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日 星期六

台立院修例 兩岸協議須經公投

<轉載自201961 明報 加東版 國版>

台灣立法院31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增訂條款,列明兩岸若準備就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的政治議題簽署協議,協商前須經國會同意,協商後還要再經國會審議,最後在公投中通過,有關兩岸政治協議才能生效。條文還規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項目。」台陸委會表示,今年12日大陸「習五條」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後,積極拉攏台灣政黨、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各界人士展開所謂的「民主協商」,「意圖統戰分化台灣社會,壓迫消融中華民國國家主權」,本次修法落實談判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及國會監督,鞏固民主防衛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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