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30日 星期六

美對台軍售是什麼問題——兼與黎蝸藤商榷

<轉載自2016130 明報 觀點版 撰文:宋小莊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去年1223日,筆者在《明報》刊載〈美國對台售武有道理嗎?〉一文,今年116日黎蝸藤先生在《明報》以〈客觀看待對台售武——兼駁宋小莊〉一文回應。顧名思義,黎文是說筆者不夠客觀,也可以說是過於主觀。其實,一篇文章,都有主觀、客觀兩個方面。美對台軍售所涉的《八一七公報》、《台灣關係法》、《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美國憲法等等資料,自然是客觀的,但對於有關的國際法和國內法文件的解讀,卻可能是主觀的。問題在於這種解讀是否符合理性原則、能否符合邏輯規則,可否說服持平的讀者。
黎文針對拙文,提出「公報未提交國會表決沒有違憲」、「美國沒有違反公報」、「對台售武符合政治道德」3個論點,並提出有關的理由。筆者不完全同意,但願意在《明報》作出回應,相信並沒有違背《明報》對各種觀點,包括對立觀點,可以爭鳴的宗旨。在「一國兩制」下香港也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與其上街遊行、在議會胡鬧,不如借用報刊的平台,討論辯論,把事理搞清楚。
關於「公報未提交國會表決沒有違憲」問題,這是美國政府的觀點。美國政府不認為《八一七公報》是國際條約,而只是行政協議。類似奧巴馬總統最近宣布槍械管制,未經國會立法,就以行政命令實施一樣。民主黨人在兩院都沒有佔多數,所以要繞過國會。客觀地說,如美國政府將《八一七公報》提交參議院批准,能否得到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也是未知之數。美國參議員雖不乏有識之士,參議院也是美國總統的搖籃,但從考察當時的民情、輿情出發,公報被參議院否決,並非沒有可能,這是美國「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所決定。在西方國家,還有另類的「玩法」。在英國與阿根廷爆發福克蘭群島戰爭時,美國總統列根想當「和事老」,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卻不想妥協,但又不能不給面子,當時戴卓爾夫人的策略是,不妨答應美國,但有關停火與和解協議可以交給下議院否決。這是西方的政治遊戲。
條約或協議 美國均應履行
筆者無意與黎先生玩此類遊戲。筆者要闡明的有兩點:(一)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八一七公報》也是國際條約。如果美國認為這也是國際條約,就應當提交參議院批准,根據憲法成為美國的最高法律。(二)如果美國不認為這是國際條約,就不必提交參議院批准,但作為行政協議,美國仍然應當履行。兩者必居其一,否則就是違憲,儘管筆者沒有美國憲法的解釋權。
至於黎文說「中國簽署了國際人權公約,卻一直沒有提交人大(漏掉「常委會」3個字)批准,於是並不承認公約在中國的有效性」,還暗示這是「效仿美國」,這恐怕是錯誤。多邊的公約和雙邊的條約雖都可稱為條約,但其批准規則並不相同。為省篇幅,筆者只舉一個例子。對於國際公約,包括黎文提到的國際人權公約,各國在批准時是允許保留的,被保留的就可以不執行。目前中國是希望盡可能多的落實,減少保留的內容,這需要時間才批准。但對雙邊條約,不存在保留的問題,一保留就表示行政和立法之間出現「精神分裂」了。
關於「美國沒有違反公報」,筆者並不同意。在此要引述美國在該公報的表示,「它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台灣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平,它準備逐步減少它對台灣的武器出售,並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在作這樣的聲明時,美國承認中國關於徹底解決這一問題的一貫立場」。雖然「一段時間」沒有說是何時,但並不等於說30年後也不解決,解決了才符合美國不尋求執行一項向台灣出售武器的政策。
美國制定《台灣關係法》在先,與中國達成《八一七公報》在後,在與中國達成該公報時,也完全知道「一國兩制,和平統一」是中國的基本國策,但卻懷有以《台灣關係法》壓《八一七公報》的意圖,是缺乏誠信的,在國際法上是缺乏善意的。如上述說法成立,則美國政府對《八一七公報》的處理,用合同法的術語表述,就是「預期違約」,預期違約也是違約,但更嚴重。
類比的邏輯學問題
關於「對台售武符合政治道德」問題,這是魯迅先生說的,「從水管裏流出的是水,從血管裏流出的是血」的無法求解的問題。世界各國的政治道德並不相同,差別很大,不必在此討論。但黎文認為「宋把美國對台軍售和英國當年支持美國南方分裂類比,這是完全錯誤的」,卻是筆者不能不回答的。美對台售武,與英對南軍售武,能否類比,到底還是邏輯學的問題。
所謂類比,是指兩個事物在某些屬性上的相同而得出這兩個事物在其他屬性上也可能相同的評論,類比推理不需要兩個事物的全部屬性都相同。美售武、英售武,這是相同的,當然武器的規格是不同的。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南北戰爭時南方是美國的一部分,這也是相同的,儘管比例大小有差別。在國民黨執政時期,李登輝尋求分離,馬英九不尋求分離;在民進黨執政時期,陳水扁是搞台獨的,蔡英文還有待觀察;在南北戰爭時期,南方是要獨立的,這也不是完全沒有可比性。至於分離的原因,可能有來自內戰、分離運動和其他的不同。售武的狀態,美售武期間海峽兩岸還沒有發生戰爭,英售武期間美國已經發生南北戰爭,也有所不同,但這不足以使邏輯學上的類比推理失去理性分析的價值。
最後提一下黎文「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的說法,這是詭辯。所謂台灣前途問題,有統一、獨立和永久分離等不同的可能性。如時光可以倒流,在南北戰爭期間,有外國制定「美國關係法」說,「南方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林肯總統會說,這是應當由外國決定的嗎?在歷史上,美國是否有作出各種和平的努力,從得知的美國史料來看,幾乎沒有。中國卻制定了「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國策,還以國家法的形式制定了《反分裂國家法》,明確避免戰爭、實現和平統一的基本路徑。兩者的類比,是對中國和世界人民最好的政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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