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2015年1月15日 經濟日報 國事港事 撰文:麥萃才 香港浸會大學財務及決策系副教授>
本屆政府多次強調,香港房屋問題是重中之重。過去的兩年,政府不停覓地建屋,雖然有一定進展,但進展仍未如市民的期望。而最新一份的施政報告,提出了新猷,就是在興建中的公屋之中,預留一部分,讓綠表的申請者購買。而這個牽涉公營房屋的計劃,究竟會對公營房屋的生態有甚麼影響?出售這些「公屋」的話,它又與出售「居屋」有何分別?出售「公屋」對解決房屋供應問題,是否正確對焦呢?
非公屋戶夾心階層 居屋處理
如果把香港的家庭收入由最小至多排序,便可粗略劃分三類家庭,見圖一。(a)點是公屋入息的申請上限,如果家庭入息是低於此限制,便能夠申請公屋,住戶「住」的需求,便由政府所負責。目前公屋輪候冊中,輪候數目達到20多萬宗。而由家庭零收入至最高申請公屋的入息上限,這部分的家庭劃為第一組(A)。
而圖中(b)點,是另外一個重要的分水嶺,是代表家庭要有最少多少收入才能負擔私樓樓價,這是由當時樓價決定。如果樓價高,這點會向右移;如果樓價下跌,這點會向左移。(b)點所在的水平。只要家庭收入高於此點,居民便可自行解決自己的住屋需求,因為他們有能力承擔私樓的樓價,而這組居民可定為第三組(C)。由(a)點至(b)點之間,有一部分居民,未能申請公屋,但又負擔不了樓價,成為了夾心階層,而這組別可界定為第二組(B)。這組別的家庭數目多少,視乎申請公屋的門檻高低以及樓價的高低。A組的家庭,住屋由公屋處理;而C組的家庭,住屋交由私營房屋處理。至於B組,基本由居屋處理(以前還有夾屋,政府資助置業計劃等等)。
如果以申請居屋的組別劃分,A組便是綠表,而B組的就是白表,要照顧到每一個階層的房屋需要,這組別劃分要清晰。如果以居屋解決B組的問題,訂定最高入息申請上限便很重要。最好的策略是訂於(b)點。如入息上限訂高於(b)點,居屋市場便會與私營市場重疊,同私樓競爭。如低於(b)點,又會製造出另一批夾心階層家庭,未能申請居屋,但又未能負擔私樓樓價。
新居屋熱爆 誇大需求
政府在長遠房屋策略之中,提出公營房屋與私營房屋成六、四比。亦即圖一的A加B組佔六成,C組佔四成。但對於AB組各佔比例多少,並沒有進一步明確劃分,以維持一定彈性。而事實上,無論公營房屋與私營房屋,都出現供應不足的情況。
新居屋剛截止接受申請,截至周二的數據,房委會收到了52,800份申請表,其中2,300份是綠表(4.4%);其餘50,500份是白表(95.6%)。新居屋反應那麼熱烈,有人認為新居屋是受歡迎的。市民對於住屋有需求,是不爭的事,但是居屋申請之所以多,其中一個因素是居屋售價有折讓,而折讓達到三成。圖二是一個簡單的供求分析。如果由市場決定,私樓的樓價會以100為平衡點。價格管制下,把售價定為市價七折,亦即70,便會出現短缺情況,需求遠遠大於供應。而其中有些需求是因為價格低於市場價格才出現的。從媒體的訪問,電視的報道得悉,有些申請新居屋的市民,部分是未畢業的學生,家庭也未有的,申請的原因是覺得居屋樓價可以負擔,而不是他們有即時住屋需要。有些申請人甚至連首期也未有,先入表當抽獎,抽中至再作打算。這樣,對居屋的真正需求,便會誇大。
另一個問題,為何白表與綠表的差距會那麼懸殊?九成多是白表,綠表所佔就不足半成?要明白綠表的申請者,是已住在公屋或符合申請公屋資格,正在輪候公屋的人,他們住的問題,已得到或快將得到政府的照顧。要他們申請購買居屋,所為何事?
