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2019年1月28日 明報 觀點版 撰文:田飛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一國兩制青年論壇理事>
今年1月2日習近平主席發表《告台灣同胞書》40周年紀念講話,確認「九二共識」,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現實化倡議,提議按照政治協商方式達成兩岸統一的制度性安排。習近平講話進一步確認和發展了十九大報告關於兩岸終極統一的有關論述和規劃。
儘管這仍是一種未充分具體化的統一時間表和路線圖,但其最長期限不過是作為「第二個100年」的2049年。習近平講話將兩岸關係從偏於抽象的「九二共識」向具體的「一國兩制」做戰略性推進,實質開啟了兩岸和平統一與協商立憲的歷史大幕。但實際的民主協商及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凝聚形成,不可能一帆風順。
「九二共識」包含統一期待
在大陸各方群情激昂之際,台灣各方的回應異常冷淡。國民黨偏重九二共識的「各自表述」,偏重「和平發展」但慎言統一,更稱一國兩制在台無市場;而民進黨則完全否認九二共識和一國兩制。台灣普通民眾被這一前所未有的政治話語衝突與現實化困境所裹挾,短期內保守地趨向於民進黨某些政治立場與原則。只有新黨等少數統派政黨和台灣有識之士積極回應習近平講話。關於兩岸統一的「一頭熱,一頭冷」現象,折射出九二共識的脆弱性及一國兩制在台實際影響力的邊緣性。這固然因台灣當局長期的污名化宣傳及去中國化教育方針有關,但也與我們對一國兩制本身的闡釋方式有關。
關於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早在1979年後即有斷續討論,但缺乏兩岸之間的實質共識與具體的制度化推進。1992年的九二共識只是為便利兩岸協商和保障人民經濟社會來往便利而做出的關於雙方交往前提的抽象確認,其核心是「一個中國」,但當中的具體政治含義及進一步的統一安排尚欠清晰。這是在當時政治社會條件下的「策略性模糊」,有利兩岸迅速打開政治僵局,惠及兩岸人民經濟民生福祉。儘管九二共識本身不承擔和平統一的直接責任,但卻提供了反對「台獨」的原則性共同立場,而且隱含着在條件許可時推進兩岸進一步凝聚為「名副其實」之「一個中國」的規範性期待。
「一國兩制」是科學方法論
不過,九二共識本身確實存在着演化為「一個中國」具體憲制的規範性缺陷。儘管經過各自公權力機關授權與確認,但這只是海協會與海基會的「兩會」共識,而非雙方公權力機關的直接共識;其本身只是口頭性共識,未落實為「白紙黑字」,容易遭誤解和否認。而且海協會與海基會的表述版本亦有不同,前者側重「一個中國」及統一期待,後者側重「各自表述」,缺乏清晰的統一期待。九二共識自達成之日起,大陸就承擔了主要的維護責任,而台灣方面則日益淡薄和虛化。此次習主席講話是對九二共識的正本清源,確認了這一共識包含的統一期待。客觀而言,儘管這一共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解釋多元性,但其核心意涵即「一個中國」,及其包含的兩岸演化前景即「和平統一」,也是清晰的。只是,這種「和平統一」的具體制度則存有爭議和變數。
從制度模式上理解一國兩制不盡準確,因一國兩制在本質上只是一種安頓內部多元性與協調對外之全球化參與的憲制科學方法論。一國兩制採取高度現實和包容的方式,對待同一主權秩序內的不同制度和生活方式,確信制度差異來源於複雜的歷史過程與價值認知,不可能以政治決斷或一次過立憲的方式抹去,而需給出「求同存異」的各自生存空間及長期的良性競爭融合機制。一國兩制能同時滿足單一主權秩序與治權多樣性的雙重要求,其制度安排的靈活性與效能甚至超過了聯邦制國家。一國兩制在優良政體本身包含着豐富的全球化憲制基因與活力。
有此科學基礎及價值與制度包容性,一國兩制港澳模式得以具體成形並獲基本成功,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得到鞏固與促進,而港澳的繁榮穩定與高度自治也得到保障與發展。從回歸20年經驗來看,台灣各政黨與各階層應放下成見,客觀公正地看到港澳模式的成功,與港澳進一步融入國家「一帶一路」及粵港澳大灣區戰略的重大利好。
肯定港澳模式絕非要照搬港澳模式。事實上港澳模式是一國兩制運用於港澳的具體制度安排,是國家針對港澳社會具體條件的塑造。港澳模式並不因台灣的單方污名化而失去吸引力;相反,港澳模式的國際影響力日益擴大,比如中亞若干國家、韓國及北愛爾蘭就非常重視研究港澳模式來解決自身地區的政治與經濟問題。這些國際影響充分證明了一國兩制的科學性。
台灣方案的開放參與
習近平講話號召的是對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開放參與。不過這一參與是有前提的,即認同九二共識與和平統一目標。參與這一方案存在「可談」與「不可談」兩部分,其中「不可談」的部分就是「一個中國」主權原則,而「可談」的部分則包括統一後國家與台灣之間如何配置管治權力,及台灣社會制度與生活方式如何獲得制度性保障,甚至可包括台灣參與國際事務的更加靈活的制度安排。我的理解是,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將遵循兩個基本的設計原則:其一,主權秩序更嚴謹,即中央的歸中央、地方的歸地方;其二,國際空間安排更靈活,即台灣有可能在中國支持下,在一帶一路與新全球化格局下獲更大國際參與空間和角色分配。
在具體權力安排上,我認為以下權力將成為協商談判要點:
其一,軍事組織權。儘管1980年代曾有「保留軍隊」的設想,但現今國家的軍事現代化水平及台灣的國防重要性跟30年前完全不同,必須從國家主權與安全角度現實而理性地重新規劃。
其二,司法權。儘管香港享有司法終審權,但《基本法》仍賦予中央機關以釋法權和決定權,未來對台的司法安排除繼續保留中央機關的相應監督權力外,在終審權上是否採取適當的「國家化」機制,仍可討論。
其三,教育權。因長期的本土化和反中國教育,統一後中央必須具有對台灣地區國情與文化教育部分的規劃和監督權限,以促進觀念轉型與國家認同。
其四,國際空間參與權。即台灣可爭取獲更大、更靈活的參與空間。
其五,台灣居民的公民權。除了台灣法律現有保障外,國家應當允許台灣居民參軍、當公務員、外交官及更廣泛而平等地參與國家治理。
其六,更靈活的財政自治與中央特別補助制度。
打破以拖待變幻想 需跳脫維持現狀迷思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