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表示,兩岸之間至今簽了21項協議,送到立法院不論是審議或備查,都已行之有年。在2003年民進黨執政時起,特別規定,兩岸簽訂協議凡是有動到法律的,就要送到立法院審議,另外,不涉及法律、或不需要修改法律的,僅送立法院備查。
「監督機制不能過嚴」
馬英九披露,當時擔任陸委會主委的蔡英文所提的版本,是「不需送到立院備查」,因為認為沒有動到法律的部分,基本上屬於行政規則性質,所以只要行政院通過就生效了;最後是因當時的國民黨立委陳學聖要求必須送立法院備查,才有這樣的規定。
他說,兩岸協議監督機制現在要把它變得更嚴,大家有共識的話,不是不可以,但不能嚴到不合理、不合憲的地步;否則將來不但沒有辦法執行,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變成兩岸協議簽不成條例,更重要的是,不要讓兩岸關係因此而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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