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9日 星期三

僱主不應卸責 撤MPF對冲有理

<轉載自2014129 經濟日報 國事港事 欄名: 2014施政報告   撰文: 麥萃才 香港浸會大學財務及決策系副教授>

強積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簡稱MPF)的對冲機制,一直被勞工界所詬病,認為對僱員不公。所以勞工界對今年施政報告未提及降低強積金對冲比例,表示遺憾。
強積金的對冲機制起源自1995年強積金立法之時,為了使僱主容易接受法案,因此加入了有關對冲條款,使到僱主感覺好些,因為他們不用為強積金供款付出額外資金——即是當他們要解僱僱員或僱員退休之後,僱主強積金那部分的供款,可以用來對冲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僱主引發遣散 有責付遣散費
強積金在200012月起實施,有關計劃已運行了13年多,而這對冲機制,確實產生了些問題。

例如,假設僱員收入低於法例要供款的水平,那麼僱員戶口的強積金,就只剩僱主供款的那5%部分。這個供款原本已經很少,如果僱員到了65歲退休,又或者被解僱,他應該收到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要在僱主供款的那部分扣除。
如果僱主供款那部分的累計權益不多的話,有機會僱主供款累計那部分,要用來全數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僱員等於沒有僱主給予的任何退休保障支持。

又正因為僱主供款那部分可以用來對冲,因此僱主不希望他們供款部分價值大幅貶值,所以僱員要隨意轉移到另外一個強積金服務提供者會有困難。而這亦是強積金只能半自由行,而不能全自由行的最主要原因。
截至20139月份,強積金涵蓋僱員數目有289萬人,而所有計劃總淨資產值,約有4,881億元。假設僱主與僱員的供款相若,那麼僱主供款的累計權益就有約2,440億元左右。僱主對冲的情況嚴重嗎?由強積金成立至今,約有207億元被提出用作對冲,約佔僱主部分少於10%

支撑退休人口 需勞資齊貢獻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是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所界定的。遣散費是給予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符合以下任何條件就可獲得:(1)因裁員而遭解僱、(2)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因裁員而不獲續約;或(3)遭停工。所以僱主需否繳付遣散費,主要視乎僱員是否連續受僱24個月以上,以及僱主是否作出裁員或停工的決定。既然事件由僱主那邊引發,對僱員繳付遣散費亦相對合理,這是保障僱員的合理權益。

至於長期服務金,只要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5年,並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就可以獲得:(1)被僱主解僱;(2)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3)在職期間死亡;(4)獲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而辭職;或(5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收取長期服務金的界綫是5年,當僱員為同一公司工作超過5年或以上,就被視為長期工作,那麼在特定原因離職之時,應該收到僱主的關顧。而誘發僱主要支付長期服務金,除了僱員要工作超過5年之外,主要是因解僱(僱主誘發)、僱員因病或死亡而不能工作(偶發原因)以及退休(自然發生)。
根據現時公式計算,長期服務金的款項,以月薪僱員為例,是他最後一個月的工資乘以三分之二再乘可追溯的服務年資。例如假設僱員月薪10,000元,那麼每年的年資,就可拿回6,666元的長期服務金。相比於僱員的年薪120,000元(假設沒有雙糧及其他額外的福利),這6,666元部分相等於年薪的5.56%。只要僱員做工滿5年,無論是公司解僱他,又或者是僱員滿65歲退休,僱主也要支付這筆費用。

當年僱主首肯接受強積金供款5%,原因是他已要按《僱傭條例》準備長期服務金,而金額與強積金相若。正因為可以對冲的關係,僱主對長期服務的員工,最終開支並沒有大幅增加。問題是這個對冲概念,是否恰當?
香港人口老化是不爭的事實,要支持大量退休人口,要僱員、僱主及政府一齊作出貢獻,問題才能紓緩。參考世界其他地區,大部分退休金計劃,都是僱主、僱員一起供款,而有關供款可以扣稅,政府少收些稅收,來鼓勵僱員為未來而儲蓄,這個處理退休問題的理念,相信這點沒有太多反對的聲音。

問題是,僱主為僱員供款那部分,應否能作對冲之用?
按年降低比率 設定取消時限

為鼓勵企業供款,企業為僱員供款強積金認可那部分,是可以扣稅的。以現在利得稅稅率16.5%計算,僱主每供100元,其實可扣16.5元,實質只需付83.5元便可。而現有的對冲機制,容許僱主對冲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以100元僱主的強積金對冲100元長期服務金部分,結果政府等於津貼了僱主16.5%的款項。如果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是僱主應負的責任,為何政府要在稅項上變相補貼他們?
如果認同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是僱主的責任問題,那麼取消對冲機制是合理的做法。問題是實行起來會有技術困難,一時之間,中小企的負擔可能大幅增加。要解決這問題,可以設定一個時間取消,在此之前僱主的強積金供款仍可用作對冲,但之後就不可。這樣僱主便更有預算,而短期之內負擔又不會大增。

但這技術上亦有困難,因為僱主供款的部分權益會隨着所投資的物品價格改變而改變,要獨立計算每位僱員某個時間以前的累計權益,會有一定難度,但相信仍然可解決。
另一個做法是按年把可對冲的比率降低,例如一年降20%,那麼5年之後,僱主供款那部分就完全不能對冲。如果考慮強積金要全自由行的理想,當然前者勝後者,因為可更快實施,做到錢跟僱員走。

長服金MPF功能重疊 應予檢討
假如完全取消對冲制度,僱主又會承擔多少支出?如果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沒有修改,那麼僱主最終會為工作超過5年而又年屆退休的僱員,支付每年薪金5.56%的長期服務金以及5%的強積金供款,亦即10.56%。這相比於僱員的5%供款,好像有些不平衡。問題是僱員之所以得到遣散費,是因為僱主的結業或解僱才會收到,所以責任在僱主那方較多,支付它亦比較合理。

另一問題是在長期服務金方面,立法原意有否要求保障僱員退休之後的生活,如果有就會與強積金成立的原意重疊,那麼便應該重新審視《僱傭條例》內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找出一個平衡點,令到勞資雙方也支持的新方案。

 

















獲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資格。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