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30日 星期六

宋小莊關於永暑礁一文的錯誤

<轉載自2016130 明報 觀點版 撰文:黎蝸藤 歷史學者,著有《被扭曲的南海史——二十世紀之前的南中國海》>
中國在永暑礁用民航機試飛被越南抗議一事,引來深圳大學法律教授宋小莊的大論(註)。當中所犯的歷史、法律、邏輯甚至常識錯誤之多,實在令人難以卒讀。鑑於其「法學教授」的頭銜頗能誤導讀者,有必要加以澄清以正視聽。
限於篇幅,本文針對的是文中的基本概念、事實和邏輯的錯誤。至於其觀點上的諸多錯誤,實在無法在短文中一一反駁。
屬越南飛行區 中國需交計劃書
首先,越南為什麼要抗議呢?宋根本不知道越南抗議什麼,就用主權去套。
就算不考慮永暑礁的主權歸屬問題,越南也是有根據的。聯合國屬下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對世界上所有的空域劃分出一個個飛行情報區(flight information region)。每個飛行情報區的範圍都是經過廣泛國際協商而制定的,中國也參與其中,得到國際的公認,具有國際法效力。進入每個飛行情報區的民用飛機必須事先按照規定向飛行情報區所屬國報告飛行計劃,在飛行過程中與管制單位保持聯絡和通告。這些措施是為了保障民航飛機的安全。
永暑礁位於越南胡志明市的飛行情報區內,而中國試飛的飛機是民航機。因此,根據國際法,中國有必要預先向越南遞交飛行計劃。其實,中國外交部發言人也說曾向越南遞交飛行計劃,這證明了中國亦承認此處確實是越南航空管理機構的管轄範圍以及承認需遞交計劃。現在的問題是,越南航空局說不曾收到中國的計劃書,為此還連日翻查了有關機關單位的所有通知、公文、電報、傳真、電子郵件以及所有的電話紀錄,都沒有中國民用航空飛行校驗中心的任何通知。
於是中國說有通知越南,越南說沒有收到,成了羅生門。真相如何不得而知。但如果越南真的沒有收到通知,那麼它的抗議可謂名正言順。何來「干卿何事」?
其次,宋稱「越、菲等國缺乏國際法人才,超乎人們想像」。以為它們「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為理由,對中國南海諸島主張領土和管轄權利」。
宋對南海問題的無知才真是「超乎人們想像」。只要對南海爭議歷史有基本了解,都不會說出這麼無知的話。如果他不清楚越南的觀點,可以看南越政府在1975年發布的《關於黃沙群島和長沙群島的白皮書》,統一後的越南政府在1979年發布的《越南對於黃沙和長沙兩群島的主權》,1982年發布的《黃沙群島和長沙群島——越南領土》等白皮書。退一步也可以參看中國外交部在1980130日發表的《中國對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的主權無可爭辯》。雙方哪個有理暫且不論,但越南提出的理由之豐富,涵蓋了歷史和國際法的方方面面,中國的反駁也須極為認真。這豈是宋所認為的這麼膚淺。
把「公海」「內海」對立 豈有此理
第三,宋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認識之淺薄也是令人吃驚的,比如他把「公海」和「內海」相對立,說「『九段線』內不是公海」,然後就說,中國出於善意,「沒有把南海當作中國的內海,也允許南海有相當程度的航行和飛躍自由」。這麼一來,在他的思維中,不是公海就是中國的內海,國際社會自古以來就在南海擁有的自由航行的權利反而是中國施捨的。真是豈有此理!
第四,宋的邏輯也是混亂的。他承認:「『九段線』只是表示有關線段內的陸地包括各種島礁是中國的領土。」(這是此文中少見的正確觀點)但既然如此,又何來「『九段線』內不是公海, 根據時際法是國際社會承認的」呢?
他所講的時際法,是指「九段線」產生在1982年《公約》之前,所以不受《公約》限制(這是錯的)。即便這種理論能成立,既然「九段線」只是表示線內島嶼是中國領土,那麼就沒有「歷史性海域」的因素。如此一來,島嶼所附屬的領海、專屬經濟區等就理應完全根據《公約》來定。何來《公約》不能管「『九段線』內海域」之說呢?
其實,有兩則史料可以清晰說明「九段線」內海域的性質。1947610日,中國(中華民國)行政院內政部國防部外交部四方聯合會議在頒布「U形線」之前共識:「南沙群島與巴拉望島相距在12海里以上,雙方除彼此領海3海里之外,尚有相當距離的公海相間隔。」195894日,總理周恩來發表的《關於領海的聲明》中有:「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這兩個史料都清晰地說明,中國認為南海絕大部分海域都是公海。
人工建造不能改變島礁法律地位
最後,宋對於南海地理也極不熟悉,以致錯誤地認為:「永暑島原為永暑礁,面積約1平方公里多,可以維持人類生活。」永暑礁原先只是礁石,即使他可能認為外國資料不足為證,那麼可以翻看1988427日《解放軍報》,裏面有記者在中國建造永暑礁觀測站時,對天然狀態下的永暑礁的實地描述:「永暑礁是一座呈東北至西南走向的水下礁盤,最低潮時,只有3塊礁石露出水面,建設站施工全部在水下進行。」這難道可以叫做「面積約1平方公里多,可以維持人類生活」的島嶼?
所以,他所說的「原為……」,決不是指永暑礁的天然狀態,而大概是指大規模造島之前已經建造了的人工建築。根據《公約》第121條島嶼制度,判定是否島嶼以天然狀態為準,人工建造不能改變島礁的法律地位。宋用「原為」一詞,企圖在這個問題上打馬虎眼,除了誤導部分了解不深的讀者之外,又豈能說服世人?
註:宋小莊,〈永暑礁上試飛機 關越菲日美何事〉,122日,《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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