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3日 星期一

前水警﹕沒遇反抗 不可動武

<轉載自 2011523 明報 要聞版>

詹其雄聲稱,日本海上保安廳強行登上「閩晉漁5179」,向他棒打腳踢,有本港資深退役警官表示,如果執法人員登船後,沒有遇到反抗或暴力襲擊,毆打拘捕是文明國度不能接受的過分武力。

在香港水警服役30多年,曾經歷1970年代偷渡潮、80年代越南難民潮、大陸走私潮,並參與無數海上攔截任務的前水警總區警署警長劉容根說,釣魚島領土糾紛令日方的「執法」合法性成爭議核心,「若那裏是日本水域,海上保安廳有權執法,但如果是中國水域,那麼日本艦艇只有救援的權利,除非獲主權國授權,否則任何拘捕都是違反國際法,被攔截的船可完全不理會,繼續開船」。

海上執法者 鞋頭鑲鋼板

劉容根說,一般境內海上攔截執法,執法船會採取逐步收窄距離的夾逼戰術,「晚上會發射曳光彈,日間會發出警號,所有受過海事訓練的船長都必須停船,射水炮則是最低武力。執法者可出動橡皮艇逼近船尾,保持與對方相同的速度,然後登船。有時也會直接跳過去,但非常危險和恐怖,一跌落海,很可能會被撞死或被船槳分屍」。

至於登船後的拘捕行動,劉容根說,如果有人反抗,執法者可以用棍棒拳腳等武力,「一般海上執法人員穿的鞋都在鞋頭鑲有鋼板,可輕易將對方踢至重傷;如果對方持有攻擊性武器如刀劍,執法者甚至可以開槍」。他強調﹕「如果登船後沒有遇到武力反抗,就算在本國水域,執法者動用任何武力也是不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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