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委任的扶貧委員會認為,公屋計劃能有效改善基層市民的實際生活水平,基層市民能夠入住公屋,便可以低於市值的租金滿足其住屋需要。
公屋供應 關鍵影響貧窮率
政務司司長暨扶貧委員會主席林鄭月娥在2013年9月28日出席扶貧委員會高峰會時,公布當局採納「相對貧窮」概念,並以除稅及福利轉移前(即政府政策介入前)的每月住戶入息中位數的50%,劃出香港的貧窮綫(2012年的「貧窮綫」一人住戶是3,600元,二人是7,700元,三人11,500元,四人家庭是14,300元,五人家庭是14,800元,六人或以上的家庭是15,800元)。
林太亦根據《2012年香港貧窮情況報告》,指出單單一個公屋計劃的供應,對於貧窮率和貧窮人口的影響,已經等同於所有政府的恒常現金福利,例如社會保障金額中的綜援、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和傷殘津貼;和與教育有關的學生資助(如車船津貼和書簿津貼)。
作為行政長官之下的最高層問責官員,政務司司長在長遠房屋策略的諮詢期間,向主責房屋的局長表達她希望加大力度興建公屋計劃的意見,實在令人欣賞。為了存真,筆者引述當天政府新聞公報林太的意見如下:
機會成本法 量化公屋福利
「所有的現金(福利)加起來對香港低收入家庭的影響或許跟公屋是一樣的,所以這凸顯其實香港提供的公屋對於幫助我們的低收入家庭真的很重要,我亦希望這個數字對於張炳良局長現正進行的長遠房屋策略的諮詢,會加大一個動力、力度。」
筆者擬在本文,探討公屋這種非現金福利的分配,存在鮮為人知的不公平。
《2012年香港貧窮情況報告》載錄當局在量化非現金福利轉移時,採用「機會成本法」量化公屋這種非現金福利,該方法為國際組織(如經合組織和歐盟)採用的主流方法。統計處在計算公屋住戶所得的福利轉移時,假設一個公屋單位在公開市場出租,其市值租金和該公屋住戶實際所交的租金的差距,便是政府出租該公屋單位的機會成本,也是該住戶所得的福利轉移(或稱房屋福利、資助或補貼)。
收入愈高 所獲福利反愈多
《2012年香港貧窮情況報告》第31頁列出2012年新界西北天水圍天恒邨(2001年入伙)一個公屋單位的每月租金(約為1,300元)及該單位假如在私人市場出租的市值租金(約3,200元);兩者差距的1,900元便是該公屋住戶所得的每月福利轉移。
筆者最近曾向統計處及扶貧委員會秘書處了解住在不同樓齡不同地區的公屋單位的住戶所得的每月福利轉移資料(見表1)。
比較住在相近地區(如同在市區、同在擴展市區或同在新界)不同樓齡的公屋單位的住戶所得的每月福利轉移金額,可見住在市區新落成公屋單位住戶所得的每月福利轉移金額,比住在市區舊公屋單位的住戶大,也比擴展市區及新界的舊公屋單位的住戶大,這些市區公屋住戶實際付出的公屋租金佔市值租金的比率亦較低,這會否令更多公屋申請人堅持入住市區公屋及新公屋呢?
2013年長遠房屋策略的諮詢文件,未見處理位於同一區新與舊的公屋租金,及市區與新界的公屋租金現時的差距所引起福利轉移的公平分配問題,值得當局進一步探討。
筆者曾於去年及今年初,向統計處查詢《香港2011年人口普查主題性報告:香港的住戶收入分布》內,有關公屋租戶平均每月獲分配的房屋福利資料,統計處統計師重新運算有關數據後,提供了表2的資料。
2011年,公屋租戶每戶平均每月獲分配價值1,380元的房屋福利(即福利轉移),而位於收入十等分組別最低的公屋租戶的房屋福利只有930元,大約是收入最高組別2,680元的三分之一。表2的資料令筆者有點摸不着頭腦。為何收入愈高,所獲分配的公屋福利愈多?是否與收入愈高的公屋住户多住在巿區、單位較大及較新的公屋單位有關呢?較低收入者會否因迫切的住屋需要而「被迫」選擇面積較小的新界公屋或較舊的單位呢?
富戶近5萬 僅半數交額外租
此外,屬十等分組別的第八至第十的高收入組別(共有4.93萬住戶)仍住在公屋,現行的公屋政策(尤其是處理公屋富户的倍半租,雙倍租及市值租)是否失效?房委會的資料顯示,2012年3月底時只有2.29萬公屋住戶繳交額外租金,其中20,004個住戶繳交1.5倍租金,2,879個住戶繳交雙倍租金,及18個住户繳交市值租金。
在現行政策下,房委會識別的公屋富户(2.29萬),比位於第八至第十的高收入組別(共4.93萬公屋住戶),少2.64萬(54%);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及房屋委員會看來須另訂政策建議,調整公屋「富户」政策及增建資助出售居屋吸引他們購買,令他們早日交回公屋單位,讓貧窮的基層住户早日上樓及脫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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