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2018年4月17日 明報 觀點版 撰文:劉進圖 資深傳媒人>
後方警員在追截一輛違反交通條例的七人車,前方騎電單車的交通警員得到信息後,在一段只容雙線行車的較窄路段,指示公路上3部私家車停駛,客觀上形成了「人肉路障」,逃捕七人車猛烈撞擊3部私家車,七人車司機及乘客死亡,3部私家車有兩部撞至全毁,合共3名市民受傷,其中一人腦出血,指揮停車的警員也受了傷。警方事後堅稱依法辦事,沒有道歉沒有賠償,還向3名服從指示停駛的車主發出「擬檢控通知書」。
2009年觀塘繞道發生「人肉路障」事件,警方截停私人車輛,藉此阻截非法賽車,引起廣泛質疑。監警會作全盤檢視後,建議修改規則杜絕事故。政府遂於2011年修改《警察通例》,訂明「無論在任何情况下,警務人員都不可純粹為了截停目標車輛而截停或徵用其他私人車輛來阻礙道路。只有在人員合理地相信目標車輛所帶來的風險遠超徵用其他私人車輛阻礙道路所造成的風險的情况下,才有充足理據採取這種極端措施」。當時監警會主席翟紹唐在公開講座上解釋了修規始末。
《警察通例》是警隊守則,對警員執法具有約束力。交通警員截停3部私家車,無論是否想「徵用」這幾部車來封鎖整條公路,或只是收窄路面逼逃捕七人車減速,令警員成功攔截七人車,客觀而言都是為了阻截目標車輛而「截停」了其他私人車輛來阻路,而且明顯不屬於通例容許的特殊情况,即目標車輛帶來的風險遠超徵用私家車阻路的風險。如果事件拿上法庭,法官極有可能會判警員違反了通例,警隊須為此向受影響的市民道歉及賠償。
這宗事故本來並不複雜,只要秉公執行通例、妥善安撫無辜受害市民,根本不會釀成風波。然而警隊近年的管理文化改變很大,前線人員被指犯錯,管理層不敢作獨立客觀的檢討;就算證實犯錯,管理層也不敢公開糾正,更加不敢向公眾認錯道歉,害怕影響員工士氣,害怕影響主管形象,結果就是「盲撐」。
今次警方向受害車主發出「擬檢控通知書」,對傳媒的解釋居然是「保障事主」,讓他們及早考慮抗辯,以及記錄事件過程。這麼荒謬的理由,不是「盲撐」是什麼?車主在高速公路上停車,完全是按警員要求,拿自己的生命來協助警員阻截疑犯,怎有可能被檢控?如果不會檢控,怎麼需要及早考慮抗辯?如果只是例行手續,為什麼不向當事人保證不予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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