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3日 星期日

投訴警察這件事 成功了是奇蹟?


<轉載自2019623 明報 副刊>

面對記者多番追問關於警方六月十二日處理示威時涉對示威者及記者使用過度武力,特首最後勸投訴了再講,而到律政司長終於露面,再被問會否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就回應要先考慮現有機制。如果響應特首呼籲,投訴如何做?除了投訴還可如何反映?

二○一六年旺角衝突事件中,時任明報記者的鄧先生投訴路足足走了三年,先以他詳述過程為例,看看機制內外可以如何反映或追究警方不當行為。

1. 投訴警察要經歷幾多關?

鄧先生在受傷後,警務處長盧偉聰被傳媒問及事件,呼籲當事人投訴。鄧視為一般受襲情况,隨即到警署報案,不過警員向他遞上投訴警察的表格,須填上姓名、職業等個人資料,並在人體圖案上標示受傷位置,「還有一項是被投訴人的身分,他的性別、職級、編號,要描述其外貌、年紀、身高、體型、髮型,面形、制服等。事發時我在混亂中沒看得很清楚,是憑當時出街的新聞片段逐個認,有幾多人打我、有幾多軍裝和便裝、衣服的顏色等」。

時隔半月,鄧到警署落口供,他稱擔心一人獨自面對幾個警察,希望上司可以陪同,亦詢問過律師意見有權這樣做,不過警方指他已成年,精神行為亦正常,拒絕他的要求,並稱有監警會委員在場觀察。雙方經一番糾纏,決定另約日期落口供,最後鄧由公司律師陪同,同場亦有多於一名監警會委員,但鄧說「我認得其中一人是著名反佔中律師,能令人有多少信心能監警,大家可以判斷」。

接下來約一年時間,鄧指每隔一至三個月就會收到警方來信,內容大同小異,為調查未完成致歉,並提醒他如地址有更改要通知警方。直至在他投訴後約一年零兩個月,終於收到警方稱完成調查,報告交給獨立、由非警務人員負責的監警會審閱。再等一年零三個月,他獲通知結果,三項投訴當中,在巴士樓梯被兩至三名警員抓住頸部及推出巴士的毆打投訴,因沒充分證據證明投訴及確定警員身分,列作「無法追查」;其後被六至八名警員毆打,則是有「若干證據支持」,但不充分證明投訴屬實,就此「記錄事件並通知有關人員作適當紀律行動」;至於警察涉未依警察通例配合傳媒工作一項,亦是「無法追查」,與第一項理由相同。

覆核提質疑 監警無回應

在警方通知他完成調查後、收到監警會結果之前,警方曾聯絡鄧,邀其事發時涉事的上司及在場同事落口供,鄧從他們口中知道警察所提的問題,質疑當中一些對調查並非必要:「他們告訴我,警察兜來兜去地問,會問為何派記者單獨工作、為何沒有反光衣、頭盔(明報職工協會曾澄清事發突然,記者來不及取得物資)。他們跟我說講到好似你唔啱咁。我也想知道,這些問題跟我的投訴有何關係?是否公司安排得不夠好,警察就可以打我?」

他向監警會提出覆核要求時亦提出多項問題,包括警方如何追查涉事警員身分、另第二項投訴中,受處分人員所屬單位及人數,「無法完全證明屬實」的原因,但監警會維持原判的回信只稱投訴警察課未發現調查有不妥之處,對他的提問均無回應。

2. 投訴以外有沒有其他方法追究?

在法律上可循刑事及民事兩條路追究,大律師吳靄儀指出選哪一條路各有考慮,「刑事是在報警之後,由警方處理,你沒什麼自主權決定怎樣做,最多時不時追下;如果是民事,你的主動權就大些,但責任也大些,因為告人需要有證據去做」。鄧先生今年二月循民事索償,他的投訴過程長達三年,由於人身傷害提告索償限期亦是三年,亦即待得知投訴失敗後,他僅趕得及在限期屆滿前入稟索償。刑事方面,他說早在當年打算報警時,個案就被投訴警察課接了手,所以此路不通,「那是我成世人第一次到警署報案,報案是怎樣、投訴是怎樣,no idea,給我form填我就填。我亦想知道,為何有關警務人員執勤期間的問題,就算我希望作刑事調查,都會被當是投訴處理?」

私人檢控門檻太高

鄧亦提到有一個選擇,可作私人檢控,但得知門檻太高,律師莊耀洸解釋,刑事案由律政司負責檢控,但普通法賦予公民有私人檢控權利:「報警是等警察和律政司行動,如果一直不行動,可提私人檢控,但難度在於政府有龐大資源搜證,你沒政府的搜證權力,很多事接觸不到,而且律政司有權取代你的主導權,由政府檢控,亦可終止你的法律程序。」

3. 示威者投訴警員,要冒被控風險?

