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2023年11月10日 明報 觀點版 撰文:施漢銘 香港大學公法學博士生>
早前美國國會兩黨部分議員共同提出關於制裁香港官員的法案,受制裁的49人名單,包括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長、特區維護國安委員會秘書長、警務處長等官員,更有多名《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和檢控官被列入名單。
美議員倡制裁港官的政治鬧劇
美國企圖以威嚇手段干預中國及香港特區內部事務,令人髮指。特區政府因此批評這些手法屬妄圖恫嚇,並予以強烈譴責,形容屬「拙劣政治戲碼和卑劣用心」。另據消息披露,有海外「港獨」組織勾結游說美國議員提出制裁香港的法案,該種行為有機會觸犯港區國安法規定之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安罪。這齣政治鬧劇在法律上可能為國安司法增添「新案」,也是一個重要觀察點。
香港特區政府管轄國家安全的案件,純屬一國兩制下香港依法處理的內部事務,案件由本港司法系統通過司法程序,根據國安法和其他香港法律辦理及審理。在香港,司法獨立是法治的根本,多年來香港被國際公認為法治社會、司法制度完善,其中一個關鍵就是貫徹司法獨立精神。
而香港司法獨立的法律依據源自《基本法》,基本法一些條文已為此作出明文規定,包括第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8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第8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由以上條文可清楚看到,法院獨立依法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是香港貫徹司法獨立的重點。
美法制強調法官自主性 與港司法獨立不謀而合
一直以來,美國以自由、民主、法治等要素,自詡為制度最先進、最公平的國家;而就司法獨立而言,他們也有很多相關理論。簡單來說,在美國司法制度中,強調法官的自主性(autonomy of the individual judge),法官在決定事實和法律問題時,不受任何個人、機構和組織施加壓力,讓法官能夠客觀公平地裁決,這一點與香港司法獨立的體現不謀而合。
此外,美國司法制度強調隔絕來自政治的影響(political insularity),要求法官避免受到來自政府或政治分支(例如政黨或政團)的影響和控制。
從以上兩點來看,美國司法制度也是盡量避免來自司法系統及制度以外的人和事,去干預、干擾司法運作和中立性。
然而美國政客今次的制裁案,欲對辦理及審理國安事務和案件的特區官員與司法人員施加制裁,理由為「令侵犯人權的官員負上責任」,這些政客的行為,無疑就是對香港司法的一種干預及威嚇,也是對香港司法制度和中國一國兩制的一種挑釁。
諷刺的是,美國正如其他國家一樣,也有相當嚴厲的國安法,其法院亦根據司法獨立原則,依美國的國安法審理涉及國安的案件。美國人如此強調司法獨立,不容許外力干預其自身司法制度,但他們卻對他國司法制度指手劃腳,置法治精神和司法獨立於不顧。如此「兩標」,實在難以服眾。
在以往一些事件中,即使是聯合國、WTO(世貿組織)、國際刑事法院(ICC)等多邊或國際組織的決議和裁決,只要不符合美國利益,美國也會不遵守其規矩。例如ICC於2017年宣布將全面調查美國在包括阿富汗等地區所犯戰爭罪行及侵犯人權行為,由於美國士兵涉嫌在ICC的締約國領土內犯下有關罪行,因此受該法院管轄,並有權開展調查。對此,美國曾多次試圖阻止相關調查,包括以撤銷或拒發簽證的方式,阻止ICC人員赴美調查,更向ICC發出威脅和恐嚇。美國的做法,完全無視及罔顧多邊組織相互制定的國際規則,嚴重違反「基於規則的國際秩序」。此外於2022年底,香港特區政府就美國的香港產品標籤禁令向WTO提出申訴並獲得支持,但美國罔顧裁決,拒不執行。
以人權為藉口的「中國牌」
同樣地,今次美國議員提出制裁香港官員,是公然和直接的對外國內政的干涉侵犯,違反國際法基本法原則,顯然又是一次以「人權」為藉口打出的「中國牌」,是蓄意打擊及妖魔化中國和香港特區政府的一種行動。如此赤裸裸干預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內部事務、破壞香港司法系統的獨立性、向司法人員施壓,更顯得所謂「制裁」根本只是政治操作。
法治是香港的重要基石,不容破壞,更絕不容許他國閒人惡意詆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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