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2016年1月16日 明報
觀點版 撰文:黎蝸藤 歷史學者>
早前,奧巴馬批准了對台軍售的議案。數目僅為18億美元,而且都是過時的產品。中國提出抗議。宋小莊教授為之在《明報》撰文批判美國(〈美國對台售武有道理嗎?〉,刊2015年12月23日)。但文中多處值得商榷。
公報未交美國會表決 不涉違憲
首先,宋指美國不執行《八一七公報》是「違憲」。即便美國真的違反公報,就連宋自己也知道,在美國的法律體系中,公報並不是美國憲法意義上的條約,因為這個公報沒有提交國會表決;而美國憲法規定,只有國會通過的才能成為正式的條約。既然在憲法意義上它根本不是條約,又何來不遵守條約而違憲一說呢?
宋繼而形容為「這是美國違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霸權行徑。這就告誡國際社會,任何國家都不要輕易相信美國簽署的任何國際協議」。其實,這不需要宋向國際社會告誡,美國從建立合眾國的第一天開始,在外交上就是這種程序。而當時美國僅是國際社會上一個分量有限的邊陲小國而已。這個傳統體現的是主權在民的原則(國會議員是人民直選產生,而當時總統不是直選產生),而不是霸權主義。事實上,經過200多年,各國在早已接受了美國這種做法的同時,還愈來愈多地效仿美國。比如中國簽署了國際人權公約,卻一直沒有提交人大批准,於是並不承認公約在中國的有效性。
美向台售武 中美雙方均有責任
其次,美國也沒有違反公報。當年在中美建交之後,美國國會就制定《台灣關係法》規定:美國決定和中國建交是基於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美國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人民;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作為正式法律的《台灣關係法》在地位上比公報高。裏面清楚表明,美國和北京建交的條件就是中國須放棄以非和平的方式解決台灣問題。但中國在建交時(至今)不肯承諾放棄以武力方式解決台灣問題。這也是美國對台售武的依據。
中美在這個問題上無法達成協議,於是只能在後來的公報第二條中寫明:「美國向台灣出售武器的問題在兩國談判建交的過程中沒有得到解決。雙方的立場不一致,中方聲明在正常化以後將再次提出這個問題。」
儘管美國在第六條中聲明:「它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台灣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平,它準備逐步減少它對台灣的武器出售,並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但並沒有對「一段時間」規定一個限期。
那麼,什麼時間才能最終解決呢?第七條規定雙方要「盡一切努力,採取措施,創造條件,以利於徹底解決這個問題」。當年,雙方大概預期能很快解決這個問題。但遺憾的是,由於種種原因,中美雙方至今還沒有創造出條件,讓中國承諾不武力解決台灣問題,所以直到今天,美國對台軍售仍具備其符合《台灣關係法》和公報的邏輯。
因此,美國向台灣售武,既不違反公報,也不是美國一方的責任,而是中美雙方共同的責任。
中國出現兩個政府 非美國責任
第三,對台軍售符合政治道德。宋把美國對台軍售和英國當年支持美國南方分裂類比,這是完全錯誤的。美國南方是從統一的國家中分裂的行為。但台灣問題不是分裂國家的問題,而是中國內戰的歷史遺留問題。對當年的內戰在政治上有不同的解讀,但在法律上卻是很明確的:民國政府是國際承認的合法政權,而共產黨當時是不合法的一方。因此即便民國政府被擊敗而退到台灣,民國政府也不是分裂國家的叛亂者。台灣亦從來沒有宣布獨立。怎麼可以和分裂的南方政府相提並論呢?
中國因為內戰而出現兩個政府,這不是美國的問題,是中國的問題。而美國支持合法政府,這符合國際法,無可厚非。况且美國本有意承認北京政府,但北京主動宣布一面倒政策,「別了司徒雷登」,拒絕美國的示好,美國才不得不繼續承認民國政府,並在冷戰的氛圍下保障台灣不被侵犯。這顯然也不是美國單方面的責任。
美國從承認台灣轉到承認北京,這是一個艱難的外交抉擇。一方面,這意味着背棄盟友,不符合政治道德;但另一方面,北京又確實統治了絕大部分的中國人,與北京建交也有合理性。於是,一面和北京建交,一面不放棄對台灣人民的承諾,以軍售的方式保障台灣人民不被武力侵犯就成為美國兩種思維之間的平衡點。這正是為何《台灣關係法》中要強調「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對此,中國是心知肚明的,為了和美國建交,也(不得不)承認了美國對台軍售的現實。
與其指摘 不如創造條件解決問題
其實,中美台三方都清楚,美對台售武的質量和數量並不足以讓台灣獨力保障安全,但作為維繫美國對台灣人民承諾的方式,對美台雙方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中國也僅是循例表態而已。其實,與其指摘美國,不如各方一起研究如何「創造條件,以利於徹底解決這個問題」為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