監警會主席梁定邦在例會上被問及,在六月十二日中信大廈外警方被指施放催淚彈夾擊集會者,引起混亂及危險情况,如在場人士投訴,會否因當場有示威者想擊破大廈玻璃逃生,而反惹被控暴動罪的風險?梁定邦答「你諗你啦」(they have to make their own calculation)。莊耀洸亦認為要衡量情况,如影片有否充分顯示是警方射催淚彈後示威者才爆玻璃;又或該投訴者在現場有沒有作過任何有機會被控的行為,如曾發表激動說話會否被指煽動激烈行為;警方所指暴動活動的範圍劃了多闊等。

吳靄儀就提醒,她與何韻詩等人成立、不屬民陣及任何政黨的「反送中受傷被捕者人道支援基金」,在六‧一六遊行籌得約一千二百萬元,可為示威者提供法律意見及金錢援助,評估個人情况適合循什麼途徑申訴或索賠。有網民提及「可用基金會形式集體控告一哥」,又有人指會涉及「包攬訴訟」,吳靄儀就指「這與基金會所做的沒什麼分別,始終不能以團體去告,但基金已經有了,亦不會涉及包攬訴訟,基金的錢是支援傷者,我們不會分錢,告贏了的賠償金,我們亦不會分一份」。她補充:「基金不是慫恿你告任何人,而是提供法律意見,認識自己的情况,然後作出決定」,另外因反修例事件需心理輔導的任何人,亦屬基金會協助的傷者。

4. 四大警察工會強烈反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現有制度行之有效?

鄧先生批評制度「行之有效」的說法是笑話:「在這三年多的過程中,我很感受到被警察無理襲擊後,在現行制度要討回公道有多難。我是做記者,對這些事情有一定認識,亦有具相關知識的同事、上司、律師朋友給我意見,各大傳媒亦有片段,幾個角度拍同一件事發生,比起好多投訴個案有更多資料,即使在這樣有利的條件下,要走過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的制度,都經歷這麼多困難,最後無法討回公道。我很難想像一個普通人,沒這些資源、認識,受屈之後要透過制度申訴,困難大到難以想像。」

投訴須先經投訴警察課

現行的兩層投訴機制,如想投訴警察,並非直接向監警會投訴,而是必先經警方的投訴警察課,由警方調查,多年來被詬病「自己人查自己人」,不過政府說法認為警方最清楚內部運作,對此莊耀洸不同意:「這種說法站不住腳,廉署成立已說明一切。警察查被投訴人,未來可能是自己上司,點查?當然會畏首畏尾,這個制度不可行。」

吳靄儀則認為不應放棄投訴,「要先試過,如果一早覺得沒用而不投訴,要其改革就沒什麼基礎。當然要投訴,之後如警方懶懶閒或做得不好,可上監警會,如果監警會做得不好,便繼續投訴監警會如何不好」。但她非常贊成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獨立調查委員會與監警會、警察投訴有很重要的分別,因為向警察投訴只可由警方就每單案調查,投訴人亦很難拿出證據,煙霧瀰漫,你鬼知誰放的催淚彈?如有獨立調查委員會,我們都很有經驗,如現在的沙中線,委任一個公眾對其有信心的,具獨立身分的人,給他權力去傳召證人,調查報告就全面很多。警方整個部署究竟是否適當、合法;所用的武力到底是誰下的命令;下令的人是否需要負責,是命令不好,令警察亂來,還是警察明明有好的命令,自己亂來?全面調查亦可令公眾知道正當的做法是如何」。

5. 去信國際組織可行嗎?有何效用?

民權觀察曾派觀察員到六月十二日示威現場,並稱會完成報告交上聯合國,組織成員王浩賢解釋,可循3個渠道向聯合國反映事件:「一是聯合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負責審視ICCPR(《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的實施狀况,ICCPR其中有條文是禁止施以酷刑,詮釋比較闊,不只是一般嚴刑逼供,包括不人道的待遇,可對應警方使用過量武力的情况。」據公約第七條所列,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的處遇或懲罰。「另一個渠道是禁止酷刑委員會,對應的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公約說明適用地區有責任教育執法部隊不會施以酷刑,政府措施亦要防止有這些事發生,包括要有完善調查機制。」兩條公約均適用於香港,港府定期會向聯合國提交報告,聯合國會檢視公約實施情况,「雖然政府不採納其建議,亦不會有制裁,但會影響港府在國際上的聲譽」。

最後一條渠道,是聯合國每年所作的「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權利問題特別報告」,亦會關注全球不同事件。

國際特赦組織日前發表簡報,羅列六月十二日有十四個場景顯示警方過分使用武力,組織的香港分會總幹事譚萬基說,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下周一起(六月二十四日至七月十二日)將舉行會議,「會上有簡短總結一個地方有什麼需要關注,亦可匯報事件」。

6. 做什麼都無用?

問及吳靄儀大律師,各種方法是否都有相當難度,成效不高?她說:「我從來不覺得這些事容易做,每一件事都不容易做,但當有公義在當中,就要去努力尋求方法。我們不可以讓這些事再發生,而且已受傷的人有權得到公道,起碼有權得到幫助。」她盡力爭取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政府一個話天公地道,一個說完全合法,他們當然很不想做,但如果有很多投訴,可能沒辦法也是要做」,「這個政府冇乜可能會答應委任大法官調查警方,但說是冇乜可能,我們也要盡力試,六月八日亦沒想過可推翻修例,奇蹟還是發生了,很努力時,奇蹟說不定就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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