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2020年9月25日 明報 觀點版 撰文:張韵然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中國法制研究計劃助理研究員>
今年8月底,12名港人涉嫌潛逃台灣時被廣東海警截獲,現被扣押在深圳鹽田區看守所,當中6個家庭的家屬9月12日召開記者會,要求港府確保港人權利得到保障,並立即將12人接回香港。9月13日,深圳鹽田警方發布新聞通告,指12人涉嫌偷越國(邊)境犯罪而被依法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現時香港與內地之間並無引渡協議,而且12港人涉嫌偷越的是中國內地邊境,根據屬地原則,因為犯罪行為發生在內地境內,所以將犯人交由內地法院審訊,是符合法律規定、一國兩制和國際標準的。
兩岸2009年已簽司法互助協議
2019年擬修訂的《逃犯條例》本可讓內地和香港之間依法移交嫌疑人,當時港府甚至表示「會與內地再跟進」定罪後可否申請回港服刑。但如今逃犯條例修訂已經撤回,家屬提出將在內地被捕港人引渡回香港的訴求已經無法可依。公眾對刑事司法合作不甚了解,對香港與內地之間的跨境刑事司法協助充滿恐懼。事過境遷,或許我們應以理性的和建設性的思維再思考修訂逃犯條例的意義和作用。相較於香港,台灣與內地之間尚有所謂「主權」爭議,加之隔岸而治的局面由來已久,想來海峽兩岸之間在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合作,或許較香港與內地之間的合作更難,但事實卻並非如此。
台灣與內地在刑事司法協助的規範化與制度化方面,早在2009年就已取得實質進展。2009年4月26日,海協會(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海基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該協議同時涉及民事和刑事領域,根據台灣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時任司長陳文琪在行政院第3494次會議上的總結與分類(圖),雙方的聯絡執行協議的機構涵蓋台灣法務部與內地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及其在各省的下屬機構,協助內容包括附圖的11個方面。
每月完成794宗協助
在該協議議定的框架下,內地和台灣之間開展了大規模的協助與合作。根據台灣官方發布的統計數字(表),自2009年6月25日至2020年8月31日,在通緝犯緝捕遣返、「犯罪情資交換」、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罪犯接返、人身自由受限制通報、非病死及可疑非病死通報與業務交流方面,兩岸相互請求總計124,824宗,其中合作完成106,427宗,完成率高達85.3%,平均每月完成794宗協助。具體來說,在此期間通緝犯自內地遣返台灣有499人(每月約4人),自台灣成功遣返內地亦有21人,與香港至今向內地「逃犯零移交」的局面形成鮮明對比。同時,在此期間雙方文書送達請求完成82,589宗(每日約20宗,每月約600宗),調查取證完成3015宗(每月約23宗)。合作頻次和效率不可謂不高。
在交換犯罪情資共同偵辦案宗方面,台灣與內地展開全面合作,重點打擊詐騙、毒品、食品安全、人口販運和網絡犯罪等罪行。具體說來,截至2020年8月31日,台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與內地公安單位開展合作,成功偵辦詐欺犯罪113宗(涉及7372人)、毒品犯罪37宗(229人)、殺人犯罪5宗(13人)、強盜犯罪1宗(3人)、散布兒童少年色情內容犯罪1宗(250人)、網絡賭博犯罪1宗(1073人)。同期間,台灣法務部調查局與內地公安單位交換犯罪情資,雙方共同偵辦破獲26宗跨境走私毒品,查獲海洛英、愷他命和甲卡西酮等毒品數以噸計,製毒工廠6座,逮捕毒品案件嫌犯190人。可見雙方的跨境刑事司法合作得到了包括台灣內政部、法務部以及內地公安、檢察院、法院和司法機構的全力支持,涵蓋範圍廣,打擊犯罪成效顯著。
台灣與內地之間已經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基礎上建立起全方位、高頻次的刑事司法互助體系,但是香港與內地仍未在現有的《基本法》框架之下建立起任何刑事司法方面的完整協議。
在基本法框架下 建立司法互助機制
台灣的經驗表明,刑事司法協作的開展一定是有法可依、照章行事,司法系統多部門積極參與,才可能最大程度地打擊和減少犯罪、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香港與內地在法律體系(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價值理念與刑事司法政策方面的確存在分歧,但這更要求我們思考創造性和建設性的方式,借鑑台灣與內地之間司法互助模式和機制,在基本法框架下建立一個綜合性的香港-內地司法互助機制,而非僅限於目前有限的警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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