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0日 星期一

內地學者:借鑑香港反貪腐

<轉載自2010920日 明報 論壇版>

“編按:上周四至六(91618日)香港廉政公署舉辦了一個名為「管治協作與誠信管理」的研討會,來自香港、兩岸及外國的多名學者及官員參與會議,分享各地反貪反腐的經驗,其中三位內地學者——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李成言、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任建明,以及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毛昭暉接受了傳媒的專訪,講述了香港的反貪經驗有什麼地方值得內地借鑑。”

 以下為訪問節錄。

李成言教授:制度執行力問題

記者:中國法制甚嚴,但為何貪腐總是無法對付?

任:政府不斷推出新的制度、法規,但未能達到預期效果。政府也知道執行不力是主要問題,但在法律的制訂上問題更多。制度的執行問題,設計制度時就應解決,例如官員財產申報,申報後是否要審查?審查後如果有問題本應問責,但這部分卻很弱或者是缺乏的。

李:制度及規定很多,眼花撩亂,當中有一個核心問題,就是制度執行力、政策執行力。例如,財產申報制度,若不提升至法律層面,很難落實。只是內部政策,只是部門性需要,根本不足夠。第二,申報後是否能讓大家知道,公布媒體?在西方來說,申報後是要公布的,如果只是內部掌控,就失去執行力。這部分還要努力改進,走向「陽光化」,這需要一個發展的過程,這路程還不會太短。

任建明教授:反貪機構必須獨立

記者:香港的反貪制度,內地有可以借鑑的地方嗎?

任:香港廉署1970年代成立前後,貪污情况有很大變化,但香港當時的政治制度框架基本上是一樣的,為什麼出現這麼大變化?我不認為兩地的制度不同,經驗就不能學習。反貪機構必須有以下數點特徵:

1. 高度獨立;

2. 充分授權,有足夠資源、權力來執行法律;

3. 對這個反貪部門本身要有足夠監督。

內地也許就是正處於未有這類獨立機構的時期,反貪機構缺乏必要的獨立性,授權也不充分。雖然說是一國兩制,兩地有很大差異,但反貪的目標一樣。

李:內地與香港有差異,但可學習的有很多,最少有三點。第一是權力獨立性,第二是依法,第三是香港的廉潔教育、防貪教育,香港的宣傳很形象化、市民化,但內地的宣傳口號多、理論多,必須更好的聯繫實際情况。

毛昭暉教授:必須保障舉報人

毛:要落實反貪倡廉要走幾條道路:

第一,最核心是反腐制度仍不是深層次的制度,例如財產申報,出台後並不是真正嚴格法律上的財產申報,而只是報告制度。

第二,目前仍是力圖在體系內反腐,但其實應該體系內及體系外,例如要發揮社會民主監督,與體系內監督結合起來。內地的公民社會發育還不夠完善,香港的案件大部分都是來自公眾舉報,但在內地是不可想像,現時對舉報者的保障嚴重不足。

第三是過去的政策都是由上而下,但反腐的制度創新,要更多的由下而上,發揮地方創新能力。例如深圳就實行了裸官(編按:即妻兒都已移民外國的官員)不能當黨政一把手,不能當核心部門領導班子。這就是很好的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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