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8日 星期五

宋小莊:中國可以不參加菲方南海仲裁案嗎?

<轉載自201648 明報 觀點版 撰文:宋小莊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20131月,菲律賓根據《海洋法公約》第287條和附件7的規定,對中國南海爭端向海牙仲裁法庭提起仲裁。2月中國政府退回菲律賓政府的照會和仲裁通知,並強調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但菲方堅持強制仲裁,不論中方是否拒絕。201412月,中國政府發表《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闡明仲裁庭對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沒有管轄權的理據。遺憾的是,仲裁庭認為,對有關的爭議並不是完全沒有管轄權,並準備於2016年內作出裁決。美國則要求中國接受該裁決,美國航母編隊已經闖入中國島礁巡航、海空軍對中國施壓和威脅。一旦美國及其盟友在南海採取行動,香港必然受到波及。
在菲方單方面提出強制仲裁後,尤其是仲裁庭受案後,有些人覺得中方不參與仲裁、「不到案」非常吃虧,有更多的人表示疑慮。本文根據海洋法公約的規定,說明中方拒絕菲方提出的強制仲裁是有法可依的,菲方提出強制仲裁是沒有道理的,如果沒有管轄權的仲裁庭對涉及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事項強行仲裁,則是錯誤的。
菲方和仲裁庭沒考慮公約整體性
海洋法公約共有17個部分、9個附件。第15個部分「爭端的解決」,從第279條到第299條,共21條。該部分有3節,第一節「一般規定」,含第279285條;第二節「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制程序」,含第286296條;第三節「適用第二節的限制和例外」,含第297299條。第二節是對第一節的補充規定,第三節是對第二節的限制規定。
該公約第287條第5款規定:「如果爭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決這項爭端,除各方另有協議外,爭端僅可提交附件7所規定的仲裁。」由於中菲雙方沒有協定,菲方只能根據附件7的仲裁,但這並不等於菲方對涉及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事項,有權要求強制仲裁。該公約附件71條明確仲裁程序的提起受到本公約第15部分的限制。如果仲裁庭不理會該等限制,強行裁決,將可能導致該等仲裁制度的崩潰。
菲方和仲裁庭的錯誤在於沒有考慮到海洋法公約第15個部分的整體性,尤其是沒有考慮到第15部分第三節對第二節的限制、該部分其他條文(如第281條、第286條和第298條等)以及有關的國際法文件,對有關爭議事項進行強制仲裁的限制。
中菲6份文件 排除第三方程序
先說海洋法公約第281條第1款。該款規定:「作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各方的締約各國,如已協議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來謀求解決爭端,則只有在訴諸這種方法而仍未得到解決以及爭端各方間的協議並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適用本部分所規定的程序。」眾所周知,200211月中國與東盟國家在柬埔寨首都金邊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該宣言第4條規定:「有關各方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仲裁庭顯然沒有認真審閱該宣言,以及中國政府的立場文件提到中菲兩國之間19952011年達成的6項聯合聲明、聯合公報等國際法文件,該等文件可以說排除了第三方爭端解決程序。
再說第286條。該條規定:「在第三節限制下,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如已訴諸第一節而仍未得到解決,經爭端任何一方請求,應提交根據本節(第二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該條強調的是,任何強制的仲裁管轄都要受到海洋法公約第15部分第三節的限制,第三節含第297299條,對此需要援引第298條。
中國2006年排除性聲明 符合公約
298條第1款規定:「一國在簽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約時,或在其後任何時間,在不妨害根據第一節所產生的義務的情形下,可以書面聲明對於下列各類爭端的一類或一類以上,不接受第二節規定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程序。」眾所周知,中國在加入海洋法公約後,於2006年根據該公約第298條所賦予的權利,公開發表了在涉及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問題上不接受仲裁的排除性聲明。在該聲明所明確的範圍內,中國不接受任何強制仲裁管轄,該項聲明應當作為前述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中方立場進一步的宣示。這是符合海洋法公約的。
298條第1款第(a)(1)項規定簽署國拒絕接受強制仲裁管轄的限制是:「關於劃定海洋邊界的第15、第74和第83條在解釋或適用上的爭端……但如這種爭端發生於本公約生效之後,經爭端各方談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間內達成協議,則作此聲明的國家,經爭端任何一方請求,應同意將該事項提交附件52節所規定的調解;此外,任何爭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時審議與大陸或島嶼陸地領土的主權或其他權利有關的任何尚未解決的爭端,則不應提交這一程序。」該項進一步闡明爭端發生的時間限制以及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限制。
公約3點規定不得強制仲裁
由此可見,海洋法公約規定不得強制仲裁管轄的限制有主要3點:
(一)涉及第15條「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領海界限的劃定」、第74條「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專屬經濟區界限的劃定」、第83條「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界限的劃定」在解釋和適用上的爭端。
(二)如有關爭端發生在海洋法公約生效之前,不得管轄。如發生在生效之後,則可以有條件進行調解。該公約19821210日開放簽署,19941116日生效。但菲方提出的強制仲裁實際上是涉及「九段線」的爭議,該爭議早於海洋法公約生效之前已經發生。海洋法公約也表示:「本公約未予規定的事項,應繼續以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為準據。」
(三)締約國符合該公約第298條已經聲明拒絕強制管轄的事項,該事項不得同時涉及島嶼領土主權或其他權利的爭端,南海部分島礁的性質和海洋權利問題不能與領土主權問題分割,2006年中國政府的聲明是符合公約的規定的。
綜上所述,菲方要求強制仲裁的主張,是不正當的,也是非法的。中方拒絕仲裁庭的管轄,並說明了理據,是合法的。仲裁庭和美國不了解或故意忽略海洋法公約的有關限制,是不可理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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