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8日 星期六

中國是時候破解南海困局

<轉載自信報財經新聞 2011108 欄名:中國圍睹 撰文:李金明 中華能源基金委員會研究員王鼎立整理>  

編按:9 月中,印度國有石油天然氣公司(ONGC)宣稱「已獲得越南許可」,欲圖進入南海爭議海域開發油氣資源;又指「中國的反對沒有法律依據」。

在此南海主權爭議不斷升級之時,中華能源基金委員會專訪廈門大學南洋研究院李金明教授,就此議題作出分析。

中華能源基金委員會李金明
印度認為兩塊油田所處海域位於越南海岸線以外二百海里經濟專屬區內,屬於越南,所以中方的抗議沒有法律基礎。你如何看待這一爭議?

爭議所指的兩塊油田實際位於南沙群島西南部萬安灘海域範圍內。萬安灘地處南沙群島西側,是長期處於水下的暗礁,為南沙群島的一部分,中國歷來對其擁有主權。萬安灘目前雖在越南的控制之下,但中國從來沒有放棄對其主權的要求,因此萬安灘附近的海域在島礁主權尚存爭議的前提下,無可非議應屬爭議海域。

根據2002 年簽署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下稱「宣言」),在南海各當事國未達成劃界協定的情況下,各方不得擅自進行開發。越南擅自向印度招標,可以說是違反了宣言的精神。

另一方面,印度聲稱經過越南同意,在越南二百海里經濟專屬區內的開發是合法的論調也是站不住腳的。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規定,沿海國的專屬經濟區是從其海岸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這二百海里並非強制的概念,而是在沒有海域劃界爭議的前提下,沿海國最多可要求的範圍。

一旦沿海國與其他任何一國或數國之間的利益發生衝突的情形下,公約規定,這種衝突應在公平的基礎上參照一切有關情況,加以解決。所處的爭議海域儘管其距離越南海岸線不超過二百海里,但越南方面無權單方面將該海域列為其專屬經濟區,而且越南的所作所為也違反了2002 年的宣言。

中方說擁有主權,越南說在其專屬經濟區之內,在此爭議上誰更有利?

李金明:兩國的爭議,在法理上要遵從國際法的「時際法」原則,即當事國的行為,要以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標準進行評判。

中國是最早發現、命名、管轄和利用南沙群島的國家;中國海南島漁民長期在這些地方捕魚、勞作,而且國民政府在1947 年將整個南沙群島劃入斷續線之內,以示南沙群島屬於中國管轄範圍。按上面所述,1947 年劃的斷續線,應該按當時的法律來處理。當時各國領海僅有三海里,1994 年生效的海洋法公約不能約束1947年以前的行為。

□ 1947 年中國劃定的南海斷續線可作為島嶼主權的依據嗎?

南海斷續線劃於1947 年,當時二戰剛剛結束,南海海域出現一片勢力真空,法國(當時越南的宗主國)、菲律賓等國均有意侵佔南海島礁。在這種情況下,國民政府派遣海軍前往南海,收復西沙和南沙群島。為了向世界表明南海諸島屬中國管轄,國民政府在群島的周邊劃了斷續線以示管轄範圍,這對於一個主權國家而言是完全必要的,也是符合當時國際上海洋劃界所盛行的地理速記的簡單方法,即以群島最外緣的島礁為界,把眾多島礁全部包括在一條界線之內,省得逐一羅列出來。

那與1898 年《美西條約》劃定的菲律賓界限相類似,界限劃定的只是線內的群島歸屬,而沒有包括線內的全部水域。因此,當時的國民政府通過劃斷續線的方式,聲稱對線內的南海諸島擁有主權,是完全符合當時的國際海洋劃界慣例的。

但東南亞國家,甚至有區域外國家一直質疑中國南海斷續線的法律地位。

在中國官方沒有明確公開表明南海斷續線法律地位的情況下,很多國家認為中國將整個南中國海劃為其「內湖」,你怎麼看這一問題?

中國從來沒有說對整個南海海域擁有主權,南海海域歷來是公開海域,不存在航行自由受阻的問題,歷來任何國家的船隻都可以通行,任何國家的漁船都可以在那裏捕魚,這怎麼能說是中國的「內湖」呢?美國以「航行自由」為藉口,在南海向中國發難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我們談到了很多法律方面的爭議和論據,你認為法律途徑足夠解決南海的紛爭嗎?

純粹從法律上解決領土爭議比較難,法律只能提供依據,最後領土爭議和劃界大多要通過政治手段解決。譬如中國與越南簽署《陸地邊界條約》、勘定北部灣海上劃界等問題,最後都是通過政治手段解決,法律僅是起到輔助作用。

那麼,從政治角度來說,你認為中國對南海的政策須作改變嗎? 「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是否還合乎時宜?

「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已經提出了幾十年,從效果上看一直是南海周邊的東南亞國家在開發,而我們沒有。
歷史上我國對海洋的意識向來比較淡薄,不太重視捍海洋權益,很少動用國家行政力量維護南海的正當權益,很少派海監船隻巡邏該處海域,造成今天大量島礁為他國所佔的局面;加上中國歷史上多次實施海禁和遷海政策,也令中國今天在南海問題上如此被動。近年南海爭議不斷升溫,因此現在是重新調整思路,破解南海困局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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