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5日 星期三

新居屋5方案 何者可取?

<轉載自 2012215日 經濟日報 國事港事 欄名: 房策透視 撰文: 麥萃才香港浸會大學工商管理碩士課程拓展總監>
 
對於香港來說,房屋是一個頭痛的問題,隨着人口增長,結構改變,房屋永遠不是容易解決的。特別買樓可能是很多市民一生之中最大投資,而它亦是市民的基本需要。
 
早前房委會研究新居屋的補地價安排,提出了五個方案。而政府會把新居屋的補地價視為貸款,若果居屋住戶要轉售,便要清還「淨貸款」及「淨貸款的利息」。
 
要了解哪個計算補價的方案較好,必須先了解政府為何要興建居屋及一些基本的原則問題。單看補價的方案,可能會忘記一些重要的原則。
 
夾心階層多寡 經濟周期影響
 
圖一顯示出香港的家庭收入與物業的分布的關係。A點是最高申請公營房屋的收入上限;而B點是能夠負擔市場私樓的家庭收入。當樓價不斷上升,而申請入住公營房屋的收入上限沒有增加的話,便會出現夾心階層。亦即A點與B點的距離。
 
但要明白,樓價是可升可跌,夾心階層出現,是有周期性的,視乎香港的經濟周期。而處理夾心階層問題,利用居屋是否最好辦法?政府早前所提及的置安心計劃,本來是處理夾心階層方法之一,但尚未面世,成效未見之時居屋又要上馬,使人對置安心計劃的信心大打折扣。
 
居屋定位 不應過度重疊私樓
 
亞洲金融風暴之後,亦即19982003年,樓價大跌六、七成,使到居屋市場與私樓重疊(見圖二),私樓價格便宜很多,甚至部分原本住在公屋的住戶,也能負擔,亦即A點高於B點。結果居屋無市場,政府亦要停售居屋來救市。這只是近年發生的事情,前車可鑑。因此就算重新發展居屋,亦要明白它只是一個緩衝用途,處理公屋與私樓未能處理的問題。此外,其規模要適當,不應與私樓過分重疊。
 
市場有聲音建議復建,但背後的理據是甚麼?其中一個理據是部分市民欠缺首期,居屋較容易負擔。但事實上是否如此?
 
情況可參考圖三,假設一個市值200萬元的單位。如果以居屋形式發售,折讓5成開價的話,市民只須付100萬元便可。如果按7成,便要付30萬元。把這30萬元比對真正市價計算,是市價的15%。當然業主可以付更低的首期。至於買私樓的,按揭3成樓價,便要付60萬元。但只要是自住物業,可以使用按揭保險,按9成,那麼要付出的比居屋繳交3成首期還要少。
 
兩大因素 影響業主放售與否
 
但每月供款又如何?居屋的例子因為只借70萬元,每月的還款甚少;但私樓的例子,假設使用9成按揭保險的話,便要借180萬,如果兩者借貸利率相若,按揭年期一樣,買私樓的每月供款是居屋的1.5倍以上!因為兩者每月供款的龐大差距,成為要求復建居屋的原因之一,因為容易負擔!要注意的是居屋之所以容易負擔,是因為政府資助!
私樓因不涉及政府資助,市民要承擔全部費用。但同時間卻擁用全部產權,包括轉讓,出租及自住的權利。但居屋的情況便不一樣,購買者只享有自住的權利,但不能出租及自由轉讓。用回圖三的例子,有政府補貼100萬市值,而放棄出租權及自由轉讓權,但每月供款卻慳很多,何樂而不為?特別是市民在購買物業初期,多為解決自住的問題,而能否出租及自由轉讓是次要考慮,因此居屋會有市場。
 
居屋業主會否補地價,視乎兩項主要因素︰
⑴樓價是否已大幅上升,出現了帳面利潤。如有的話,便有誘因去補地價轉讓。
⑵補地價的金額是多少?會否完全蠶食樓價上升的利潤?要明白,補地價的目的,是購回出租權及轉讓權。如果居屋仍然是用來自住的住戶,又沒有改善環境的需要,居屋的業主自然會樂得享受政府的資助而不去補地價。
 
從公共資源運用的角度去想,假如圖三的政府資助部分能夠回收就最好。如果補地價由房委會回收,相信房委會很高興,因為能有更多資源去營運,興建更多的公營房屋。但要記住,行使補價權利在於居屋業主。如果居屋業主有能力而不行使,社會並無得益。問題是怎樣才能鼓勵業主補地價?對於政府來說,這會是「有得收」或「無得收」的問題;而收幾多,又是否公平便是次要考慮。
 
加快居屋流轉 公平原則先行?
 
如果要絕對公平,令到補地價過高,結果居屋業主寧願把居屋空置也不願轉售,那麼要把居屋流轉,增加私樓的供應量的希望便會落空。問題是社會的共識是甚麼?是要公平先行,還是活化居屋,加快居屋流轉,鼓勵補地價的先行呢?
 
明白了這些背景,那麼房委會討論的五個方案便較容易分析︰
⑴繳付「淨貸款」,即購入單位時市值與買入價的差距。只要樓價升,這個方案肯定最受居屋業主歡迎,因為最容易有錢賺,等於政府免息貸款讓市民買樓賺錢。它是最不公平,但亦是最容易誘使居屋業主補價。要明白補地價是「有得收」與「冇得收」的問題,雖然這方案是每個單位補地價收得最少,但真實總體補地價收入反而可能是最多的!
 
⑵至⑸計算均是繳付貸款額再加利息計算,只不過是使用不同利率而已,分別是︰⑵以浮動利率計算;⑶浮動利率再加1.5%風險調整系數;⑷以購入單位年份的固定利率計算以及⑸固定利率2%
 
如果把居屋售價折讓部分視為政府資助。現在要買回出租及自由轉讓權利,要絕對公平的話,應該與買普通私樓看齊。用回圖三的例子,購買私樓要付樓按的利率,通常是H+P-的利率,內裏也包含了風險溢價在內。那麼沒有理由用定息計算,所以在方案⑷及⑸可以剔除。
 
至於以浮息計,單計淨息而沒有計算風險溢價,又似乎與私樓買賣有所差異,結果只剩方案⑶,付貸款利息,以浮動利率計算,另加1.5%風險溢價調整系數,較為合理。雖然方案⑶是較為公平,但並不保證所補的地價會較少。如果樓市回落之時,有可能舊式居屋補地價金額會比新方案為少。
 
樓市升補地價 自我調節機制
 
有些批評認為,當樓市回落之時,新居屋補地價的金額,可能會比舊居屋的補地價為高,視之為不吸引。但實情是,如果從整體物業供應考慮,就是希望有這樣的結果。當樓市上升,夾心階層出現,私樓供應不足,於是透過誘因,鼓勵居屋業主轉售居屋,補回地價。結果市場上多了一批全產權的居屋物業供應。至於樓價回落之時,夾心階層減少,私樓物業供應充裕,因此毋須透過補地價居屋去增加私樓供應。這樣就更加符合經濟周期,形成一個自我調節機制(Built in Stabilizer)。
 
因為只有在樓價上升,居屋儲有未變現的帳面利潤之時,居屋戶主才有最大的誘因去補地價,把自住的物業變成自己的財富,可以自由轉讓或出租。而當樓市大幅下跌之時,連私樓需求也減少,更毋須奢望居屋業主會肯補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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