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2011年6月15日 經濟日報 國事港事 撰文: :廖湘琨 亞洲知識管理學院院長>
中國發表的第一份《反腐白皮書》指出,中國司法部門在2003年至2009年間,共處理了24萬件與貪污、腐敗和挪用公款有關的腐敗案件。可見,中國政府官員的貪污腐敗問題已經很嚴重。
令人不可思議的是,目前當局實施防止貪污腐敗的措施,是歷史以來最多、懲治力量最大,但貪污人數也愈來愈多,所涉及的金額愈來愈大,其中陳良宇的社保案、龐家鈺的水工程案、鄭筱萸的藥品監督案和劉志華的地皮審批案,更是令人觸目驚心。發展中國家乃至西方先進國家,都有貪污問題,但像中國這樣鋪天蓋地、前仆後繼的貪污現象,實屬罕見。
在每一次的「網談」,總理溫家寶都不迴避貪污問題,他曾說:「從我幾十年政治生涯我懂得,兩個問題可以危及到社會的穩定,以至政權的鞏固;一個是貪污腐敗問題,另一個是物價問題。」貪污腐敗會扭曲經濟資源的配置、政府財政的損失,甚至危害人們的生命,造成社會的巨大災害。
為甚麼中國的貪污問題會這麼嚴重﹖造成貪污腐敗的根本原因是甚麼﹖
民主貪污並存 印度最佳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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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認為,中國只有經濟改革,欠缺政治改革,沒有建立民主制度,政府透明度低,容易產生貪污腐敗的問題。但是,印度有10億以上人口,是全世界最大民選國家,也仿效英國的政治制度,為何貪污風氣同樣盛行?
要研究貪污問題,就要採用經濟學中的「尋租理論」。在經濟活動中,有一種非生產性的經濟收益,是由壟斷地位或稀缺資源所產生的,稱為「經濟租金」。
地主之所以能夠收取「經濟租金」,主要是因為他們手中握有土地所有權,而土地又是供應有限的經濟資源。政府官員手中握有經濟權或政治權,同樣可以設置人為障礙,以創造行政壟斷的「經濟租金」,從而引起行賄、拉關係、炒賣、走後門等尋租活動,稱為「權力尋租」。
尋租活動可以是合法或非法性的;合法的尋租活動就是在產權制度下所獲得的權利,例如通過公開市場拍賣所得的土地。然而,由權力所產生的尋租活動,往往是非法的尋租行為。「權力尋租」就是為了獲得財富轉移而浪費社會資源的非法活動,尋租並沒有創造社會財富,只是財富的轉移。
政府的許可證、規交、關稅、進出口配額、採購等,都是經過審批制度所形成的稀缺產權,容易引起尋租活動。所以,貪污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經濟管制」。「經濟管制」會造成「經濟租金」,自然就有人會進行尋租活動,例如企業通過行賄政府官員,以得到許可證或政府項目,貪污腐敗便由此而起。
在中國經濟體制中,不少行業的經營都需要受到政府部門的審批,以便得到許可證,例如出租車、電訊、廣告、電視、教育及證券等行業,商家為了獲得許可證而「尋租」,政府官員為了爭奪經濟利益的分配而「尋租」。
中央政府作為政策主體,並不能作為具體的執行機構,因而需要依靠地方政府。因此,地方政府不但擁有行政權,同時也擁有經濟權。「審批制度」是地方政府執行政策的手段,因而容易引起「權力尋租」。
產權制度不完善 成問題關鍵
貪污問題產生的原因之二,就是「產權制度」不完善。「產權」就是使用資源或資產的一種權利,包括所有權、經營權、交易權及收益權等。大部分的國營企業,都擁有壟斷地位,最容易產生「經濟租金」,因而成為尋租活動的場所。
由於產權制度不完善,產權交易行為不透明、不公開及不規範,國有資產在交易過程中,就容易產生尋租活動,例如非法轉移資產、侵佔、隱匿資產、違規操作、虛假會計報告等。中國政府規定,私人企業不得染指的,有30多個行業,其中包括銀行、郵電、鐵路、航空、保險、航天、石化、鋼鐵、出版、新聞等國有企業。
貪污問題產生的原因之三,就是「制度失靈」。中國在經濟轉型期間,很多政策都沒有合法性的標準,而填補這種無規則可循的格局,正是行政權力壟斷的機會。新舊規範的過渡期,正好為政府官員製造了這兩種規範所不承認的方式,使「尋租活動」的機會大增,貪污問題由此而發生。
當社會上的尋租活動多了以後,很多人都習以為常。在一個按章工作、官員收入低微的政府官僚架構內,如果沒有貪污的存在,我們很難想像到這些官員的工作效率,是何等的慢。所以,貪污在短期內,可以使經濟活動加速。貪官之間為了降低風險,自然會結合成為嚴密的關係網絡,互相保護,這就像自由市場中的「寡頭壟斷」,難以消除。
深推政經改革 舉報機制增透明
要減少尋租活動所引起的貪污腐敗,中國必須要進行政治體制及經濟體制的改革及深化,這包括下列的方法:
1. 把政府壟斷的行業範圍縮小,只限於提供公共產品的領域;
2. 減少「經濟管制」的領域,把不應由政府直接審批的事項,一律取消;
3. 以登記備案制取代行政審批制,把事前審批轉為事後監督;
4. 加速建立政府公開市場的操作機制,例如拍賣機制、招投標機制等;
5. 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把政府官員的經濟權和行政權分開;
6. 完善與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產權交易機制;
7. 全面推行國有企業的股份制,建立權利與責任相互制衡的政策機制;
8. 改善社會民眾的舉報機制,增加政府機構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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