從產權角度來看,要他們購買居屋,等同於不單要房屋的居住權,還要擁有房屋的產權(未補地價的就是部分產權;已補地價的就是全部)。擁有全部產權的好處,就是可以自住,可以出租,甚至可把物業沽出套現,樓價上升之時賺取差價。
綠表購居屋否 視乎樓價預期
綠表申請人放棄公屋而購買居屋,他們所得到的除了居住權之外,就只有部分產權。在未補地價之時,不能出租。而資本增值的得益,仍可以獲得,例如在居屋第二市場把物業轉讓至綠表人士,又或者要全數補地價,在私樓市場轉售。換句話說,綠表申請人要考慮的機會成本,就是要放棄現有公屋的居住權,再要付上首期,去購入居屋,享受未來資本增值的可能!會否參與,要視乎他們對未來樓價的看法,覺得值不值讓付出大額首期去博這個升值的可能,除非付出的價格很便宜,贏面好大!
那些在公屋輪候冊的家庭,他們的入息必定低於圖一的(a)點,他們不去申請居屋,是因為他們家庭收入根本不能負擔,而非不想。其中只有一類較有誘因的,就是公屋富戶。因為家庭收入上升,已超越(a)點,甚至(b)點,他們最終有可能失去居住公屋的資格,因此會傾向購買居屋,甚至私樓,但這些人只是少數。
綠表申請比例偏低,白表申請熱烈,政府應否加大居屋的比例?因為現時興建中的公屋,有不少是坐落市區的,如果從資源運用的考慮,部分能否改為居屋?因為現時興建的公營房屋,是同時適應公屋或居屋的建築要求,能否轉換,是政策問題,不是技術問題。實情是,房委會出售居屋,收回成本之餘還會有利潤。這些利潤可用來補貼發展公屋之用。但如發展公屋,除了會鎖定發展物業的資本外,還要承擔每年營運的虧損,情況是造一間蝕一間。假設把部分興建中的公屋,改為居屋,對於改善B組人士的居住情況有幫助,而對於房委會的財政亦有正面影響。而負面的是對於A組人士,輪候上樓的人士輪候公屋上樓的時間會延長。這個決定,可能會帶來政治不正確問題,除非能證明B組比A組更需要這些房屋!
售居屋利潤 可補貼發展公屋
施政報告提出的出售公屋先導計劃,是計劃把興建中的公屋,部分拿來出售,對象是綠表人士,即A組。這個計劃是參考過去公屋出售的問題而改良。因過去出售公屋的計劃,是出售現在所住的公屋,但不是每個公屋住戶都會購買。結果造成同一幢大廈,有租戶,又有自置戶的情況,造成管理困難。而先導計劃是把一幢全新的公屋出售,所以不會造成管理上的困難,因為所有住戶都是業主,而原有舊的單位便可以騰空再作分配,市場叫做「加快公屋流轉」。
問題是「加快公屋流轉」有甚麼用途?從圖一可見,這個政策,都是針對A組人士,只不過是原有公屋住戶可以購買新樓(公屋),而輪候冊的人士要入住經翻新的公屋而已。整體公屋輪候時間並沒有縮減。唯一有利的是房委會可以收回出售公屋的資金,而又不用營運出售後的公屋。因為出售公屋的對象只是A組的家庭,家庭入息較少,所以這些出售公屋的售價應較居屋的售價低。如果居屋售價是市價七折,出售公屋的售價可以是市價的三、四折。例如市區的私樓細單位要售400萬,居屋的售價就會是280萬,出售的公屋價格是120至160萬。現時一個公營房屋的建造成本要100至120萬,那麼出售公屋的話,只能收回建造成本及有少許利潤。但同一單位,如果以居屋形式銷售,即使扣除補地價,亦能賺取多些,可以補貼發展公屋之用。出售公屋計劃,只是讓房委會收回成本,不用補貼營運新建的物業,而又「政治」正確而已。
(文章僅代表個人立場)
現有公屋住戶選擇。
圖一:三類家庭劃分方式。
圖二:樓市供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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