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0日 星期三

基本法列明保航權 專家:港府有政治責任

<轉載自2020610 明報 加東版 港聞版>

中大航空政策研究中心高級顧問羅祥國表示,航空業是戰略行業,與外國一樣須由當地人出任管理層,若發生戰爭,政府可徵用民航機,《基本法》第5章第4節「民用航空」亦列明「特區政府應提供條件和採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的地位。」羅認為政府除了經濟支援,亦有政治責任支援國泰渡過難關。

須以港為主要營業地 曾拒捷星申牌照

基本法第5章第4節共8條談及「民用航空」,其中第128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提供條件和採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的地位」;第133條(二)訂明,特區政府經中央政府具體授權可「談判簽訂新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提供航線,以及過境和技術停降權利」。

基本法訂明限制港府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提供航線等的要求,曾引起風波。2012年初時,中國東方航空和澳洲航空,宣布在香港籌建廉價航空公司捷星香港(Jetstar HK),向空運牌照局申請營運牌照申請,惟國泰航空及後向空運牌照局提交反對書,指出捷星香港由母公司澳航和澳洲捷星航空控制,違反基本法關於「以香港作為主要營業地」的規定。其後雖然信德集團購入捷星香港三分之一股權,但空運牌照局最終仍決定捷星香港並不符合《基本法》中有關「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要求,拒絕其牌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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