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2013年5月7日 明報 加東版 中國版>
據中央社報道:台灣與日本4月10日簽署漁業協議,台灣「外交部」昨晚發布新聞稿表示,在政府堅持下,台日漁業協議第4條訂定「維權條款」,確認協議各項規定不損及台灣「主權」,及對海域管轄主張等相關國際法問題的立場。
「外交部」強調,台灣絕未因簽署協議而放棄或減損對釣魚島列嶼「主權」的主張,絕非「以主權換取漁權」。
根據台日漁業協議,「外交部」指出,台灣與日本將成立常設性的「台日漁業委員會」,持續協商其他雙方關切議題,包括協商未觸及的議題,增進雙方合作。
台灣「外交部」表示,台灣對釣魚島一貫主張「主權在台、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近年來東海緊張情勢升高,影響區域穩定與和平,馬英九去年8月5日提出「東海和平倡議」,是基於「主權無法分割、資源可以分享」理念,台灣在「主權」議題不作任何退讓的前提下,與日方同時擱置「主權」爭議,並以和平理性態度協商漁權爭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