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7日 星期一

知識增益﹕警調查投訴 再交監警會

<轉載自20141027 明報 加東版 港聞版>

市民如發現警察行為不當,可向警務處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投訴,投訴科完成調查後會交由監警會審核及通過。

1. 警務處投訴及內部調查科

警務處投訴及內部調查科設有投訴警察課和內部調查課,市民對警隊成員的所有投訴,均交由投訴警察課監督調查和解決;內部調查課則負責調查及監察對警隊人員涉及嚴重失當行為及貪污活動的指控。

投訴及內部調查科隸屬警務處監管處服務質素監察部,由不同級別的警務人員,以及文書和行政職系人員組成。當接到投訴,高級警務人員會聯絡投訴者了解事件,如投訴者決定正式投訴,投訴科將作全面調查,完成後個案會呈交監警會審核。

2.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

監警會是根據《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而成立,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主要監察和覆檢警隊在工作常規或程序中的缺失,並向警務處長及行政長官提出意見。

個案由投訴科調查後,交由監警會秘書處審核,再由監警會小組成員審核報告,予主席審核。

監警會委員張達明談及監警會投訴程序時說,監警會和立法會一樣,不獲法定調查和傳召證人等權力,即使監警會邀請任何人提供資料,對方也不一定要來,而警方亦非必須聽取監警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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