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日 星期一

香港實施緊急法的沉重代價——台灣戒嚴令威權烙印的省思

<轉載自201992 明報 觀點版 撰文:林泉忠 東京大學法學博士、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前副研究員>

「反(逃犯)修例風暴」已持續近3個月,伴隨着新學年伊始的香港的大學、中學大規模集體罷課行動,以及「十一國慶」逼近,如何在此之前成功「止暴制亂」,香港特區政府所承受的政治壓力急劇上升。有鑑於此,港府有意引用緊急法(全稱為《緊急情况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的傳言甚囂塵上。特首林鄭月娥也稱所有法治手段,只要能夠「止暴制亂」,港府都有責任考慮。

然而,一旦實施緊急法所可能帶來的後果,將可能是一條香港管治議題上的不歸路,因此而可能付出巨大的社會成本與代價,恐怕也應負責任地評估。而台灣過去實施「戒嚴令」對社會影響至今的沉重歷史代價,也應借鑑。

實施緊急法的代價

追溯香港緊急法的歷史,這是源自一條有近百年歷史、1922年制定的香港殖民地時期的法律。當時的時代背景,是1922年發生的香港海員大罷工,殖民地政府根據該法律,將工運領袖遞解出境。到了二戰後的1967年香港左派發動暴動時,時任總督戴麟趾(David Trench)也曾引用此法。該緊急法於1997年政權移交後繼續適用,列入香港法例第241章。根據緊急法,倘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判斷香港進入「緊急情况」(emergency)或「危害公安」(public danger)的情况,可訂立任何「合乎公眾利益」的緊急規例(may make any regulations whatsoever)。

諷刺的是,這條殖民地政府用來應對社會反對力量的法律,如今在香港回歸中國22年後,卻被提出來作為「祖國任命的政府」用來對付社會反對運動的「殺手鐧」。

緊急法是一條幾近戒嚴令的非常時期適用的法律,相關規例除了涵蓋對刊物、文字、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之外,還包括對民眾的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修訂或暫停實施任何法則等。香港市民一旦違反這些規例,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該緊急法賦予執政當局極大權力,在香港回歸前,不僅允許港督會同行政局同意下,得以擱置、更改、擴大現行法例,且毋須經立法局而訂立新法。然而,香港回歸後,香港的憲制安排以《基本法》為依歸,基本法具有凌駕一切香港法例的權威性。換言之,與基本法有牴觸的任何法律,都將被視為無效。

此外,香港早在1997年回歸之前,已經訂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吸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內容。回歸後實施的基本法,也重新確立人權法案。有了該憲政安排上的制約,任何一條法例,均無例外地必須符合基本法的條文與精神。

正因為啓動緊急法存在侵犯香港市民人權的可能,回歸22年以來,儘管社會也曾多次出現是否需動用緊急法來應對香港所陷入的困境,包括2003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危機、2014年「佔中/雨傘運動」、2016年「旺角騷亂」、2018年颱風「山竹」猛襲等,但特區政府最終都未曾實施,彰顯啓動緊急法與否,必須極為慎重地做出理性的評估。

台灣戒嚴令的「前車之鑑」

由於緊急法幾乎等同戒嚴令,其可能帶來的,將會是難以彌補的對官民關係上的危害,及對社會良性運作的影響。因此在慎重評估之際,或可參考其他地區的經驗,包括重溫讓台灣社會餘悸猶存的、那戒嚴時期的歷史烙印。

1947年,時任中華民國領導人蔣介石,基於「共匪叛亂」之理由,在國務會議上提交了「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共匪叛亂」的動員令,其後宣布全國進入「動員戡亂時期」,翌年則在國民大會上三讀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時,19495月基於同樣理由,在台灣頒布戒嚴令,直至1987年蔣經國將之廢除,才結束了史上最長的38年戒嚴時期。「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一體兩面,前者凌駕憲法,賦予了獨裁者極大權力;後者直接限縮了台灣人民在集會、結社、言論、出版、旅遊上的自由,成為「兩蔣威權統治時期」的代名詞。

在台灣實施戒嚴令的時代,台灣人民不僅經歷了1950年代人權被殘酷踐踏的「白色恐怖」時期,根據台灣法務部向立法院提交之一份報告的資料顯示,整個戒嚴時期,台灣軍事法庭受理的政治案件多達近3萬宗。而由官方保守估計的無辜被害者,則約14萬人。

台灣在30多年前,已成功告別了讓眾多台灣人不堪回首的戒嚴時期。其後伴隨着社會自由化與政治民主化的推進,走向在法律上對人民的自由與人權日益保障的方向。當下已是21世紀,進一步充分維護與保障人權,也早已成為世界潮流。倘若香港特區政府在此刻貿然啓動緊急法,不僅是人類歷史的倒退,更將使香港陷於萬劫不復之地。

猶記香港「六七暴動」時期,儘管港英政府引用了緊急法,然而其後令香港社會恢復秩序,並進入社會安定、經濟穩定發展的新時代,卻歸功於貼近社會與市民的一系列行政及社會改革。

「反修例運動」所提出的「五大訴求」,尤其是當中「撤回」已被林鄭月娥特區政府宣布「暫緩」乃至「壽終正寢」的修訂條例法案,及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這兩項要求,平心而論,並不過分,且得到許多建制派人士支持。林鄭政府究竟基於什麼原因而不願順應民意,且一步步向威權主義統治思維傾斜,不得而知。然而,此舉不僅突顯了為政者無視民意的傲慢及世界民主時代倒行逆施的窘態,還將使社會繼續付出極高的成本及沉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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