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5日 星期六

廉政建設40載 戰功顯赫 廉署聲譽低沉 亟待重振

<轉載自2014215 明報 社評>

廉政公署舉行成立40周年慶典,對於這個在反貪防貪取得輝煌成就的機構,這一日,理應喜氣洋洋,香港社會引以為傲,但是因為前任專員湯顯明任內種種不當作為,卻使慶典變得荒腔走板。湯顯明事件使廉署的聲譽誠信備受質疑,嚴重挫損了市民對廉署的信心;廉署在廉政建設戰功赫赫,今日卻要為重振聲譽、為再取信於民而戰,對40歲的廉署而言,此情此景有點情何以堪。不過,廉署這面旗幟不能倒下,是香港社會少有的共識,只要廉署徹底告別湯顯明事件,把腐朽因子清除出廉政隊伍,相信會再次獲得市民信任和支持,為建設廉潔社會、捍衛廉潔核心價值展開新一頁。

湯顯明事件陰霾 籠罩40周年慶典

這次慶典因為湯顯明事件蒙上陰霾,從一些小節折射出來。40周年對廉署是大喜之年,舉行慶典活動,理應少不了編撰出版特刊,紀錄40年走過的日子。10年前,即是廉署30周年慶典,就出版了這樣一本特刊,天青藍色封面,有「凝聚群力/共建廉政」8個字,與廉署「包青天」的形象合。今年40周年,特刊付諸闕如。廉署未為40周年慶典留文字歷史紀錄,原因為何,外界無從得知。不過,只要設想一下:若編撰40周年特刊,由20072012年擔任專員的湯顯明,以他涉及的事態和刑事調查仍然未有結果,特刊應該如何處理,例如照片選取等,肯定費煞思量。可預見的尷尬情景,廉署不出版特刊,大概是最保險的抉擇。

至於廉署以外,湯顯明事件效應也在其他方面顯露出來。包括,去年市民向廉署投訴貪污,較前年大幅下跌33%,並非某一類別的投訴少了,而是市民對政府、警務處、私營機構和公共機構的投訴全面報跌。另外,香港在全球經濟自由度最新排名,雖然蟬聯第一,但是廉潔度得分顯著下跌1.7分,屈居第二的新加坡進一步逼近。這些數字觸目驚心,說明市民對廉署失去信心,國際社會質疑香港的廉潔度;香港的廉潔社會形象,歷經40年一點一滴累積得之,但是被湯顯明事件一下子衝得潰散,說明創業艱難,業容易。

湯顯明事件有強大破壞力,主要因為涉及廉政專員。廉署一直予人誠實、公義、廉潔等形象,湯顯明任內有關酬酢、餽贈與外訪等不當做法,卻與此背道而馳,而專員是廉署的代表,廉署廉潔形象在市民心目中一落千丈,緣由在此。

廉署高層並不迴避湯顯明事件的影響,昨日慶典活動,現任專員白韞六在致辭時,承認湯顯明事件對廉署十分良好的聲譽及市民對廉署的信心造成一些衝擊;日前他接受傳媒訪問時,更透露有廉署前線人員因為湯顯明事件,在工作時受到冷言冷語。另外,副廉政專員兼執行處首長黃世照接受傳媒訪問時坦言,一個反貪機構的首長誠信備受挑戰,對機構一定構成負面影響,而湯顯明事件可謂廉署成立40年以來,對廉署形象及誠信最大的挑戰及打擊。

白韞六與黃世照的說法實事求是,取態上值得肯定,不過,他們應對事態,外間所見僅停留在態度方面,除了一些亡羊補牢措施,強化酬酢、餽贈外訪等規定,卻看不到還有其他實質舉措,消除湯顯明事件的影響,挽回市民對廉署的信心和信任。市民貪污投訴大跌超過三成,對廉署而言,應屬天大的事,因為數字說明市民對廉署改變了看法,質疑廉署一室之不治,何以香港廉政為?只是廉署對貪污投訴大減,明顯淡化處理,例如廉署社區關係市民諮詢委員會引述調查數字,認為市民仍然期望廉潔和支持廉署,云云。

市民對廉署信心,廉署應該公開承諾全面檢討,總結經驗教訓,並擬定具體措施,讓市民知道廉署認真體待投訴大減的事實,並已切實對應,而非採取顧左右而言他的態度。另外,廉署要讓市民知道除了湯顯明之外,涉及事件的高層人士會否受到應有處理。

清除腐朽因子 廉政建設再上路

帳委會和獨立委會的報告,都指出一點,就是:湯顯明並非單獨行事,有其他人協助,而社關處高層在酬酢分單、餽贈及外訪安排都有涉及。事實上,一些問題酬酢由社關處以宣傳費報銷,餽贈禮物分類與總數價值一改再改,使人懷疑廉署交代事態時有意圖隱瞞之嫌,社關處及其高層箇中擔任了什麼身負角色,至今仍是待解之謎。
 
湯顯明事件有明顯人為因素,違規亂紀的人仍然在操持廉政,廉署若不整頓內部人事,清除潛伏的腐朽因子,很難使人相信廉署真正洗心革面,重新出發。際此廉署40周年慶典,期望白韞六專員展示魄力,拿出決心,淨化廉政隊伍,讓廉署徹底擺脫湯顯明事件的陰影,開展另一個40年的輝煌,使香港的廉潔核心價值更鞏固,廉潔社會依然值得香港市民自傲自豪。

1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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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編號: 40917106
    地  址: 嘉義縣中埔鄉社口村16鄰1塊厝23-6號1樓
    負責人: 陳俊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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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記機關: 嘉義縣政府
    設立日期: 民國104年10月30日
    變更日期: 民國106年09月06日
    資本額: 200,000元
    所屬分類:房屋居家 、防水理水及空調工程 、空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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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 台抗 字第 773 號刑事裁定 [被引用 2 次]
    裁判日期: 102.08.29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七三號
    抗 告 人 陳俊龍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定應執行刑之更審裁定(一○
    二年度聲更字(一)第二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五十一
    條第五款定有明文。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上賦予
    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刑範圍,
    且無違背公平正義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陳俊龍犯如其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
    處罪刑確定,合於定執行刑之規定,因依檢察官循抗告人請
    求之聲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未逾法定刑範圍,亦
    無違背公平正義情形,於法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以所定執行
    刑過重,指**
    一編號: 4091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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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日期: 民國104年10月30日
    變更日期: 民國106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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