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8日 星期二

「王張會」雖成功 「習馬會」路漫長

<轉載自2014218 經濟日報 國事港事 撰文: 江素惠 香江文化交流基金會主席>

在馬英九民調低迷,執政成績乏善可陳,黨內中生代又為前程逼宮,如此困頓境遇,一場「王張會」讓馬英九執政之路閃出光芒。
這是六十五年來兩岸官方的正式接觸,陸委會主委王郁琦登陸,北京以官銜稱之,成為兩岸關係的新里程碑。

王張會在刻意安排下,北京全力配合,營造了兩岸和緩的氣氛。台灣因馬政府的政治需求,北京要貫徹國家主席習近平指示「兩岸的政治分歧不可一代代傳下去」,利用王張會之機展善意,以推動兩岸的政治對話及進入政治談判。
京無互認主權 兩岸未對等

台灣的媒體對兩岸大事高度關注,並將北京稱王主委的官銜,引伸為大陸承認兩岸治權的分隔,並稱即表示正視中華民國的存在,且可將中華民國端上枱面。但北京官方媒體在肯定此次王張會之餘,還特別要求媒體不要過度延伸與演繹,即與台北稱兩岸已相互承認治權是有差距的,北京並無此意,國台辦張志軍主任雖然稱呼王郁琦為主委,但是大陸的官方媒體還是稱王為「台灣方面大陸委員會負責人」,並沒有稱為「行政院陸委會」,兩岸的官方並非對等,而是各自表述。
王張會的確開啟了兩岸和平發展的新篇章,兩岸與會人士均小心翼翼,步步為營,以營造兩岸的和緩氣氛。北京不提「一中框架」,王郁琦也僅提「九二共識」,省略了「一中各表」。如果兩岸沒有「一中各表」的認知與貫徹,兩岸關係實難以向前進展。

台北得面子 北京要裏子
現兩岸關係進入了深水區,北京想以王張會的成果,來開拓兩岸政治對話的領域以向政治談判邁進,張志軍主任以「道走對了,路就不遠了」期許,此乃是邁向和平統一之路途;而台北僅希望奠定兩岸永續和平發展的長久利基,此乃於兩岸維持現狀的永久和平。

馬英九也肯定「王張會」,認為是兩岸關係和平史上意義非凡,對建構兩岸常態化互動關係更具意涵,可見兩岸追求目標不同,台北對具體成果要是互稱官銜的尊重,可稱得到了面子,而北京要的是王張會今後的裏子問題,兩岸各取所需。
張志軍主任近期就會應邀赴台訪問,是中共對台工作的歷史性躍進,是確定兩岸政治對話的權威平台,「王張會」可謂開啟了政治對話新局,將揭開政治對話序幕,兩岸政治談判的形勢已現端倪。

在這次王張會發表的共識看來,大陸方面成果較豐,陸委會答應盡快修法讓陸生可取得在台居留權並獲得健保,兩岸互設辦事處的推動,讓大陸代表機構可盡速登陸台灣,且兩岸共同探討區域經濟合作進程,今後台灣若想參與區域整合,都必先與中國大陸商量決定台灣進入之模式。
兩岸統一進程 京不爭朝夕

王郁琦登陸行前傳出有三不之說,即不稱中華民國,不談自由民主,不談政治訴求。王郁琦溫和態度營造良好的氛圍,一般預料有利於「習馬會」之探討與推進,王張於上海二會中談及習馬會但只有各自表述立場,看來分歧頗大,仍有一段漫長溝通之路要走,不過「王張會」成功不能延伸為「習馬會」的勢在必行。
大陸對習馬會並不像馬英九般有急迫感,北京在兩岸統一進程不爭朝夕,且不願在APEC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的國際舞台為馬英九創造揮灑空間,讓中華民國變相躍上國際舞台。大陸研究兩岸學者均抱相對謹慎的態度,標準答案還是兩岸之事不應在國際場合出現,且參加APEC乃依西雅圖備忘錄模式,台灣不能由元首參加。

其實在北京的靈活對台政策下,更重要的是要馬英九能給甚麼?馬政府在「一中框架」的承諾創造有利條件,如此才有成就「習馬會」的可能,這是個複雜的議題。「王張會」燦爛笑容的表象下,掃除不了兩岸的政治陰霾,連王郁琦於中山陵謁陵都藉機呼籲兩岸分治了六十五年,北京應正視此政治現實。

1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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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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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日期: 民國106年09月06日
    資本額: 200,000元
    所屬分類:房屋居家 、防水理水及空調工程 、空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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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 台抗 字第 773 號刑事裁定 [被引用 2 次]
    裁判日期: 102.08.29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七三號
    抗 告 人 陳俊龍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定應執行刑之更審裁定(一○
    二年度聲更字(一)第二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五十一
    條第五款定有明文。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上賦予
    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刑範圍,
    且無違背公平正義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陳俊龍犯如其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
    處罪刑確定,合於定執行刑之規定,因依檢察官循抗告人請
    求之聲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未逾法定刑範圍,亦
    無違背公平正義情形,於法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以所定執行
    刑過重,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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