固定的常任仲裁法官處理案件的法院,仲裁法院僅是一份仲裁員名單,由每個締約國至多選定4名公認精通國際法、享有最高道德聲譽、且願擔任仲裁的人作為該院仲裁員,列入該院的名單中通告各締約國。仲裁員任期6年,可連任。
此次仲裁案,按理應由中國與菲律賓在該院仲裁員名單中各選1名仲裁員,再由他們共同選定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法庭處理案件。但中國因為拒絕仲裁,未指派任何仲裁員,因而此次除德國籍法官、前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沃爾夫魯姆(Rudiger
Wolfrum)由菲律賓主動指定,剩下的4名仲裁員皆由日籍國際海洋法庭廳長柳井俊二挑選,當中國際海洋法法庭前法官、加納人門薩(Thomas
A. Mensah)出任首席仲裁員,還有波蘭籍法官帕夫拉克(Stanislaw
Pawlak)、法國籍法官科特(Jean-Pierre
Cot)和荷蘭籍教授松斯(Alfred
Soons)。
菲律賓60人代表團申辯
2015年7月仲裁庭舉行管轄權審理時,菲律賓代表團坐在圖中左下方,右邊的中國僅以「空椅」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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