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領導幹部須申報子女財產 上報14項個人資料 隱瞞者不得提拔任用

<轉載自20131230 明報 加東版 中國版>

中央組織部近日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強化監督,列出領導幹部須報告的個人事項,包括同住子女的財產申報等14項。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凡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後備幹部名單。

廉政建設專家表示,進行個人事項報告抽查核實,是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深化和強化,將進一步發揮這項制度的威懾力,使其真正發揮在反腐倡廉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也將對未來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奠定基礎。

應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幹部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領導幹部須報告的個人事項如下:

.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本人持有因私出國()證件的情況

.本人因私出國()的情況

.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配偶、子女移居國()外的情況

.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工作所得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獎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在率先開展抽查核實的浙江省武義縣,當地紀委核實了14項報告內容。
 
從結果看,在37名抽查對象中,有11人重新申報了內容,補報內容全部為房產遺漏,其中有10人漏報房產共14處。同時發現,一些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在自行申報有關房產問題上存在報告不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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