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2014年10月21日 明報 加東版 中國版>
正在召開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將繪製法治中國的藍圖,彰顯執政黨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心和方略。權威法學家、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主任張恒山接受傳媒訪問稱,改進中共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關係到依法治國最核心的問題,將成為本次全會的重要議題。他認為,中共依法執政首先要明晰「領導」概念,理順「領導」與「執政」關係,釐清「黨」大還是「法」大的疑惑,具體到實際操作中,要改變多年來「黨委」權力獨大的做法,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實現執政黨的領導,這恰恰更能加強黨的領導和執政地位。
長期對中共執政方式有著深入研究的張恒山認為,要改進黨的領導方式,首先要對「領導」概念加以剖析。他認為,黨的領導是指,以自己提出、並體現著中國人民共同利益的價值觀念、路線、政策,吸引黨外人民群眾、甚至其他黨派及其成員的支持和追隨,在這一前提下,中國共產黨在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的事務中從事引導、組織、帶領人民群眾和其他追隨者為實現黨所提出的價值觀念、路線、政策而共同奮鬥的活動。
領導不能強迫 執政強調依法
這位專家指出,黨的領導概念包括幾個要點,黨的領導的主體是中國共產黨這一組織實體,黨的領導的對象是中國共產黨外的人民群眾、其他黨派及其成員。「需要強調的是,不可以簡單地將黨的領導理解為對國家的領導。黨對國家是執政,是獨斷性地處理國家政務,這不同於對人民的領導。」他說「由此也決定了黨對人民的領導方式不能是命令式、強迫式,只能是以宣傳、說服、榜樣示範、吸引、引導的方式」。
張恒山提出,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要進一步辨別「黨的執政」和「黨的執政方式」這兩個不同的概念。「如果說黨的領導主要表達著黨和人民的關係的話,那麼,黨的執政主要表達著黨和國家的關係,表示黨在國家政權組織中的地位和作用」。
「黨的執政表現為黨的代表們在國家權力機構中佔主導地位;這種主導地位又是通過法律程序(一般是通過選舉)獲得的,所以,它是一種既定的法律狀態;執政必然要運用國家政權機構的權力去處理政務、事務;黨的代表們處理國家政務的行為,對全社會成員產生法定約束力、強制性,即全社會成員具有服從的義務。所以,這就要求黨的執政必須要嚴格依照法律,要依法執政。」張恒山如是說。
他坦言:「處於執政地位的政黨、組織、個人不可以隨意地運用政權力量處理政務、事務,可以說,在這一點上,我黨確實曾經走過一段曲折的彎路。從1957年反右到1958年大躍進,從農村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到文化大革命,上述錯誤的產生,最後都可以歸根於非法治化的治國理政方式的惡果。」
理順黨政關係 改革執政體制
在他看來,以市場經濟為核心的文明體系急需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轉變自己的執政方式,依法執政無疑是執政黨最正確的領導執政方略,十八屆四中全會將重申依法治國下的依法執政,也將喚起全黨幹部的法治意識,認識到中央依法執政,從嚴治黨的決心和力度。
張恒山解釋道,依法執政,從表面上看來,是解決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在處理政務、事務時所依據的準則問題——從主要依據政策、領導人講話轉向主要依據法律。而從實質上看,為了保證法律真正能夠成為處理政務、事務的依據,就必須理順黨和國家政權機關的關係——由特定的獲得憲法、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憲法、法律處理自己權能範圍內的政務、事務,黨組織不能直接行使未經憲法、法律授權的權力、更不能超越憲法、法律的規定去處理具體的政務、事務。
「其實,各級黨組織不直接處理具體的政務、事務,並不意味著削弱、淡化黨的領導和執政。相反,黨組織通過路線指引、思想引導、立法領導、幹部提名、帶頭守法、監督執法、懲治腐敗等等方式,恰恰體現了依法的領導和執政,恰恰加強了黨的領導和執政地位。所以,依法執政同時意味著、包含著黨的領導方式、執政體制的變革。」
習提「四個善於」 依法執政框架
張恒山指出,依法執政的具體操作是要改變多年來「黨委」權力獨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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